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管理体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67&rec=27&run=13

清末,小学堂设堂长(初称总理、监督)一人管理学堂学务,督率堂内教员及董
事司事。也可酌情设副办一至二人,承堂长之命随同办理。当时要求堂长需由具备初
级师范学堂毕业,并通晓管理法者任之。并要求堂长“非经本地方官核准,不得擅离
其职务,或离其职务所在居住之地”和“非经本地方官核准,不得兼任其他事务,或
兼营私利之事业”。堂长以下设文案员一人,专任学堂往来文报,并掌管书籍;设收
支一人,以管理学堂款项收支。当时还要求堂长和管理人员应兼任教员。
清末,山东省益都县官立高等小学堂制定的“学堂章程”,有关学校管理的内容
摘录如下:
(一)总理主持学堂一切事务。
(二)堂长监察学堂一切事务。
(三)办事人员之职:总帐目及银行出入,检查学生饮食之清洁,买办学堂公用
之物件,收发教员学生应用之零件,代办学生应用书籍笔墨等件。无论何人所居之室
每日均往周视,有无毁坏公家之物随时设法修理。
“章程”并有“堂役规约”二十三条,“厨役规约”五条。民国初期,城镇乡立
小学校校长之任用,由城镇总董、乡董或学校联合报呈县行政长官定之;其教员之任
用,由各校校长定之,但须呈报各总董、乡董及县行政长官。县立高等小学校校长之
任用,由县行政长官定之,但须呈报省行政长官。教员的任用由校长定之,但须呈报
县行政长官。
民国时期,政府对校长一职十分重视,因为一校之长“主管全校,责任綦重”,
就理论而言,“教育之精神所以能贯彻于一校之内以达学校教育之目的者,实惟校长
是赖”;就职务而言,“所有计划经费、整理校务、督率职员各事,凡在学校行政范
围悉系于校长之一身”;“校长就职之日,即为全校生命所寄”。因此国民政府教育
部明令“各学校校长不得兼充他职,其现任校长兼充他职者,应即将兼充之职一律辞
去”。
民国时期的省立小学,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相对健全,由校长总辖全校教学及行政
事宜,下设训育处、教务处、事务处和级部主任。其分工是:训育处——评定并考核
儿童操行成绩;执行学生奖惩;检查儿童体格;处理学生争执等。教务处——安排课
程时间;研究教材教法;考查学生成绩;评定教师教学效率;学生毕业与招生工作等。
事务处——管理学校经费;购置物品;管理校产;办理防疫、卫生、清洁等事宜。级
部主任——由各级部级任教员兼任,主持本级部一切教务、训育、事务等工作。各市
立、县立、区立、乡镇村小学,根据情况设立训育、教务、事务等机构,或由校长责
成专人管理各项工作。
1933年,山东省立第一实验小学章程规定学校内部管理内容包括:(一)校长总
持全校行政事宜。(二)训育主任,协助校长处理全校儿童生活问题,并指导儿童自
治事业之进行。(三)教务主任,处理全校教务处一切问题,并督促各级学务之进行。
(四)事务主任,处理全校事务处一切问题,并指导事务之改进。(五)级部主任,
各级部设主任一人,由各该级部级任教员兼任之,主持各该级部一切教务训育事务等
问题,并督促其进行。(六)组任教员,主持一组之务并对于本级之教育,及儿童生
活负指导责任。(七)专科教员,对于所任科目之教学设备,及教具之保管负完全责
任。(八)编辑员,担任本校刊物编辑事宜。(九)校医,对于学生疾病及全校公共
卫生负完全责任。
日本投降后,在国民党统治区改初级小学为国民学校,改完全小学为中心国民学
校。其学校内部管理是:校长综理全校校务,并指导教职员分掌校务及训育事宜,督
率教职员协助乡镇公所及保办公处训练民众,推进地方自治,举办社会服务事业,辅
导各保国民学校事宜,并兼负协助办理地方自治之责任。当时还要求教导主任兼承校
长协助乡镇公所及保办公处训练民众,推进地方自治,举办社会服务事业,并协助校
长辅导各保国民学校之教导事宜。
民国时期(1933年)部分小学组织机构如下图:
解放区的完全小学、高级小学设校长一人,规模在五班以上的学校增设教导主任
一人,事务主任一人。中心小学设校长一人,教员一至多人,分管各项工作。乡村初
级小学设教员一人,与村文教干事共同管理学校。二班至三班者,任其中一人为主任
教员管理学校, 四班以上者设校长一人。 小学实行民办的,各村成立村文教委员会
(或校董会)与学校领导(校长或教员)共同管理学校。庄户学的管理是成立由村干
部、教员、学生家长参加的学生家长委员会,共同管理学校,监督学校各项工作的进
行。在解放区学生人数和班次较多的完全小学又设立校务会议和教导会议制度管理学
校。校务会议吸收校长、教导主任、事务主任、教员代表参加,内容是讨论决定教育
计划、布置学校总的工作、通过学校建设等重大问题。教导会议由校长、教导主任和
全体教员参加,内容是讨论学校教导计划、检查教学进度、研究教材教法及有关学生
生活指导等问题。
建国初期,小学采用校长责任制,设校长一人,负责领导全校工作,必要时可设
副校长。根据学校规模设教导主任一人(学生五班以上),十五班以上的学校增设副
教导主任一人,协助校长办理教导和行政事宜。小学酌设事务员,在校长领导下办理
本校会计、庶务等工作。
从1961年开始, 小学开始试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63年3月教育部颁
布《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小学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
上级党委的决议,保证实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作
好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教育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教育
党员团结群众,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
的责任。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
的工作。团结全体教职工完成教学计划。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
教育方针,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领导教学工作和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
和组织师生参加生产劳动;关心教师、学生、职工的生活,注意保护他们的健康;管
理学校的人事工作;管理学校的校舍、设备和经费。校长应定期召开学校主要工作人
员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集思广益,研究讨论学校工作。
小学设教导主任,并酌设事务主任或事务员,协助校长管理教学工作和行政事务
工作。
国家举办的全日制小学,由县(市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校址远离县城
的,也可经县批准,委托区或人民公社管理。
小学校长的任命由县(市属区)人委负责。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学校
行政管理体制被废除,撤销了校长和教导主任,建立了“革命委员会”或“革命领导
小组”,设“主任”或“组长”,在“工宣队”“军宣队”或“贫管会”领导下开展
学校工作。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小学继续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由教
务主任、总务主任和班主任协助校长工作。学校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支部讨论
决定,具体分工是:党支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的决
议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加强教育革命的领导,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教育质
量的不断提高;领导学校政治思想工作;领导学校共青团,使其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
带头作用。校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党支部
的决议;负责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学工作和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组织教职
工的政治、文化、业务学习;管理教师、学生、职工的生活和卫生健康;管理学校的
校舍、设备和经费。教务主任——组织教师制定教学计划,安排课程,开展教研活动,
落实检查教学计划,总结教学经验,组织教师进行文化、业务进修,管理学生学籍档
案等。总务主任——管理学校校舍、设备和经费,管理校办工厂、农场和师生生活以
及卫生健康等。班主任——深入全面地了解学生,组织和培养学生的班集体,联系各
科教师共同提高本班学习成绩,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自觉纪律教育,组织学生
的课外活动,指导少先队工作,组织学生的自习、课外阅读、墙报、家庭作业、班会
和落后学生的教育辅导工作,组织和领导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
管理和登记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成绩,建立学生档案,与家长取得经常联系,做好
家长工作。
1986年初,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
革的决定》的意见中提出,学校要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小学由市(地)、县组织
试点;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的党组织要大力支持校长履行职权,保证和监督
党的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国家教育计划的实现。
按照中央及省提出的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的精神,山东省本着改革既要坚决
又要谨慎,注重试验的原则,按照逐步实施的方式进行了校长负责制的试点工作。在
深入进行治理整顿和教育改革中,对教育管理工作规律和方法不断在探索,逐步形成
和完善了三位一体(责任制、课时制、奖惩制)的管理改革方案。省内各小学根据各
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要求,使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趋向科
学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