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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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中学堂设监督(初称总理)一人,统辖全学员董司事人役并主管一切教育
事宜。监督以下设掌书、文案、会计、庶务各一人;有学生宿舍的寄宿学校,另设监
学二人。这是按规定应设置的管理机构,实际上各学校的管理机构受学校规模和学生
人数的限制,多数管理人员均是兼职或一名管理人员从事二项以上管理工作。如1902
年(清光绪二十八年)创立的青州府官立中学堂除设监督一人外,另设监学兼掌书员
一人,会计庶务一人,全校共有管理人员三人,学生98人。民国初期,山东各省立中
学均隶属于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领导,1917年省教育厅建立后,隶属于教育厅普通教
育科。
民国时期,各省立中学校长的任命,由教育厅提名,省政府批准。其学历为大学
本科毕业,其中北大、北师大毕业者居多。1930年,教育厅颁布《山东省立中等学校
校长任免及待遇规程》,规定了省立中学校长的人选标准以人格高尚,服从党义,并
合于下列资格之一者为合格:
高级中学校长: (1)国内外大学教育科或师范大学毕业,得有学位,曾任大学
或专门学校教职员一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2)国内外大学、高等师范学校或专门学
校毕业,曾任中等学校教职员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初级中学校长:(1)具有高级中学校长资格者。(2)国内外大学、高等师范学
校或专门学校毕业,曾任中等学校教职员一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民国初年,山东各省立中学的内部行政组织是校长之下设学监、庶务、会计,根
据学校规模和学生人数,行政组织的人员多少不等。
1922年实行新学制以后,六学级以下的中学,校长以下设教导主任一人,处理教
务、训育事宜;六学级以上的中学一般在校长之下设教务处、训育处、事务处。其职
责分工如下:校长总辖全校的教学及行政事宜。如贯彻执行中央、省颁发的教育宗旨、
方针、政策、法令,聘请教师及三处主任,督促、考察教师的教学工作,督促教务、
训育、事务三处工作,制定学校的管理细则等。
教务处:设主任一人,教务员、图书管理员等多少不等。主管课程的分配及进行,
学习成绩及考试,入学注册及学籍,仪器、图书之管理以及其他有关的教务事宜。
训育处:设主任一人,训育员、女生指导员、军事教官、童子军训练员多少不等。
主管学生生活之指导,学生操行之考查,学校风化之管理,课外研究之指导,学生疾
病之诊治,清洁卫生之励行等有关的训育事宜。
事务处:设主任一人,文牍、会计、庶务、事务员多少不等。主要职责是:典守
学校印信,统计、处理来往信件及保存文卷表册,调查统计款项的出纳和预算决算,
保管校产及整理校舍,购置设备及建筑,会同训育处办理清洁卫生及其它不属于教务、
训育之事项。
另外,每班还设有指导主任一人,执行训育委员会及班会之决议案,掌握本班指
导事宜。
学校每月召开一次校务会议,参加人员有:校长,教务、训育、事务三主任,体
育指导员、图书管理员及专任教员代表(3~5人),校长为主席。主要研究决定学校
的具体计划和各种规程,全年预算之执行,校舍建筑及设备扩充,学科增减及学级增
设,本校对内对外一切重要事项以及其它会议提出的有关事项。
教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参加人员有:校长、教务主任、训育主任、事务主任、
各科教员、体育指导员、图书管理员、教务员等,教务主任为主席。主要内容是拟定
教学方针,审定各科课程、课本及选修学科,讨论各科教学之联络、成绩考核、展览
及增进教学效率的有关事宜,审议图书仪器及各科教学设备的计划,拟定考试及招生
办法等。
训育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参加人员有:校长、训育主任、事务主任、教务主任、
体育指导员、图书管理员、各班主任、训育员、女生指导员、童子军训练员和校医等。
主要拟定训育方针及实施办法,各种公约及学生奖惩,讨论学生生活、课外活动、清
洁卫生,考查学生操行等。
事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参加人员有:校长、事务主任、教务主任、训育主任、
图书管理员、体育指导员、文牍、会计等。主要讨论决定校舍支配、场地整理、经费
预算、建筑计划、特别购置、消防警备及校产、校具的保管等。
教务、训育、事务会议决议之事项,如有整体性或永久性者,要提交校务会议讨
论通过。
1928年,各省立中学和部分私立中学均设立了经济稽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全校收
支。此外,各校还有训育委员会、体育委员会等组织。
抗日民主根据地及解放区的中学管理,实行校长责任制,一般学校设正、副校长,
教务主任、 训导主任、 事务主任,并成立学校校务委员会,决策学校的重大工作。
1946年在全省第二次教育会议上,确定各中等学校必须实行教导合一,将教务处和指
导(训导)处合二为一,设立教导处。建国初期,山东省继承老解放区学校管理的经
验,最初按照教导合一、民主管理、经济公开的原则建立了新型的学校管理体制。
1951年,根据《中学暂行规程(修正草案)》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均实行了上级
部门领导、校长全面负责的校长责任制。中学设校长一人,负责领导全校工作,必要
时得设副校长,协助校长处理日常校务。设教导、总务两处:
教导处——设教导主任一人,在校长领导下计划、组织和检查全校教学和学生生
活指导事项,必要时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日常教务行政事宜。
总务处——设总务主任一人,在校长领导下主持全校事务行政工作。规模较小的
学校,可不设总务处,酌设事务人员办理事务行政工作。
中学会议制度:
校务会议:由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班主任、各科教学研究组长
及教育工会代表组成,由校长为主席,青年团、学生会派代表列席。其任务为讨论教
育实施计划、布置与总结教育工作、审查学校予决算及商议其他重大问题。校务会议
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
各科教学会议:由各科教学研究组分别举行,以组长为主席,校长、教导主任分
别参加指导。其任务为讨论及制定该科教学进度,研究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各科教
学会议每两周举行一次,必要时举行各组联席会议。
学生家长会议:各校于学期开始与终了时邀请学生家长举行学生家长会议,由校
长报告本学期教育计划及工作总结,并征询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从1957年春季开始,完全中学按照省委的决定陆续设立了专职党支部书记。1958
年,中央、国务院下达《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指出“一长制容易脱离党委领导,
所以是不妥的”,规定中学由党委来领导。省委文教部召开会议,专门研究配备与加
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领导干部问题,各级党委陆续从党政机关中抽调部分党员干部
派往学校工作。
1959年4月召开的全省教育工作座谈会, 对学校党支部的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
“学校党支部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领导好学校。在目前情况下,尤应突出抓教学,使
教学工作在新的基础上趋于正常”。
“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中学管理体制被打乱。1968年下半年,根据中央指示,
“工宣队” 、“军宣队”陆续进驻各类学校,普通中学一般5~10人,自上而下管理
校内各项党政工作,领导学校,管理教学。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中央指示“工宣队”、“军宣队”撤出学校,至1978年
全部撤出。
1978年4月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 对1963年中央颁发的《中学暂行工作条
例》 进行了讨论和修改,修订为《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并于9
月由教育部发布试行。《草案》对学校内部管理作了新的规定:全日制中学实行党支
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学校设教导、总务两处。同时
提出力求精简组织机构,压缩非教学人员,党政干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并尽可能兼课。
1984年3月, 省教育厅党组在转发教育部党组《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学校领导班
子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出: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应在党支部领导下,根
据教育方针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指示,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并同时指
出:“学校党支部领导,主要应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要集中精力做好党的工
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领导工会和共青团的工作,切实保证党的路线、方针
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学校党支部除对重大原则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外,支部和支
部负责人不要包办代替学校行政工作,要保证行政负责人能够行使自己的职权,充分
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中学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少而精,副职不宜多。
规模18~24个班的中学, 校级领导一般不要超过3人,校长一人,副校长一人,党支
部书记一人。规模较大的学校,最多不超过4人。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发。1986年1月,省委、省
政府制定贯彻意见,提出“学校要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小学由市(地)、县组
织试点,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至1990年,全省中学普遍实行了校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