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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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 1月,清政府公布《奏定学堂章程》,规定儿童“学龄
之前四年,系入初等小学修业……为义务教育,无论何色人等之儿童,均应按期入学”。
这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最早由官方提出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并定为四年。山东省从
1902年开始兴办官立小学堂, 至1909年(清宣统元年)入学儿童为56014人,学龄儿
童入学率仅为2%,98%的儿童均不能入学,因此也谈不到受四年的“义务教育”了。
1909年清政府又公布了“专为年长失学及贫寒子弟无力就学者而设”的《简易识字学
塾章程》 ,同年山东这类学校仅有50处,学生884人,所占学龄儿童人数的比例微乎
其微。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学校系统令》,规定“小学四年毕业,为义
务教育”。1915年,教育部又颁定《义务教育施行程序》,限定当年十二月和第二年
十二月份两期“办竣”。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除正规小学外,尚有简易小学、
短期小学和代用国民小学。 1915年全省有学龄儿童264.56万人, 已入国民小学者
35.95万人, 占13.59%; 已入代用国民小学者26.16万人, 占9.89%,未入学儿童
202.46万人, 占学龄儿童的76.52%。1920年,山东省议会议决《山东省施行义务教
育暂行条例》,并公布施行。至1922年,入学儿童72.8万人,占学龄儿童的22.8%。
1930年成立“山东省义务教育委员会”,委任省督学孔令灿兼任主任委员,下有委员
七人(均系兼任)。委员会成立后,首先从事草拟规章,调查各县学龄儿童及师资情
况,准备推行义务教育,后因战事影响,工作暂时停顿,至年底才恢复工作,制定了
《山东省实施义务教育大纲》、《山东省义务教育委员会组织大纲》、《山东省市义
务教育委员会暂行规程》等规章。从1931年开始推行义务教育,儿童入学率逐年有所
提高,至1935年上升为48%,是民国时期儿童入学率最高的年份。
建国初期,《山东省小学教育实施办法》规定,“在乡村暂以四年初小,在城市
暂以六年完小为逐步推行普及教育年限” 。1956年初,中央提出“从1956年开始按
照各地情况,分别在7年或12年内普及小学义务教育”。山东省提出“普及小学教育,
要求在十年内,即1965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完成”,并“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分区
分期逐步实现” 。按照1956年全省学龄儿童入学率已达57.10%(1949年为20%),
有效普及率已达41.7%(1955年为26.9%)的发展情况来看,十年内普及小学教育是
有充分依据的。 当时所订指标要求1962年在校学生人数达到776万,比1957年预计在
校人数530万增长46%,每年平均增长7.9%。学龄儿童入学率可达84%,初小毕业生
升学率可达83%。至1965年,学龄儿童可全部吸收入学,初小毕业生也可全部升入高
小。以上指标的完成,一是靠师资来源,二是靠经费条件。普及小学义务教育,十年
内约需增加教师18万人(教师与学生的比例按1: 36),要求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
适当发展中师, 每年招收中、初师学生2万余名。在校舍、设备、经费方面,经过第
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设时期,人民群众将有力负担起来。在具体措施上是近二三年发展
较缓,后几年发展要加快,并按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将全省分为三种不同地区分期逐
步实现。但是1958年的“大跃进”打乱了全省十年普及小学义务教育的规划。当时提
出了“一年内普及小学教育”的不切合实际的口号, 其措施是“全民教, 全民学”
。1958年招生306万人,比1957年增加3.36倍,当年学龄儿童入学率虽已达到81.87%,
但至1963年读完小学六年的仅有33.12万人, 有效普及率为10.8%。通过1961年对小
学的精减和调整, 至1965年学龄儿童入学率为86.6%。 其中城市为94.1%,农村为
85.9%,有效普及率为45.2%。“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小学于1968年全部改为五
年制,至1978年入学率已达96.6%,有效普及率已达77.9%。
1978年10月,教育部下发《关于检查普及农村小学五年教育的通知》以后,省教
育厅立即组织调查队伍,由各地协助逐队、逐社地进行了深入调查,通过调查,提出
了普及农村小学教育的具体意见: (1)改变现有管理体制,农村实行县、社两级共
同管理,以县为主;(2)继续坚持国家办学和集体办学“两条腿走路”的方针;(3)
加强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4)调整中学布局,充实加强小学;(5)坚持多种形式
办学, 方便农村适龄儿童就近入学;(6)努力改善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在实施
以上意见的基础上, 通过调查摸底,于1980年8月制定了《山东省1981年至1990年普
及小学五年教育规划》,按照“承认差别,区别对待,发挥优势,办好重点”的原则,
全省分为三种不同地区, 力争在1990年前全省普及小学教育。 1980年底,中央发出
《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经济比较发达、教育基础较好的地区,
应在1985年前普及小学教育,其他地区一般应在1990年前基本普及,并规定了普及小
学教育的“四率” (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普及率)标准。1981年7月,省委、
省政府发出贯彻中央《决定》的通知,重点解决在普及小学教育中存在的学生流动率
高,办学条件差,教学设施简陋,民办教师比重大、业务水平低,教育经费紧张等问
题。1983年,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几个问题的决定》,
再次要求各地区认真落实普及初等教育的规划和措施,严格掌握中央规定的普及小学
教育的“四率” 标准。1983年8月,中央要求对已达到普及初等教育要求的县(市、
区)实行检查验收制度。年底,山东省制定了《普及小学教育检查验收工作试点方案》,
并定黄县(今龙口市)为试点县,于1984年初进行了普及初等教育的检查验收。经检
验, 该县学龄儿童入学率为99.6%, 巩固率为99.9%,毕业率为98.6%,普及率为
99.9%,已超过了中央规定的标准。除“四率”外,还检查了该县在贯彻中央文件和
省委、省政府《决定》过程中的实际工作情况。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
《普及小学教育检查验收工作提纲》,规定验收的标准一是“四率”,二是“六条”
工作要求。“六条”是条件,“四率”是结果,要先查条件,后看结果。六条工作要
求是: (1)党政领导重视普及初等教育,有具体规划和措施,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
实际问题; (2)按照省政府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
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平均公用经费达到基本定额标准并保证逐年增长,乡镇财政收
入主要用于教育; (3)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逐步做到同公办教师同等待遇,按月
发放。 中师毕业生分配到小学任教,多数教师胜任教学工作;(4)所有小学都要达
到班班有坚固适用的教室,学生人人有木质课桌凳,实验小学、中心小学及部分一般
小学达到教室、课桌凳、校门、院墙、操场、厕所“六配套”,实验室建设分别达到
部颁一、 二、三类标准,并有一定数量的图书和音、体、美设备;(5)执行省政府
《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县、乡、村各级职责范围明确;(6)各
项普及工作制度、表册齐全,统计准确无误。
从1984年初至1987年上半年, 先后分七批对全省137个县(市、区)进行了普及
小学教育的检查验收, 至1987年6月,山东省各县市已按照国家教委规定的普及小学
教育标准,普及了小学教育。其中平度、高密、肥城、黄县、诸城于1986年被国家教
委表彰为“基础教育先进县”。
1985年8月, 山东省召开了全省教育工作会议,颁发了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意见》,提出在全省“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
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任务,并制定了《山东省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方案》。1986年省
人大通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山东省组织力量制定了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 规划要求: 1990年小学毕业升初中(含职业技术初中)
的达75%,本世纪末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全
省的县(市、区)大致划分为三类:第一类地区,约占全省人口25%的城市市区、各
大企业和经济比较发达、已经普及小学教育、初中入学率较高的县(市、区),1990
年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第二类地区,约占全省人口55%的经济条件较好、已经普及
或接近普及初等教育的县(市、区),1990年初中入学率平均达75%,1995年实现九
年制义务教育;第三类地区,约占全省人口20%的经济条件较差、尚未普及小学教育
的县(区),1990年要求初中入学率达到50%,1995年实现初等阶段义务教育,本世
纪末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在制定实施规划过程中,山东省颁布了《山东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规定了学校领导和教师应具备的条件,校舍设施标准,教学仪器、电教器材、音体美
教学器材和图书的基本要求,基建投资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使各地在制定实施规划
时有了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山东省还决定,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划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实
施,一个或几个乡镇范围内具备了一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条件,由乡镇提出申请,经县
政府审查确认,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就可依法宣布实施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这样做可以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作用,把基础教育的责任落实到基层。
从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以后,山东省对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采取了积极的
态度。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实施办法,全省上下结合,调查研究,对本世纪末实现九
年制义务教育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同时制定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制
定了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方案;进一步加强了对义务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加
强了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改造的步伐; 从1988年暑假招生开始,小学一年级由7周
岁入学逐步向6周岁入学过渡, 小学、初中阶段不再招复读生,一般不再允许留级;
在少数市县继续进行“五四”学制试点,为逐步向“五四”学制过渡作准备。
到1990年底,山东省绝大多数乡(镇)已经依法宣布实施了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
全省的2454个乡(镇) 中,已有397个宣布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1833个宣布实施
初等义务教育,两项合计,占全省乡(镇)总数的91%。其中,所有乡(镇)均已进
入不同年限义务教育的有泰安、 烟台、青岛、潍坊、威海、枣庄、惠民和德州8个市
(地)。连同城市人口计算在内,全省实施中等义务教育的人口为1501万人,中等义
务教育人口覆盖率为17.8%,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人口(含实施中等义务教育的人口)
7753.5万人,初等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为91.9%。
山东省积极推行乡(镇)义务教育实施水平的评估,促进了义务教育的自我完善,
部分乡(镇)已实现了初等义务教育或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至1990年底,2230个实施义务教育的乡(镇)中,已有2161个乡(镇)完成了自
我评估,市(地)或县(市、区)对1566个乡(镇)组织了复评,自评率为97%,复
评率为70%。其中,对所有乡(镇)均组织了自评和复评的有泰安、威海、惠民三个
市(地),其他市(地)的复评比例由高到低依次为淄博、潍坊、枣庄、青岛、济宁、
临沂、烟台、济南、德州、菏泽、聊城、东营。
通过评估,摸清了义务教育的底子,增强了乡(镇)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感
和紧迫感,有力地推动了办学条件的改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保障得到了重视,明
显地促进了乡镇义务教育的完善。
1990年,市(地)和县(市、区)对1566个乡(镇)义务教育的实施水平进行的
复评中, 达到优秀水平的133个, 占8.5%, 良好水平的364个,占23.2%,两项合
计,占总数的31.7%,比1989年提高了16.7%;为较好水平、一般水平、差等水平的
有448个、377个、244个,分别占总数的28.6%、24.1%、15.6%。
根据《山东省县(市、区)和乡(镇)义务教育的实施程序》,已有部分市(地)、
县(市、区)对通过自评认为达到实现中等义务教育和初等义务教育的乡(镇)进行
了认可复评,对达到标准的,均已行文认可公布。
在实施《义务教育法》的过程中,部分市(地)和县(市、区)已着手研究义务
教育的责任目标制度、奖励制度和执行监督体系。
到1990年,山东已经初步形成了义务教育工作的先进群体,有效地带动了全省的
义务教育工作。在2454个乡(镇)中,初步形成了以平度市香店乡、诸城市吕标乡、
高密县河崖乡、 淄博市南定镇、罗村镇为龙头,1990年受省教委表彰的298个基础教
育先进乡(镇) 为主体的先进群体;在133个县(市区)中,初步形成了以受全国表
彰的六个基础教育先进县(平度、诸城、高密、龙口、肥城、新泰)为龙头,1990年
受省政府表彰的21个学平度教育先进县(长清、胶南、即墨、张店、临淄、薛城、广
饶、招远、栖霞、荣成、寿光、昌邑、嘉祥、邹县、莱芜、博兴、平原、梁山、郯城、
临清、菏泽)为主体的先进群体。在16个市(地)中,涌现出了泰安、淄博、潍坊、
青岛为先导,济南、威海、烟台、济宁、惠民、枣庄为主体的先进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