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教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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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前,国民党及日伪政权的教育立法,主要记述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山东
省教育厅,伪山东省公署(政府)及伪山东省公署教育厅颁布的有关教育的法规性文
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山东省抗日民主政权的教育立法,主要记述山东省临时参议会、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山东省战工会)、山东省行政委员会、山东省
政府颁布的有关教育的法规性文件。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66年5月,
主要记述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教育厅及中共山东省委颁布的
有关教育的决定、指示、办法、意见等,这些文件在当时起到了法规的作用;“文化
大革命” 期间(1966年5月—1976年10月),主要记述中共山东省委及其文化教育主
管部门、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以下简称山东省革委会)、山东省革委会教育局等颁布
的在当时起到法规性作用的教育文件;1976年10月—1982年12月,主要记述山东省革
委会、山东省革委会教育局、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教育厅等制定
或批转的起教育法规作用的文件;1982年12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
以后,法制建设步入正常化的轨道,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主要记述拥有地方立法权
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所
制定或批转的有关教育的法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