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晚清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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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方教育行政,隋唐以前由地方行政长官直接负责。1071年(宋神宗熙宁四
年),在路(省)一级设专职学官,名提举学事,1103年(宋徽宗崇宁二年),又设
置提举学事司,执掌教育行政,管理所属府(军、监)、县学校,是中国地方教育行
政机构的萌芽。 此后, 金有提举学校官,元有儒学提举司,都属同一性质。明代,
1436年(明英宗正统元年)始在省一级设置提调学校官,以按察司副使或佥事充任,
名提学道,三年一任。
清初沿明制,各省设提学道,长官称提学使。1688年(清康熙二十七年),山东
提学道改为提督学院,长官名提督山东学政。历届学政,均从侍郎、京堂、翰林、詹
事、科、道、部属等官进士出身人员内选拔任用,各带原衔品级,由清廷中央政府派
遣,隶属中央政府管辖。学政在任期间,不论原品级高低,一律与巡抚平行。提督学
院是提督学政的官署,内设书吏等办事人员。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山东省在提
督学政载昌任内设立了学务处,并配备了分管高等学堂、师范学堂、中学堂和综理全
省学务的官员,是山东省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雏形。提督学政掌全省学校、士习、文风
之政令;主持院试、岁考(亦称岁试)、科考(亦称科试)事宜;巡视所属府、州、
县学务,考察师儒优劣,生员勤惰,升其贤者能者,斥其不帅教者;选拔考送贡生;
考核学官,按其文行及训士勤惰,随时荐黜;参与全省政务,凡有教育兴革,与巡抚
会商施行。
1905年, 清廷罢科举,兴学校,改革官制。1906年4月,经学部奏准,改提督学
院为提学使司,提督学政为提学使。提学使统辖全省学务,由清廷学部派遣,归巡抚
节制,官秩为正三品。提学使司为提学使的官署,其办事机构为学务公所。山东提学
使司成立于1906年5月,同年6月,撤销学务处,设立学务公所。山东提学使司和学务
公所,为山东正式的省级教育行政机构。
提学使司设省视学6人, 为提学使的属官,负责巡视各府、州、县学务。提学使
司的办事机构为学务公所, 设总务、专门、普通、实业、图书、会计6科,各科设科
长、司事、书记等,分掌其事。学务公所另设议长1人,议绅4人,议长由巡抚咨明学
部奏派,议绅由提学使延聘。议长、议绅佐提学使参划学务,并备巡抚咨询。
提学使司的职权:掌管教育行政;稽核学校规程;征考艺文师范;考核教师、教
职人员;会同布政使司筹划经费;提名省视学请巡抚委派;选用委派提学使司科长及
以下人员;委任、更换劝学所总董;聘用、节制、考核所属高等学堂以下各学堂监督、
堂长及教员,并随时提请巡抚举劾。
各府、州、县在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以前均有儒学署,儒学署学官,府称
教授(正七品)、州称学正(正八品)、县称教谕(正八品),三级副职均称训导,
另外还设有斋夫、膳夫、门斗等。教授、学正、教谕分别掌所辖区域内教育行政,执
行清廷政令和训谕,主持孔庙祭祀,管理府、州、县学,训迪学校生徒,课艺业精勤,
评品行优劣,以及办理科考事宜。训导辅佐教授、学正、教谕。
1906年,按照清廷学部颁发的《劝学所章程》,山东省撤销了各府、州、县儒学
署及学官,普遍设立了劝学所。
府、 州、县劝学所分别设府、州、县视学1人,兼充学务总董(宣统二年改称劝
学所所长),由提学使派遣,选本籍绅衿若干,充任劝学员,由地方官监督办理学务,
并巡察各乡镇村学堂。 州、县以下分为若干学区,每学区设劝学员1人。1909年(宣
统元年) ,全省有劝学所106处,劝学员1299人。劝学所掌教育行政,综理本地方学
务, 主要任务有5项:劝学、兴学、筹款、开风气、去阻力。具体管辖事项有:官立
学堂及其他教育事业设置及稽核,本地方学龄儿童的稽核及对其父兄的劝导,官立学
堂学额、学级、教育时间分配,官立学堂教职员的进退,官立学堂的建筑和设备,学
堂管理、教学指导、学堂考试,私立学堂及改良私塾的认定等。
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按照学部奏准的各省教育会章程,山东省设立了教
育总会,府、州、县设立了教育分会。教育会佐助教育行政,与学务公所、劝学所相
辅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