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教师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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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年4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检定小学教员规程》,1917年1月又规定《施
行检定小学教员办法》 ,并限令1918年7月前一律将小学教员的检定工作“办竣”。
山东省当时“未遑及此” 。 1919年11月,山东省成立检定小学教员委员会,制定了
《山东检定小学教员施行细则》。1930年—1932年先后又公布了《山东省检定小学教
员委员会组织大纲》、《山东省检定小学教员委员会办事细则》、《山东省检定小学
教员暂行规程》及《山东省检定小学教员暂行规程施行细则》等单行法规。
1930年,省教育厅颁布《山东省立中等学校校长任免及待遇规程》,对省立中学
校长的政治条件、学历标准、工作年限、任职期限、免职办法及晋级条件等均详为规
定。同年,省教育厅颁布《山东省立中等学校教职员聘任及待遇规程》,对省立中等
学校教职员的聘任标准、聘任办法、聘任期限、教职员专任及兼任原则、教职员的责
任、任课时数及待遇等俱加以详细规定。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山东抗日民主政权也颁布过一系列有关教师的
法规性文件。 1942年2月,省战工会发布《山东省检定小学教员暂行办法》规定:凡
小学教员不论其学历如何,任职久暂,成绩优劣,一律应受检定。其未受检定之教员,
一律作为临时教员。检定合格有服务证明书者,政府应分配其工作,并给予职业证明。
同年5月, 省战工会发布《关于保证小学教员专业化办法的决定》指出:为克服小学
教员缺乏、流动、不安心工作的现象,保证小学的质量,必须在行政上、社会上、待
遇上等各方面保证小学教员专业化。是月,省战工会发布《山东省小学教职员服务条
例》,其中关于小学教员任职的基本条件共列六条,关于小学教员的待遇,《条例》
规定取消薪俸制,实行最低生活费制。
在国统区和沦陷区,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教育厅和伪山东省公署、教育厅颁布的
有关教师的法规性文件主要有: 《各级学校教职员兼课办法》 、《修正山东省小学
校教职员任免及待遇暂行规程》 、 《山东省检定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暂行规程》、
《山东省检定小学教员要项》、《山东省小学教员总登记施行细则(草案)》、《修
正山东省中等学校教职员任免及待遇暂行规程》、《山东省各区县义教师资训练班暂
行办法》等。
建国后, 1949年10月, 省文教厅发布《山东省小学教师服务暂行规程(草案)》,
对小学教师的职责、资格、任免、待遇、学习、考绩与奖惩等方面均有原则性规定。
其中第七条规定: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并愿为新民主主义教育事业服务,且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得任乡村初级小学正式教员:一、前师简师或短师学校毕业者;
二、相当于初中程度,曾在师资训练班毕业者;三、相当于初中程度,曾任小学教员
或其他革命工作一年以上者;四、高小毕业或相当高小程度者,曾任小学教员或其他
革命工作二年以上者。
1949年11月,省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城乡中小学教职员工工资待遇的通令》,规
定:高中、中等师范学校教师每月工资小米250斤—450斤;初中、初级师范教师每月
小米200斤—400斤;高小教师每月小米140斤—320斤;初小教师每月小米120斤—280
斤;共分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镇及农村3类标准。
1961年10月, 省教育厅根据省计委下达的精简方案, 发出《关于下达各类学校
1961年至1962年教职工精简方案的通知》 。1962年5月上旬,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在昌
潍召开,会议制定了《1962年教育事业整编精简方案》,据此,对全省高等学校和中
等学校的教职工进行了大量精简。
1966年3月, 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定期发放工读小学、农业中学和
城市民办工读中学专职教师生活补助费的通知》,规定工读小学教师平均每人每年24
元,农业中学和城市民办工读中学教师平均每人每年60元。
1978年7月,省人事局、劳动局、教育局联合发出《关于招收1万名中小学教师的
实施方案》,确定各地从1978年新增职工指标中招收中小学教师。
1979年1月, 省教育局、省计委发出《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评选特
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全省于1979年、1980年进行了特
级教师评选,共评出中小学特级教师294名。
1980年1月, 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
定》 。1980年3月,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
称的暂行规定》,规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职务名称为副教授、讲师、教员、实习教
员四级,还规定了评定职称的条件、批准权限和手续等。次年夏,全省中等专业学校
教师根据《暂行规定》进行了职称评定工作。
1980年4月, 省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发出《关于改善民办教师的待遇和减轻
其负担问题的通知》,指出:国家拨给中、小学民办教师的每人每月13元和15元钱,
各地根据情况,应大部分或全部发给本人,具体办法由县确定。
1984年9月,省委、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加速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决定》中,
有关教师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到1985年山东省农村各类技术中学的专业教师需要4616
人,到1990年需要4000多人,现在只有1282人,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986年9月, 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其中有关教师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小学、初级中等学校教
师应当分别具有中等师范学校、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或同等学力,小学、
中学校长应当分别具有中等师范学校、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或同等学历,
以及领导管理学校的能力。建立教师考核制度。未经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抽调、借调中小学教师改做其他工作。建立教师荣誉称号制度和
表彰奖励系列,设立优秀教师奖励基金。有计划地解决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市、
县(区)统建住宅应保证中小学教职工有一定比例。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凡经县以
上教育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民办
教师不负担义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