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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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制定的学制先后有二次,第一次为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颁布的“壬寅
学制” ,规定儿童6岁入学,初等教育10年,其中有4年的蒙养学堂,3年的寻常(初
等) 小学堂,3年的高等小学堂。第二次为1904年(清光绪二十九年)颁布的“癸卯
学制”,规定儿童7岁入学,初等教育9年,其中初等小学堂5年,高等小学堂4年。执
行“五四” 学制。1912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公布“壬子癸丑”学制,定小学为7年,
其中前四年为初等小学,后三年为高等小学。1922年,根据《学校系统改革令》,定
小学学制为6年,其中前四年为初级小学,后二年为高级小学,入学年龄为7周岁。
抗日战争爆发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主根据地,为适应战争环境,根
据地小学学制时有调整,较为灵活,曾实行二年制、三年制、六年制(初级二年、中
级二年、高级二年)等。抗战胜利后,随着形势的好转,解放区小学于1946年后恢复
实行六年“四二”学制。
建国后,1949年10月第一次全省初教会议制定《山东省小学教育暂行实施办法》,
规定“小学学制暂定为四二制,即初级四年,高级二年”,仍沿用建国前的小学“四
二”学制。1951年10月,中央在《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规定“小学的修业年限为
五年, 实行一贯制,取消初、高两级的分段制”。1952年7月,省文教厅提出《对本
省小学实施五年一贯制的初步意见》,并制定《山东省小学五年一贯制实施方案(草
案)》,决定全省小学实施五年一贯制“采取先城市后乡村;先老区后新区,先交通
方便的地区,后逐渐推及偏僻地区的稳步前进的方针”。并从1952学年度第一学期开
始招收新学制一年级新生。 1953年5月,中央召开会议讨论教育工作时指出:“小学
五年一贯制实行过早, 应推迟。”同年9月教育部通知:“五年一贯制未推行的地方
从缓推行;已推行的停止推行,全国小学仍一律暂照四二制办理”。1953年10月,省
教育厅公布《山东省整顿小学教育初步方案》,决定暂缓推行五年一贯制。
1959年5月,中央针对各地试验新学制的情况,发出《关于试验改革学制的规定》,
山东省自1960年开始在部分小学中进行学制改革试点工作。1960年上半年全省有五年
一贯制试点小学482处, 学生64911人,下半年减至82所,学生17366人,1962年试点
小学又减至38处。1964年又以农村小学为主增加试点小学578处(其中农村514处),
1430班,学生65774人,占当年小学生总数的1%。其它进行的学制改革试点还有“七
年制”改革6767人,“九年制”改革3794人,“十年制”改革2476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的1968年下半年,全省小学一律改为五年一贯制。1980年
12月,根据中央提出的“今后一段时期,小学学制可以五年制与六年制并存”的精神,
山东省于1981年决定先在济南、青岛市区进行改革试点,至年底全省已有六年制学生
13900人, 占全省小学在校生的千分之一左右。1983年青岛、德州两市地的农村也普
遍推行小学六年制。1986年全省六年制小学生占小学生总数的17%,1990年占学生总
数的15%。其它地方仍保留小学五年制,形成小学六年制和五年制并存的二种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