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教育经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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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山东巡抚袁世凯奏设山东筹款局,专司筹办烟酒各
税,作为办理新政经费。其中关于兴办新式学堂经费,规定省属学堂由省库拨发,府
州县属学堂由举办之府州县筹集。
1928年10月,经省政府委员会第25次会议议决,以全省漕米收入为教育专款,并
制定《山东省教育经费保管委员会章程》,以保障教育经费独立。此为山东省指定教
育专款之始,亦为率先实现教育经费独立的省份。此后直至1937年,又先后制定《山
东县教育经费委员会规程》、《山东省县立各级学校暨各教育机关会计规程》、《山
东县教育会计规程》等法规,对预决算编制、会计科目设置以及簿记组织、单据证明
等事宜,均予以规范。
在抗日民主根据地,1940年12月,省战工会制定《山东省战时国民教育实施方案》,
其中规定:在全部教育经费中,40%用于基础教育,25%用于社会教育,15%用于继
续教育,20%用于干部教育。1941年,省战争工会发布《关于教育经费开支标准的暂
行规定》,规定小学和中等学校教职员每人每日供应粮食2斤4两,津贴(包括菜金、
服装) 小学每人每月法币8元—12元,中学每人每月10元—40元;办公费小学每班每
月6元~10元, 中等学校每班每月30元;开办费小学每班10元—50元,中等学校每班
不得超过300元等。1942年4月,因物价上涨,省战工会发出《关于教育经费开支标准
的修正决定》 ,对教职员工生活费标准和办公费、 临时费等作了适当调整。 抗战
胜利后, 1946年2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小学及村学教员待遇的决定》,规定凡公办
高初级小学教员及政府委派的中心和普通村学教员的待遇,一律由政府负担,原则上
实行薪粮制,以少受物价变动影响,教员的薪粮每月以120斤—160斤为标准。民办小
学及村学群众教师的待遇,分为不脱产、半脱产、全脱产三种情况,也分别作了规定。
同年9月, 省政府发出《关于实行小学民办的指示》,其中规定:列入改民办的小学
经费,动员群众自筹,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山东全境解放后,1949年6月,省政府发布《关于乡村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指示》,
指出:目前山东全境已无战争,地方支前经费相对减少,今后乡村经费主要应用在恢
复与发展教育事业上,并要求:一、乡村教育经费在乡村经费中所占比数,总平均不
应低于50%,并应由行署及直属专署掌握。二、没有灾荒,经济条件较好,人民设学
要求迫切的县份可适当提高以上比例;教育特别发达的县份,教育经费提高到占乡村
经费的60%—70%。三、有灾荒的县份,可酌低于50%。四、经济条件好,但由于缺
乏教师不能普遍设学的县份,可将开办小学剩余的经费,用于开办县立师范,或由县
供给保送优秀学生到师范学习。
建国后,1950年,省财政厅、文教厅制定了《山东省中小学校行政费开支标准》,
1951年3月又作了修订。1952年9月,省财政厅、文教厅颁发《修正山东省中等学校经
费开支暂行标准》,执行范围包括速成师范、联立师范、县立师范和县立中学。
1963年,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省财政
厅、教育厅陆续制定了《山东省重点中学、师范学校教育行政经费标准》等一系列有
关规定,对教育经费指标的分配使用,中小学杂费开支范围,中小学修缮费、设备费
的财务处理,勤工俭学收入的管理使用等重要问题,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全省教育经
费的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1970年4月, 省革委政治部、生产指挥部联合发出《关于教育经费管理使用问题
的通知》,确定原由省统一规定的中学教学行政费、人民助学金、师资培训费、学杂
费标准改由各地市自行掌握;农村小学实行民办公助,教师的工资改为工分加补贴后,
节余经费仍应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能随意扣留和挪用;教育经费由教育部门控制使
用,财政部门定期审查经费开支情况,不得分散挪用。
1971年11月,省委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工作的指示》,涉及农村教
育内容的有:“国家举办的文教、卫生和其他企事业下放到生产大队管理的,经费开
支一律由主管部门负担,不得转嫁给生产大队。公办教师的工资、口粮由国家供给。”
此后,各地回原籍的农村公办小学教师的工资和口粮问题,陆续得到解决。
1974年,省财金局、教育局、卫生局印发《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
见》,旨在对“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教育经费管理混乱的状况进行整顿。
1981年7月, 省委、省政府发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
育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其中有关教育经费问题的主要内容为:以国家办学为
主体,充分调动社队集体、厂矿企业等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鼓励群众自筹经费办学。
农村社队出钱、出物办学,不应视为“平调”和不合理负担。农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核
算单位,每年应从公益金或提成中提出一定数额的财力,用于农村教育事业(穷队可
以少提或不提)。有条件的地方,应从社队企业收入中酌情提取一部分财力用于教育
事业。从1981年开始,省财政每年要拿出一定数目的补助费,专门用于补助小学修建
校舍和购置课桌凳。
1983年11月,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几个问题的决定》。
《决定》中有关教育经费规定的主要内容为:对普通高中改办的农业技术中学,每所
拨出开办费8万元(省拨5万, 地市拨3万)。经常性专业教学经费,农业技术中学每
班每年4000元,城镇职业中学每班每年5000元,教育部门单独办的,由县、市财力拨
给;城市联办的,由联办业务部门拨给。采取多种渠道增加教育经费,近期内,使教
育经费和教育方面的基建投资增长率略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率,普通教育经费以1982年
实际支出为基数,每年递增7%以上。
1984年9月, 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加速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决定》,其
中有关教育经费的主要内容为:依靠农村集资解决经费。集资的数额,要根据办好农
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实际需要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各类技术中学的经常费,暂定
每生每年400元; 基本建设, 暂按每生平均20平方米的标准投资。 筹集方法,以县
(市、区)为单位,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规定每年的数额,分配下达到
乡、镇,由乡镇负责筹集。筹集的资金上缴县财政,专项管理使用。各县要根据自己
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1984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1985年11月,
省政府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办学经费的通知〉的意见》规定:
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各级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
校生平均的公用经费逐年增长。除了国家拨款以外,地方机动财力应有适当的比例用
于教育,乡(镇)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另外规定,要对农业、乡(镇)村两级
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同时对征收的办法和比率以及使用范围和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7月,省政府发
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根据
山东省的具体情况,着重提出以下两点意见,即:“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
商品,征收临时经营的营业税、产品税时,应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各级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县城以上公办中、小学和职业中学的教学图书、
仪器设备和校舍修建等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另根据国务院下
发的《暂行规定》,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
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
1986年9月, 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
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计划,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各级人民政府义务教
育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公
用经费逐年增长。地方机动财力中应有适当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在全省城乡征收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政府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及个人捐款助学,成绩突出的,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
给予表彰,发给荣誉证书”。第十五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和投资要专款专用,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克扣,违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990年6月, 国务院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并以国务院令的形式下
发。 9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
决定的通知》。《通知》着重指出:教育费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各级教育部门要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支出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安排使用,财政部门应
尽力保证其用款需要。另根据国务院修改后的《暂行规定》,教育费附加计征率以单
位和个人实际交纳的产品税、 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由1
%上调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