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建国后的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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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经过对解放区幼儿教育的恢复以及对原国统区幼儿教育的接管和改造,
至1949年底,全省共有幼儿园30处,在园幼儿2603人,教职工295人(其中教养员122
人)。1950年底,全省先后接管了教会的“育婴堂”、“孤儿院”,至1951年,全省
幼儿教育机构发展到149处, 其中幼儿园43处,保育院55处,托儿所51处,入园、入
托儿童共6430人, 保教人员1441人。这些园所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1)机关托儿
所, 附设在各机关,统属于民政部门领导,经费由行政费开支,实报实销;(2)工
厂托儿所,附设在各矿山工厂,行政由各业务部门掌握,经费由直属机关实报实销;
(3) 学校附设幼稚园,行政业务统属各地文教部门领导,每人每星期一万元(旧人
民币) 至二万元学费,由政府统一开支;(4)私立幼稚园或托儿所,分单设与园所
复设,主要经费来源是学生收费及设立部门补助。
1952年,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幼儿园暂行规程》和《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幼
儿教育逐渐走向正轨。1953年,山东省制定了《1953~1957年教育事业计划纲要(草
案)》,全省幼儿教育有了较快的发展。1955年至1956年,由于农业合作社的发展需
要解放妇女劳动力,农村季节性幼儿园得到发展。到1956年,全省有幼儿园1535所,
在园幼儿5.29万人。
1957年—1960年,山东幼儿教育经历了超越经济条件大发展的曲折阶段。1956年,
随着山东教育事业第一个五年计划的主要指标提前一年完成,省政府制定了《山东省
教育工作十二年规划要点(初稿)》,其中规划:1962年在城市基本普及幼儿教育;
农村达到每个农业社都有幼儿园,并于1967年基本普及。这个目标显然过高。1957年
随着初级社发展为高级社,出现了一批农村常年性幼儿园。1958年春,随着全省教育
工作“百日奋战”的进行,为满足广大妇女参加生产的需要,幼儿教育一哄而起,空
前加速发展。 到1958年6月,据90个县的统计,有幼儿园(所、组)10万余处,加上
请邻里帮忙、 分散托收等方式,共收托幼儿近262万人。虽然在1959年整顿人民公社
过程中,全省幼儿园入园儿童数曾大幅度下降,11月一度下降为1958年的60%左右,
但由于11月省教育厅在济南召开了全省幼儿教育工作会议, 在会后发布的 《1959—
1960学年恢复、发展、整顿、巩固、提高农村幼儿园的意见》中提出:“为适应全国
社会主义建设继续大跃进的新形势,在1959年—1960年度我省农村幼儿园要根据生产
需要和群众要求,继续进行恢复并作适当发展。”所以1959年—1960年,全省幼儿教
育再次加速发展,至1960年,全省有幼儿园5.7万处,入园幼儿241.5万人。这一时期
的幼儿园,特别是农村幼儿园,绝大部分是以平调民房的方式办起来的,大多属于照
看孩子的托儿所(组)性质,缺少起码的幼儿教育办学条件,基本上不具备现代幼儿
教育的功能。 在1961年—1963年的调整中, 这些园所90%自动解散,在园幼儿数由
1960年的241.5万人下降为1963年的4.3万人。
1964年,随着全省各级各类教育转为正常发展,幼儿教育开始步入正规。到1965
年,全省幼儿园588所,入园幼儿4.83万人,教职工5540人(其中教养员1494人)。
“文化大革命”初期,全省幼儿教育遭到严重破坏,幼儿师范停办,幼儿教育的
设备被占用,大批农村幼儿园停办。1972年,全省幼儿教育发展达最低潮,幼儿园仅
剩37处, 在园幼儿仅3285人,教养员181人。1973年以后,幼儿教育又有所发展。到
1976年, 全省有幼儿园8787所,入园幼儿34.79万人,然而仍远不能满足广大学龄前
儿童入园的要求。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各级各类教育工作拨乱反正,全省幼儿教育事业
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到1979年,全省共有幼儿园14945处,入园幼儿78.97万
人,教职工40562人(其中教师17430人)。
1979年11月,省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在济南召开全省托幼工作会议,传达全国托幼
工作会议精神。从这次会议起,全省开始贯彻执行《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逐步
试行《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和《幼儿园教育纲要》,幼儿教育走上正规,出现了以
掖县、新泰等为代表的幼儿教育先进县。1982年,省政府指出:“初等教育从幼儿教
育抓起,城镇和有条件的农村要办托儿所、幼儿园,大力抓好学前教育,主要是五、
六岁儿童的学前教育。”1983年,省教育厅制定了幼教工作发展规划,要求“到1985
年,城镇幼儿入园率达到85%以上,农村经济富裕地区达到70%以上”。经过几年的
发展, 到1984年, 全省共有幼儿园29956所,入园幼儿133.65万人,教职工61410人
(其中教师52298人)。1985年6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托幼工作领导小组主
持召开了全省托幼工作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是遵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交流
工作经验,讨论研究托幼工作如何适应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开创托幼工作新局面的
意见, 讨论制定托幼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会后,省政府于当年9月29日颁发《关
于加强托幼工作的意见》,对全省托幼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园所发展、经费渠道及保
教队伍建设等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其中,关于园所发展,《意见》要求“本着国
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原则,发展各类托幼组织”,并提出了全省幼儿教育事业发
展的“七五”规划:“在城市,要尽快普及学前一年教育。1990年前,三岁以上幼儿
入园率要达到80%以上,三岁以下婴儿要解决入托难问题;在农村,1990年前基本普
及学前一年教育,三岁以上幼儿入园率达到70%以上,经济条件好的地区,要达到85
%以上。”从1985年起,全省认真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使全省幼儿教育事业稳
步发展。 1988年8月25日,省教育厅、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教委、建设部关
于印发〈城市幼儿园建设面积定额(试行)〉的通知》,为全省各地新建、扩建、改
建幼儿园提供了合理的园舍和用地标准, 进一步规范了托幼园所的标准化建设。 至
1990年, 全省共有幼儿园45733所,在园幼儿211.75万人,教职工105227人(其中教
师89552人)。与此同时,还涌现了一批幼儿教育先进县、市、区。国家教委1989年8
月30日在北京举行表彰大会,山东省新泰市、平度县、莱州市、昌邑县被授予全国幼
儿教育先进县(市),成为全国85个获此荣誉的县、市、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