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民办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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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顿与管理
山东的民办教师源于山东老解放区兴办的民办小学和民办中学。建国后,民办教
师仍在教师队伍中占有很大比重。 1951年,山东省有民办小学教师21248人,占小学
教师总数的25%; 1957年,民办中小学教师分别占中小学教师总数的2.64%和10.40
%;1961年—1963年的教育调整中,一批中小学公办教师转为民办教师;“文化大革
命”期间,中小学师资大量减员,致使大批民办教师进入教师队伍应急。到1971年,
全省民办教师已增加到30多万人。据1976年统计,农村民办教师占农村小学教师总数
的79%。 1978年,民办中学教师为14.69万人,占中学教师总数的55.5%;民办小学
教师为29.28万人, 占小学教师总数的76.18%。1980年,全省初中民办教师11.93万
人, 占初中教师总数的57.23%;小学民办教师30.32万人,占小学教师总数的75.28
%。民办教师之多,占比例之大,列全国第二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山东省将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作为整顿和加强教师队
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贯彻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
意见》,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择优录用部分民办教师为公办教师的通知》,
就录用的范围、条件、办法以及录用教师的使用和工资待遇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各地市据此办理了部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此外,还选送部分民办教师到高等师
范院校或中等师范学校进修学习,毕业后转为公办教师。1990年,全省中学民办教师
6.93万人,占中学教师总数的21.38%;小学民办教师25.48万人,占小学教师总数的
57.07%,民办教师逐年减少。
针对民办教师比例大、素质偏低的状况,全省在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中围绕三个方
面的工作,对教师队伍进行了整顿:1.精简民办教师。从1977年开始,到1978年底基
本结束,精简数量不多。到1981年,山东教育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农村中小学教师
明显超编, 各地对民办教师队伍又进行了第二次整编精简。 这次精简整编,由各市
(地)、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山东省《关于中小学教学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
有关规定,对每个民办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文化业务水平和教学效果等进行
全面考核,重点考察教学态度、对教材掌握的熟练程度及教学效果。以县为单位确定
教师编制,对超编的不符合教师条件的民办教师,予以辞退,并做好安置工作。辞退
的重点是不足十年教龄、文化业务水平低、教学效果不好,或者身体条件差、不能坚
持正常工作的民办教师。辞退民办教师须经县教育局批准,并与公社、生产队共同研
究进行妥善安置。通过这次整顿之后,全省各地进一步加强了对民办教师队伍的管理,
普遍建立健全民办教师档案,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社队不能自行任用、调整和辞退
民办教师,规范了民办教师队伍的管理。2.择优录用民办教师为公办教师。1978年—
1988年, 全省从民办教师中共选招公办教师4.6万人。 选招的范围、 条件主要是:
1978以后被授予市、地以上优秀教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称号和被
评为特级教师的现任民办教师;教龄在18年以上,具有中师毕业学历,一直在教学岗
位任教; 教龄在6年以上,具有大专毕业学历,一直在教学岗位任教;年龄在45周岁
以下。3.师范院校招收民办教师。1990年,省教委决定在中师和高师院校招收部分民
办教师,报考条件是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教学能力,经过1987年登记在编持有《民办
教师任教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招生采取单独命题、考试、录取的办法。全省
中等师范学校招收小学民办教师4500人; 高等师范学校招收初中民办教师720人,其
中中文专业520人,数学专业200人。
二、提高民办教师待遇
山东省民办教师待遇偏低是一个长期的历史问题。建国后的不同时期,山东省都
注意逐步提高民办教师的待遇,措施主要有以下两项。
(一)增加民办教师的工资
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民办教师的报酬主要以生产队记工分为主。自1966年开始,
民办教师的报酬形式是工分加补贴。 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由财政补贴2元,中学每
人每月5元。 虽然如此,民办教师待遇仍偏低,而且经济困难的社队往往只记工分而
扣发国家补助部分, 使许多教师达不到同等劳动力的实际收入水平。1971年9月起,
省革委决定提高全省民办教师补助费标准。小学教师提高到每月12元,中学教师提高
到每月15元, 其中8元直接给生产队,其余发给教师本人。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农村
经济形势好转,民办教师的报酬曾一度仍靠种口粮田、责任田获得报酬,直接影响民
办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1981年,省教育厅根据高密县试行“联教
计酬教学责任制”的实施经验,向全省推广联教计酬责任制。1984年开始,根据省委、
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几个问题的决定》,全省开始普遍推广实行民
办教师乡、镇统筹工资、口粮制,民办教师本人不分责任田、口粮田,以使他们能集
中精力搞好教学,其工资、口粮要不低于同等劳动力实际收入水平(国家补助部分除
外,这项补助由国家直接发给民办教师本人)。
1984年, 中小学民办教师每人年工资538.66元,月工资为44.89元;1985年,每
人年工资为681.35元, 月工资为57.78元;1986年,每人年工资为719.94元,月工资
为60元; 1987年, 每人年工资829元, 月工资为69.08元; 1988年,每人年工资为
908.03元, 月工资为75.70元。1989年,全省民办教师月工资最高的龙口市、张店区
为120元。
尽管采取上述措施后,使民办教师工资有了一定提高,但从总体上说仍然偏低。
从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的工资对比看, 1989年全省中小学公办教师平均月工资在150
元左右, 而民办教师月工资最高的龙口市、张店区仅为120元,最低的则在40元—50
元左右。从民办教师同当地农民收入的对比看,全省不少县一般农民的家庭收入实际
上都高于民办教师的家庭收入。如肥城县安站乡对民办教师的家庭收入与同村村民做
了调查对比,见下表:
表7—4
安站乡的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为此,部分县(市)在执行全省统一要求的基
础上,在本行政区域内再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提高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如高
密县委、县政府于1985年提出:从1986年起,各乡镇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含国家补助
部分),要基本达到中学公办教师基本工资与教龄工资之和的平均水平。莱西县委、
县政府于1986年规定:民办教师(月)工资分四等:初中一等80元(含基础职务工资
和奖励工资),二等74元,三等68元,四等62.5元;小学一等74元,二等68元,三等
62.5元,四等56.5元;再加上工龄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福利费等,民办教
师的年人均收入达到1100多元。 胶州市规定每年提高民办教师工资510元,并保证兑
现,使他们的年工资收入略高于当地农民收入的平均数。平度县从1984年起建立人民
教育基金,至1990年间,基金由县、乡两级提留,主要用于改善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
民办教师的收入与公办教师大体相当。
(二)逐步实行民办教师退休制度
在省政府1985年作出关于民办教师逐步实行退休制度的规定之后,不少县(区)
陆续试行。青岛市属六县(市)从1986年—1988年,先后对民办教师实行了退休制度,
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教龄15年以上,可享受退休待遇。连续教龄
满30年以上的,一般按70%计发(胶南按80%);连续教龄满20年以上的,按60%—
75%计发;连续教龄满15年以上的,按50%—70%计发,月退休费低于30元的,按30
元发给。对连续教龄10—15年的,崂山和胶州还分别规定按60%和50%计发。对因公
致残的民办教师,教龄在15年以内的,即墨县规定其退休费按60%计发,崂山县规定
按70%计发, 平度县则规定教龄满3年以上的即可按70%计发,同时还规定民办教师
因工作成绩显著,获得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的,在退休时根据荣誉级别,
分别享受特殊待遇。获得省或省以上荣誉称号的,其退休费可高出一般教师10%;获
地、市级或获3次以上县级荣誉称号的,可高出5%,退休民办教师的教龄津贴和工龄
津贴如数照发;退休教师的医疗费,按在职民办教师的规定执行。
烟台、高密、肥城、兖州、张店等市、县(市、区),也都专门下达文件,开始
试行民办教师退休制。各地规定的退休条件与公办教师的条件大体相同,其待遇一般
近于或稍低于公办教师的退休待遇,经费一般都来源于农村教育附加费。
80年代中后期,山东省为改善民办教师的待遇作了积极的努力,工资福利资金的
投入逐年增加。据1988年统计,全省预算内支出民办教师补助费8266万元,比1987年
增加539万元,增长6.98%;预算外支出民办教师工资福利费等为22340万元,比1987
年增加3804万元。两项合计为30606万元,比1987年支出数(26263万元)增加4343万
元, 增长16.54%。 民办教师年均工资待遇为933.70元, 比1987年的824.69元增加
109.01元, 增长13.22%。1990年,全省预算内支出民办教师补助费8613.7万元,预
算外支出民办教师工资福利费30824万元, 两项合计为39437.7万元, 较1989年增长
7.93%;民办教师年均工资待遇为1216.84元,较1989年的1114.73元增加102.11元,
增长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