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教育组织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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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9月,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其中《纲领》第
五条规定:“普遍实施新民主主义教育,发展文化事业,培养专门人才;发扬民众抗
战精神,粉碎敌人奴化教育;广设各种训练班及军政干部学校;改革学制、改编教材;
普及抗日小学及民众学校,使得儿童、青年、妇女及工农大众受一定时间免费教育;
改良私塾,加强私立学校的的领导;一律采用抗日教材;改善小学教员待遇,大量培
养师资;整理并筹划地方教育经费;普遍设立民众教育馆、教育巡视团、农村俱乐部;
普遍举办地方报纸;推进社会教育,厉行扫除文盲,促进社会文化活动及提倡正常娱
乐”。
1940年12月,在山东各界联合大会上讨论制定的《山东省战时国民教育实施方案》
经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由省战工会正式公布实施。《方案》共分八个部分,分别
对教育方针、实施原则、教育内容、师资、经费、教育行政等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关
于教育行政的规定为“行署、专署设立教育科,下设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两股及视导
室。区设文教助理员,乡村设教育委员会,并设学区制,以中心小学兼管乡村教育行
政。并在各级政府中,组成战时国民教育委员会,以加强国民教育工作”。
1941年2月, 山东省战工会制定《1941年度文教宣传工作计划大纲》。规定1941
年度的山东文化宣传教育工作,一般的方针应是大量普遍的发展,并具体要求基础教
育应达到战前的水平,凡有小学者必须兼办民校至少一处;每个专区要有一个中学;
成立县民众教育馆并附设巡回教育团;半数以上的村庄要建立俱乐部,成立识字班;
推行小先生制等。
1943年3月, 山东省战工会发出《关于加强国民教育的指示》,要求各级政府要
切实加强教育的行政领导,调整健全各级政府的文教部门,配备坚强干部;建立健全
小学教师救国会,加强团结帮助小学教师;各主任公署和专署应筹设实验小学或实验
区1处,各县应筹设模范小学1处,以资研究改进国民教育;调整并健全中心小学学区
制,使能对本学区小学负辅导责任。此外,还要求各地中学办理师范班,加强师资培
训,改善教师待遇,提高教学质量。
1943年9月, 山东省行政委员会发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 ,指出:“今后
教育有四个工作中心:一、普遍深入开展冬学运动;二、扩充并健全中学,为根据地
储备干部;三、普遍加强训练小学教师,提高教师质量;四、编审教材读物、修正课
本,并发展印刷事业”。
这一时期,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和教育厅、日伪山东省公署和教育厅也曾先后发布
过一些教育组织管理的法规,主要有:1938年的《修正山东省各县政府教育科长任免
暂行规程》,1939年的《山东省整理私立小学校暂行办法》,1940年的《训育实施方
针》 , 1941年的《山东省考选留日学生暂行规程》,1942年的《山东省政府教育厅
国民视导员任用办法草案》、《山东省各级教育行政调整办法草案》、《山东省各县
(市)国民教育委员会组织规程草案》、《山东省各县(市)设置国民学校及中心学
校实施办法草案》、《山东省设置清寒优秀师范学生奖学金暂行办法草案》,1943年
的《山东省省道督学服务暂行规程》 、 《山东省各区县政府视学服务暂行规程》、
《修正山东省学校青少年团实施训练暂行办法》,1944年的《修正山东省中等学校校
长任免待遇暂行规程》、《修正山东省小学校长任免及待遇暂行规程》、《修正山东
省教育会组织大纲》、《山东省学校教职员子女就学免费暂行办法》等。
1945年8月10日, 中共中央宣布山东省行政委员会改为山东省政府,是月19日,
省政府颁布《收复城市文化教育纲要》,指出:接收管理城市敌伪的一切文化教育宣
传机关及其财产,根绝一切法西斯的奴化毒素及其影响,树立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新
民主主义文化教育,团结与改造知识分子、青年学生、各种专门人才、技术人员和各
种文化工作者,并吸收他们参加新中国建设事业。
1945年11月,省政府发布《关于开展模范运动的指示》,指出:开展模范运动,
培养大批模范教师,学习模范教育工作者,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桥梁作用、带头作
用,是贯彻新教育方针的中心环节之一。
1946年9月, 省政府发布《关于目前教育工作的指示》,指出一切应为了争取自
己战争的胜利,教育工作应加强时事教育,提高战争观念,提高质量,减少财政开支;
适应具体情况,主动及时处理临时问题;健全教育行政机构,加强干部配备等。
1948年9月, 省政府发布《关于恢复教育工作的指示》,指出:山东全境已大部
解放,灾荒已基本克服。秋收以后,有重点有计划地迅速恢复教育工作,以适应建设
需要与人民要求,已成为山东省当前的重大任务之一。同时公布《关于小学公办与民
办问题的决定草案》,指出:“过去民办,今又公办,不是由于过去执行民办政策不
对,而是在统一村财政的要求下,提出公办的。在整顿村财政的要求下,为了避免在
教育经费问题上影响村财政的混乱,小学民办就不能适合此种情况,就必须以大部分
公办为宜。”
1948年10月,省政府发布《恢复和整顿小学实施办法草案》。内容是:一、小学
设学原则(分7条原则, 要点为:小学初小定为公办、选择较大村庄或较密集之村庄
布点、中心小学为辅导性质之学校、公办初高小之设立须经县核准、小学皆以村名定
名、须有固定校舍及一定设备,高小设置另草案规定之);二、小学学制及编制;三、
小学教育目标及内容;四、小学教导与管理问题;五、小学行政领导;六、小学与群
众及村工作;七、经费;八、附则。
1949年2月, 全省城市教育工作会议讨论制定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私立学校
管理办法(草案)》和《关于加强私立学校管理的指示(草案)》经中央批准正式公
布。这两个文件对私立中小学的管理方针政策及具体办法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建国初期(1949年—1952年),教育方面主要是按照新中国的教育建设方针,进
一步整顿巩固老解放区的学校,致力于恢复和发展全省统一的教育事业。这一时期,
有关教育组织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有:
1951年10日,省政府颁发《关于执行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纠正学校教育工作中
混乱现象的指示〉的指示》,要求各地认真纠正随意占用校舍、教员社会活动或兼职
过多影响教学的严重混乱现象。
1951年,省政府颁发《贯彻中央〈关于对公立中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修正草
案)〉的决定(草案)》,对公立中等学校的领导关系作了具体规定。在行政领导方
面,凡有关政策、方针、思想政治、教职员的任免、学生的招收、毕业生的分配、使
用等,由省文教厅统一规定,市、专署监督执行;在干部调配方面,省立中学、师范
和中等技术学校正副校长,由文教厅提请省政府任免。县、市立中学、师范或联立师
范正副校长,由市府、专署提出意见,报请文教厅转省政府批准任免;在经费管理方
面,省立中等学校经费开支,经市府、专署初审,送文教厅批拨,由市府、专署统一
领发。地方中等学校经费开支,由主管机关审核批拨。
1953年—1957年, 为山东省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 1954年1月, 省教育厅制定
《1953年~1957年教育建设五年计划纲要(草案)》。同年12月,又制定《1953年—
1957年教育事业建设五年计划纲要(草案)修订说明》。按此纲要,山东省在第一个
五年计划期间内, 高师增加240.3%,中师增加298.7%,高中增加205%,初中增加
109.2%, 小学增加9%(公办小学5年内不发展,适当发展私立、民办及其他部门立
小学)。
1958年—1966年,为山东社会主义教育道路的探索时期。这一时期发布的有关教
育组织与管理的法规主要有: 1958年1月,省人委发布《山东省民办中学实施管理暂
行办法(修正草案)》和《山东省民办小学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修正草案)》。以上
两个法规性文件均于发布之日起在山东试行。 1958年10月,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布
《关于创办工读师范学校的通知》 ,要求每一县、市于1958年创办工读师范1处,每
一专署于1959年创办工读幼儿师范1处。 1959年10月,省委、省人委发布《关于加强
普通教育领导和分级管理的规定(草案)》,将中小学的领导权限下放。市、专署主
要负责领导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师范学校;县主要负责领导初中、初师、重点小学;
人民公社负责领导公办小学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1961年7月, 省人委批转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调整意见》,
全省的教育调整工作开始。全省高等学校确定保留32所,中等技术学校保留90所。
1962年5月, 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制定了《1962年教育事业整编精简方案》。1962
年7月,国务院批复山东省人委,同意山东省教育厅6月报送教育部的调整方案。省人
委于8月下达《1962年山东省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调整方案》 。此次调整,全省
实际保留高等学校13所,停办27所;保留中等专业学校70所,停办126所。
1964年1月, 省教育厅发出《关于纠正学生学习负担过重,影响身心健康的紧急
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果断措施,减轻学生学习负担,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教育方针。
1964年5月, 省人委发布《关于加强全日制中、小学领导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全
日制中小学的领导权限部分上收。规定:省教育厅管理省属重点中小学;市人民委员
会和专署管理国办全日制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但对其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和
教师的任免、调动,须经省教育厅同意;县(市)人民委员会管理国办全日制初级中
学和小学,但对初中正副校长的任免,须先征得专署、市人民委员会同意。
“文化大革命” 期间(1966年5月—1976年10月),山东省颁布的教育法规性文
件主要有: 1966年6月,中共山东省委向中共中央、华东局报送《关于各级各类学校
开展文化大革命运动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 。6月28日,中共中央批复同意山东省委
的报告和华东局的意见。自此,“文化大革命”在全省教育系统逐渐普遍展开。1966
年7月, 省人事局、 省教育厅联合发出《关于今年中专毕业生延期分配, 留校参加
“文化大革命”运动的通知》。1969年11月,省革委政治部召开全省中小学教育革命
会议。 1970年1月,省革委核心领导小组批转了该次会议所作的《全省中小学教育革
命会议纪要》。主要内容有:一、学校革委会第一把手,由革命干部或军代表担任为
好;二、要清除混进教师队伍的阶级敌人,选拔一批工人、贫下中农、复员退伍军人
和经过锻炼的知识青年,充实教师队伍;三、以教学为主,学好毛泽东思想课、阶级
教育课和上好社会主义文化课;四、中小学学制可缩短为九年,农村大力普及五年制
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七年制教育。城市可普及七年制教育,有条件的可逐步
普及九年制教育; 五、中小学以春季作为新学年的开始。同年2月,省革委政治部正
式下发《关于中小学春季始业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70年起全省中小学实行春
季始业。
从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至1981年6月, 山东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在
教育思想和教育工作上进行了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工作。这一时期,围绕着教育工
作的拨乱反正,山东省陆续发布了一些有关教育的法规性文件,其中有关教育组织管
理的有:1978年11月,省教育局转发教育部《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和《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通知,要求全省中小学试行。这两个
《暂行工作条例》是对1963年颁发试行的全日制中学、全日制小学两个《暂行工作条
例》 进行修改而形成的。其中有关中小学组织管理方面有较大变动的是: 将原《条
例》 中规定的校长“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和
监督的责任”的领导体制,改为“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1981年7月, 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
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其中有关组织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为:县委和县
政府要把普及小学教育作为整个教育工作的重点。农村小学要由县、社两级共同管理,
以县为主。各县(区)教育局要把主要精力用于普及小学教育工作。要逐步充实各级
教育部门的行政人员,有条件的应逐步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1982年9月, 山东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
决议》指出:力争1985年普及小学教育,调整高等学校内部的比例关系,积极发展各
种形式的高等教育,整顿提高初中,加快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步伐,大力发展职业教
育;要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和居住条件,切实解决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要求各级政
府采取措施在两年内做到“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根据《决定》的精神,
省政府决定对全省中小学实行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体制。1985年11月,省政府发布
《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主要对省、市(地)、县(市、区)、乡
镇以及村管理教育的主要职责进行了划分。
1985年12月,省政府发布《山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
和教育部门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多种规格举办适应“四
化”建设需要的各类教育事业。《办法》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社会力量办学的范
围;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社会力量办学应达到的条件、设置标准和质
量标准;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手续;社会力量办学的经费与教学管理等。同时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严禁弄虚作假、滥发文凭、坑骗学员;严禁利用办学搞非法经营、牟
取暴利。
1988年12月,省政府发出《关于成立山东省教育委员会的通知》。《通知》指出: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高等教育局,成立山东省教育委员会,作
为省政府主管省教育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统筹规划全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协调各行
业、各部门有关教育方面的工作,指导、管理全省的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
教育和成人教育,统一部署、指导全省的教育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