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学校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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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山东大学、齐鲁大学以系为教育基层单位,科目、课程由系拟定,学
校公布施行。实行学年学分制,由各学院视课程性质规定应习学分,每学年所习学分
应有所限制,不得提前毕业,聪颖出众的学生除应得学分外,须于最后学年选习特种
课程以备深造。校内各学院据此制定教学管理计划,经学校批准施行,实行的是校、
院、系三级教学管理体制。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限于战时条件,由各校制定教学计划,教师中
组成教学研究小组,学生中建立学科代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实行教学计划、规章制度、体制等全面的综合管理。
按照教育部1950年8月公布的《高等教育暂行规程》 规定,行政组织实行校长(或专
业学院院长)负责制。行政机构一般设教务处(教务长)、总务处(总务长)、校长
办公室(主任)、政治处(主任),教学机构设系和教研室(组)。1952年院系调整
后,取消综合大学中的院,形成校、系二级管理体制,系下增设专业。在校(院)长
领导下,设校(院)务委员会,由正副校(院)长、教务长、总务长、图书馆长、各
系主任及教工代表4~6人和学生代表2人组成。 经过1953年一个教学年度,基本上完
成了借鉴苏联高校相应专业的教学制度、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方法的工作,建
立起了山东高等学校新的教学体制。各校实行校长和系主任负责制,各系建立了教研
室和教学小组,建立了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体制,教研室担负教学与科研的双重任务,
在高年级学生中广泛组织科研小组。
1958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 ,提出“一切教育行政机关和
一切学校,应该受党委的领导”,改校长负责制为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1966年—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原有的教学管理体制被打乱,高校一片混
乱。
1978年4月,全国教育会议颁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宣布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和系党总支领导下的系主任分工负责制,提出
把高等学校建成教学和科研“两个中心”。
1983年起,山东省在青岛大学、烟台大学进行了校长负责制试点,并在多数学校
扩大系一级的自主权,使系成为在一定范围内拥有人权、财权和教学、科研领导权的
实体。实行系主任负责制。
1985年5月, 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当前高等学校教育体制
改革的关键,就是改变政府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坚决
实行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在1986年
1月发布的省委、 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意见》
及以后下达的有关文件中,对山东省扩大高校自主权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在人事方面,除院校级干部外,其他各级干部由院校任免,干部实行任期制,教师实
行聘任制,工人实行合同制;在教学科研方面,学校有权接受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进
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其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或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
科研经费实行招标和委托相结合的有偿合同制以及科学基金制;在经费和基本建设投
资方面,实行教育经费“综合定额加专项”的办法由学校包干使用,基本建设按照计
划规模和投资总额逐年安排,学校包干使用;在对外交流方面学校有权利用自筹资金,
开展国际教育和学术交流。
1986年3月, 国务院发布《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对国家教委、国务院
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责和扩大高等学校管理权
限作出了规定,扩大高等学校管理权限方面的主要内容为:
1.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培养人才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
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办学,接受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可以提出招生来源计划建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学生、处理和淘汰不合格的学生。落实国家下达的毕业生分配
计划,制订毕业生分配方案,并向用人单位推荐部分毕业生。
2.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并在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前提下,按照“包干使用,超支
不补,节余留用,自求平衡”的经费预算管理原则,可以安排使用主管部门核定的年
度事业经费。
3.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设计任务书、总体规划、长远和年度基建计划,在向
主管部门实行投资包干的前提下,可以自行择优选择设计施工单位。在保证实现投资
效益的前提下,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审定设计文件,调整长远和年度基建计
划。包干投资,节余留成使用,超支不补。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根据规定的干部条件、编制和选拔步骤由校长提名报
请任免副校长;任免其他各级行政人员;聘任、辞退教师和辞退职工。
5.经过批准的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副教授的任职资格,其中
少数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评定教授的任职资格;审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
业,增补博士研究生导师。
6.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修业年限、培养规格,可以按社会需要调整专
业服务方向,制订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教学大纲,选用教材,进行教学内容和方
法的改革。
7.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决定参加科学研究项
目的投标,承担其他单位委托的科学研究任务,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和咨询。
在不需要主管部门增加基建投资、事业经费和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
单独设立或与其他单位合办科学研究机构或教学、科学研究、生产的联合体。可以接
受企业单位的资助并决定其使用重点。
8.在国家外事政策和有关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凡属学校自筹
经费(含留成外汇),经过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认为可以接受的对方资助或在主管部
门下达的经费外汇限额内,可以决定出国和来华的学术交流人员。经过批准的学校可
以自行负责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