第三辑 管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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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后,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发展,山东高校进行了一系列管理制度改革。
一、干部管理制度改革
198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党组发布《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
通知》,规定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党委正、副书记,正、副校院长和非重点高等学校
(专科学校除外)的党委书记、校院长,由中央管理,部委党组和省、市、自治区党
委协助中央管理。对这些干部的任免、调动,属于双重领导以部委为主的校院,有关
部委党组和省、市、自治区党委都可提出建议,双方商得一致(不一致时,可将双方
意见同文上报),由部委党组呈报中央审批;属于各部委或省、市、自治区直接领导
的校院,由有关部委党组或有关省、市、自治区党委提出建议,呈报中央审批。非重
点高等学校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院长,专科学校的正、副书记和正、副校长,凡属部
委主管的校院,由部委党组管理;凡属省、市、自治区的校院,由省、市、自治区党
委管理。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确因工作需要,须设教务长和总务长时,应报请主管
部门批准。经批准设置教务长、总务长的职务,分别列入主管部委或省、市、自治区
党委管理范围。双重领导以部委为主的校院,属于部委管理的干部,应同时列入省、
市、自治区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由省、市、自治区党委监督管理。对这些干部的任免、
调动,主管部委党组要主动征求省、市、自治区党委的意见,省、市、自治区党委也
可主动提出意见。双方要密切联系,互相支持,共同把干部工作管好。高等学校处、
系级干部,一般由学校党委自行管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党组还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
根据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1984年,各高等学校普遍考
察、选拔、配备了学校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班子,实行岗位责任制、任期制或任期目
标制。扩大系自主权,使系成为在一定范围内拥有人权、财权和教学、科研领导权的
实体。青岛海洋大学、山东工业大学、山东矿业学院、山东轻工业学院、青岛建筑工
程学院等初步实行了系主任负责制,明确了各级干部的职责、范围。
二、教师管理改革
(一)改革高校职称评定,实施教师聘任制
按照中央的部署,山东普通高校教师职称改革工作于1986年正式开始,到1986年
底, 各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任工作告一段落。新聘教授424人, 副教授
1977人, 讲师2200人。 高级职务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由1985年的6.4%上升到
1986年底的21%;讲师由1985年的37%上升到1986年底的48%。此项改革解决了普通
高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长期积压的大量遗留问题,改善了学校教师队伍中长期存在的
职称结构不合理的状况,促进了人才合理流动,调动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二)制定教师工作规范,实行激励机制
华东石油大学、山东矿业学院都制定了不同职务教师的工作职责范围、质量要求、
考核和奖惩办法。山东矿业学院结合实行岗位津贴,定其责、授其权、奖其优、罚其
误; 分组管理,分级考核。考核内容有考绩、考能、考德、考勤等4个方面,以考绩
为主。岗位津贴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4级, 教师按教学工作质量和教学效果、
教学态度浮动系数。 山东工业大学1986年在严格坚持教师工作质量的同时, 设立
“教学优秀奖”、“教学改革奖”、“优秀教材奖”,对受奖者颁发荣誉证书与奖金,
并存入业务档案,作为晋级的重要依据。在教学管理上实行主讲教师聘任制和超工作
量津贴补助的办法,调动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三、学生管理改革
(一)试行学分制
1984年起,山东部分高校在普通本科班试行学分制。学分的确定,原则上根据课
程学时拟定, 毕业论文、科研训练控制在6~10学分。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能
按教学计划修满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的学分或总学分时,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或延长修
业1年。 学生可以跨系听课,提前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提前毕业;经过学校批准,学
生还可以修第二专业,获得双学士学位。山东大学从1981年普通本科班开始试行学分
制,制订了《山东大学学分制试行办法》,规定各专业本科总学分130~160分。课程
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70~80%,选修课学分占20~30%。
每学期均安排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本科1~2年级学分控制在18~20学分,3~4年级
控制在14~18学分。
(二)实行本、专科上下浮动,把竞争机制引入学生管理
主要形式有以下三种:1.通过推荐加考试,选拔少量优秀专科毕业生插入本科相
应专业学习,毕业后按本科学生分配。2.对本科生实行“能上能下,上下浮动”。按
平时和统考成绩,较差的本科生降到专科相应专业,按专科毕业分配。3.对体育和艺
术专业实行中期选拔。即招生时按专科录取,两年后统一考试,成绩好的继续学习至
本科毕业,其他学生按专科毕业。对确实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的学生,或淘汰或延长修
业年限。
(三)实行中期选拔制度
1987年起,山东体育学院等部分高校实行中期选拔制。具体做法是,按国家下达
的本科和专科招生计划总数,按同一分数线予以录取。入学后前两年不分本专科,混
合编班,统一按专科要求组织安排教学,制订教学计划。经过两年学习后,在德智体
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进行中期选拔。按照招生计划的本科招生数,选拔优秀学生升入
本科,继续深造两年后,成绩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按本科生待遇分配工作。其他
学生修业满二年成绩合格者,按专科生待遇分配工作。青岛海洋大学、山东纺织工学
院等高校也随后试行中期选拔制,但具体做法各校有所不同。
(四)选拔尖子学生
1985年,全省高校在校内公开表彰了56名尖子学生,除试行本专科浮动外,还允
许毕业生中5%的优秀生可自选工作单位。 山东大学、青岛海洋大学还对优秀本科学
生试行免试推荐研究生试验, 1984年—1986年,已推荐了3批10余名研究生。同时,
各校对成绩低劣的学生给予处罚。
(五)实行奖学金制度
省内各高校普遍改革助学金发放办法,实行助学金与奖学金并行制度,将部分助
学金用于学生生活补助和集体福利,其余作为奖学金。各高校均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
(六)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部分高等学校在教育改革中,积极组织学生走出课堂,面向社会开展勤工俭学活
动。山东工业大学在制定教学计划和安排课程时,注意留有余地,使学生有更多的时
间参加第二课堂和勤工俭学活动,1985年各系科、班级纷纷开展电工修理和理发、摄
影等服务项目, 短短几个月,1000多名学生参加各项服务活动,经济效益达13000余
元;学校还根据学生的专业特长和兴趣爱好组织学生担任家庭教师,为双职工和低文
化结构的家庭子女进行文化辅导,学校成立的学生科技协会,下设12个分会,报名参
加科技服务的学生达1500余人,积极开展了对外服务的工作。
(七)下发学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委颁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引导学生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文明行为,勤奋学习,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专门人才,
1990年国家教委下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籍管理、课外活动、校园
秩序、奖励与处分等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