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清末的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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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式教育时期
清末兴学堂之前,山东各地均设有私塾、义学和书院、府州县儒学等旧式教育机
构,其经费来源各不相同。
私塾,因其办学形式不同,经费来源亦有差异。家塾(亦称东馆、家馆、家学),
经费主要由举办之家负担,其塾师束修一般每年三百千文左右,分期交付,年终结清。
门馆(塾师自己设馆),经费由入学塾生负担。学生向塾师缴纳束修,或银或粮,数
量由塾师自定,一般低于家塾而高于村塾。村塾,则有同族举办、一村或数村联办之
别。同族举办者,其经费多数由族田收入中祭祖剩余部分支付。一村或数村联办者,
其经费一般由入读学生之家平均负担。
义学亦称义塾,多为地方官挂名设立,其经费除义捐外,官府略予补助。也有乡
里民间举办者,经费来源多为乡民绅士义捐,其中影响之巨、经费来源情况之特殊者,
当属山东堂邑(今属冠县)西北乡武庄人武训所办义塾。
书院,一般有官立或民办两种,其经费来源皆出于书院田租。官办者由官府拨给
田产,以其租金充作书院经费;民办者多由私人捐赠,以田产居多,以供收取租金用
于书院消费。
府州县之儒学,其经费主要靠学田收入。学田由官府拨给,也有名宦达官以个人
名义捐赠者。
清末旧式教育的经费使用,主要支出项目为膏奖(讲课金)、薪酬、饭食、修缮
以及杂支等费用。开支数额依学校规模、经费来源多寡而定。
二、新式教育时期
光绪后期,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废科举、兴学堂”呼声日甚。1901年(清光
绪二十七年)8月,清政府颁布“兴学诏书”,谕令各省书院,于省城均改设大学堂,
各府厅州均设中学堂,各州县均设小学堂。遵清政府谕令,山东省自改办兴办学堂之
日起,教育经费的来源、使用与管理渐次入规,较之旧式教育时期皆有新的发展变化。
(一)经费来源
1901年,山东巡抚袁世凯为推行新政,先行奏设山东筹款局,以筹办烟酒各税,
作为办理新政经费。同时,采取改订税制、增加赋税、实行募捐、发行公债等措施,
以解决财政经费紧张问题。对于兴办新式学堂经费,则规定省属者由省库(财政)拨
发;府州县属学堂由举办之府州县筹集。也有例外,如曲阜中学堂,因其系为孔子旧
乡而特行设立者,经费完全由省款拨发。这种情况实属个别,就全省而言,各府州县
学堂经费来源渠道大致为产业租入、存款利息、官款拨给(包括省款及各县摊解之款)、
公款提充(包括旧有书院底款在内)、学生纳费、派捐、乐捐、杂入等8项。
(二)经费使用
清末,山东省教育经费的使用,依其支出项目分类,大体有以下6项:
1.教育行政经费
列入教育行政经费开支的范围,主要是省和各府州县的教育行政机构,具体支出
范围和数目依不同时期教育行政机构的规模而变化。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的开
支范围包括:山东提学使司衙门(前身为学政衙门)、学务公所(提学使司的办事机
构,前身为学务处)、教育总会和各府州县劝学所(前身为儒学署)、教育分会等。
开支科目以员司薪津为大宗, 其余各项杂支包括查学川资、 仆役工食、 房租、 基
建修缮、设备购置等。1907年—1909年开支银两分别为113227两、69989两和64233两,
占当年全省学务岁出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2.4%、8.4%和7.1%。
2.官立学堂经费
官立学堂经费在清末山东省学务岁出中一直占有较大比重,支出数目随官立学堂
数的增加而变化。1901年,全省官立学堂为数尚少,年支银不过30余万两。而到1909
年,全省各级各类学堂数量大增,年支银80余万两,约占全省学务岁出之九成。
3.学堂及学生补助费
主要是外省学堂与赴外省留学学生的补助以及省内公、私立学堂的补助,在全省
学务岁出中所占比重较小。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山东选送22名学生赴京师大学
堂学习,年支津贴银1548两,1908年支1333两。1905年,京师法律学堂成立,山东省
每年认解学堂经费银2000两和学生津贴银2280两。1906年成立京师齐鲁学堂,山东省
每年拨经费银6000两,至1908年—1909年改年拨银3000两。另外,对省内各地的公、
私立学堂也略予补助,数目较小,一般年支补助银2万两上下。
4.出国留学生经费
支出范围主要有出国留学生的学费、旅费和生活补助费。清末,山东省每年摊汇
赴日本留学生经费,1908年支银4566.6两。除摊汇留学经费外,对山东派遣出国留学
的学生,均按人数给予生活补助费,1908年实支银3万余两。
5.社会教育经费
清末山东省的社会教育经费,主要指宣讲所、阅报处等社会宣传教育机构所需经
费, 以及图书馆经费、报馆津贴等。1909年(清宣统元年)支银3万余两,其中省城
新建图书馆,拨银2万两作为开办及建筑费,另拨6000两为常年经费(内含购置图书、
金石专款4000两)。因清末的社会教育处于初始时期,规模尚小,支出项目多为开办
费及员工薪津,故支出数额较小。
6.其他杂支经费
清末用于教育的杂项开支项目较多,其中主要的有补贴各地义学的膏火、视查学
务人员的薪津及公费,以及其他杂支机构的经费等,年支银数目不等。
以上各项为山东省教育经费的支出分类,至于各府州县教育经费的支出,则较为
简单,在兴办学堂以后大体分为三部分:首先以支付学堂职员、教员、工役薪津为大
宗;其次是学生的服食用品开支;再次是用于购置图书、标本、器具和营建、修缮校
舍及杂项支出。囿于经费和办学条件所限,用于教学实验的费用甚微。
(三)经费管理
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山东省先后建立了学务公所和劝学所,分别作为全
省和各府州县的教育行政机关,在负责指导办学的同时,一并负责教育经费的筹集与
支配等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