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地位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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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福利
清末学堂的教师薪金,政府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名堂不一,差别较大。其薪金
基本上分为两类:(1)义务教员无薪水者,补助一部分车马费。(2)拿薪水者,薪
水多少无统一标准。
民国时期,小学教职员平均月薪校长为40元~50元,教员为15元~36元。1930年
山东省小学教职员每月薪水为:专任教员最高月薪为50元,最低为4元,平均为25元;
兼任教员最高为45元, 最低为2元,平均为20元。对于小学教员的月薪,当时还实行
“小学教师年功加俸办法”,即将教员月俸定为最高额及最低额,凡新聘教员均照最
低额支薪,满一年任教确有成绩者,次年连续任教,即增加月俸2元—3元,逐年加俸,
增至最高额为止。
中学教员待遇为:省立中学教职员采用钟点制,其标准为初中每小时薪金1.25元;
高中每小时1.75元。县立初中采用专任制,教员任课每周18小时—24小时,月薪40元
—70元不等。私立初中,在省会者兼任教员为多,在外县者则专任者为多,其报酬不
一。与学校有历史关系者,含有一部分义务性质,薪金较少;与学校无关系者,其薪
金约与县立初中相同。
兼课教员待遇以钟点为标准, 凡每周授课1小时者:高中月薪4元—7元,初中月
薪3元—5元。
大学教师的月俸,据1933年统计,山东大学专任教师55人,最少者月俸15元,最
多者360元,其中教授23人,月俸170元—360元不等;讲师21人,月俸60元—300元不
等;助教11人,月俸15元—120元不等。齐鲁大学有专任教师94人,月俸最少者60元,
最多者为外籍教员月俸500元。其中教授31人,月俸150元—500元(外籍教员)不等;
副教授10人, 月俸135元—500元(外籍教员)不等;讲师31人,月俸92元—250元不
等;助教20人,月俸62元—150元不等。
民国时期小学教员待遇微薄,生活清苦,小学教员们要求提高待遇。1931年,山
东省省立学校行政会议曾提出报告,要求提高小学教员的地位和待遇,并提出小学教
员的薪俸应“以各该地生活程度每人每月生活需要之数之5倍为最低标准” ,但这只
不过是一纸空文,小学教员的生活境遇未见改善。
抗日战争时期, 教员的生活水平进一步下降, 1943年国民党教育公署的统计载
“本省教员待遇,素极菲薄”,“现中学薪级,高中最低140元,最高320元,每级20
元;初中最低100元,最高240元,每级10元;小学校职员高级最低50元,最高160元,
每级10元;初级最低40元,最高95元,每级5元”。
日本投降后,国统区教员的实际生活水平随着物价的日益暴涨而每况愈下,不少
人为了糊口不得不四处兼课,疲于奔命。1947年,“国立山东大学教授、副教授、讲
师、助教等105人于5月4日决议自5日起,全体罢教,决俟政院待遇调整后,始行复课”。
青岛市小学教员联合会于5月6日向市府提出两项要求:(1)改列一级待遇;(2)提
高低薪最低至120元。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根据地及解放区,教员的待遇是取消薪俸制,与抗
日技术人员的待遇基本相同。 1942年规定小学教师的待遇标准是:(1)粮食每人每
日按二斤四两计; (2)生活费(包括菜金、服装、津贴等)初小教职员每人每月10
元~16元, 高小14元—20元;(3)身体虚弱及有病患者,每月发保健费1元—3元;
疾病患者由公家负责治疗; 女教职工每月发卫生费1元,产期享受《保育妊妇办法》
待遇; (4)家属享受优抗条例待遇。同时还提出,凡小学教员实行年功加俸制,在
服务期内工作积极、成绩优良者,一年以上,每月增加生活费1元,二年以上2元,三
年以上3元, 以次类推。凡年满50岁,服务十年以上的小学教职员,因年老体衰不能
执行职务者,可请求退休,由政府发给养老金。
建国后,1949年11月,省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中小学校教职员工资待遇标准的决
定》规定:中小学教职员工工薪标准:高中、后师教员,大城市320斤—450斤(粮食,
折合为小米计,下同),中等城市280斤—400斤,小城镇及乡村250斤—350斤;初中、
前师教员,大城市280斤—400斤,中等城市250斤—350斤,小城镇及乡村200斤—300
斤; 高小教员,大城市200斤—320斤,中等城市180斤—280斤,小城镇及乡村140斤
—220斤;初小教员,大城市17 0斤—280斤,中等城市150斤—260斤,小城镇及乡村
120斤—180斤。
1951年9月, 省文教厅拟定《山东省专科以上院校教职工薪给修正暂行标准》规
定:校长、院长月薪180—310工资分;教授、副教授月薪180—300工资分;讲师月薪
140—200工资分;教员月薪120—180工资分;助教月薪100~150工资分。小米价格以
1050元(旧人民币)计价,每分以4500元(旧人民币)计算。
1956年9月,全国实行工资改革,山东省中学、师范教职员的人均工资由44.97元
(新人民币,下同)增加到53.29元,提高18.5%;小学教职员人均工资由27.81元增
加到38.9元, 提高39.88%。同时注意简化福利费手续,举办托儿所,解决女教职员
带孩子的困难。还重视解决夫妇两地分居等问题。
1960、1963、1972、1977年,中小学教职工随其他行业的职工一样,在一定范围
一定幅度内增加了工资。1979年,根据教育部《关于教育部门教职工升级问题的通知》,
自11月起为各级各类学校40%的教职工(工资)升级。在40%的职工升级而外,另给
高等学校再增加教职工总数7%—9%的升级指标,主要用于改善讲师以上教学人员的
工资状况。
1979、1980两年,根据国务院下达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全省中
小学评选出294名特级特师, 每人每月补助工资30元。1981年10月,根据中央“中小
学教师工资较低,国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为中小学教师增加工资”的指示精神,全省
中小学教师进行了工资调整,调整后月平均工资全省为59.23元。
1985年1月起为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 并发放教龄补贴。这一年,中学教师月均
工资84.60元,比改革前增加22.48元;小学教师月均工资81.8元,比改革前增加了26
元, 为1956年工资改革后的2.1倍。1987年10月起,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提高10%的工
资,详细工资标准见下表。
表7
—2
同年,国家通过对中小学教师全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任命制,进一步提高
工资待遇。国家教委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方案》规定:中学教师职务工
资加基础工资之和最高等级为190元; 小学教师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最高等级为
150元,这比1985年工资改革时中小学教师套改工资标准分别提高20元。
1989年,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在普调基础上,将各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工资标准分别提高两档。为体现按劳分配、鼓励先进的原则,在1989年调整工资工作
中,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教师及科研人员给予重点照顾,在普调和提高档次的基础
上予以奖励升级。根据教师劳动的特点,1979年在中小学建立班主任津贴制度,津贴
标准分别为每月6元和5元,约有40%的中学教师和70%的小学教师担任班主任。1989
年,根据国务院文件,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在原有标准上提高到13元—15元,同时还建
立了中小学教师超课时制度,每课时酬金中学为1.5元,小学为1.2元。
1985年建立中小学教龄津贴制度, 津贴标准为3元、5元、7元、10元。高等学校
从1980年开始实行奖励制度,奖金标准为一个月工资额;1986年改为1.5个月工资额,
劳务酬金不计征奖金税。通过一系列措施,教师工资水平呈逐步上升的趋势。
80年代,山东省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陆续采取了一些改善教师福利
待遇的措施。如骨干教师家属农转非;中小学教师看病、住院、转院和经费报销以及
副食品日用品供应,与当地脱产干部同等对待;增加教职工住宅投资,改善教职工住
房紧张的状况等。
二、社会地位
清末和民国时期,教师普遍受到社会的尊重,其社会地位在整体上是比较高的。
建国后,山东省继承和发扬了山东老解放区的“尊师”传统。1951年,省政府专
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尊师运动的通知》,要求:“为改善小学教师的政治待遇,提高
其社会地位,鼓励其为人民教育服务的事业心,以达到使小学教师积极工作办好小学
之目的, 各地应经常注意在一定适宜季节开展尊师运动。 如帮助教师解决家庭困难
(如安家、帮耕、帮锄等),帮助解决教师日常生活中的困难(如帮助领薪运粮运柴
等),以及逢年过节在群众自愿原则下,给教师以精神或物质的慰问等”。《通知》
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开展一次尊师运动,并拟定了具体措施。
1956年2月,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会议精神,山东省召开了知识分
子座谈会,并且围绕改善知识分子的使用安排、改善工作条件与生活待遇等问题,组
成省委、省人委检查组,对知识分子工作进行了检查。同月,山东省第一次优秀教师
代表会议在济南举行。出席会议的有379名优秀教师,会议选出6人为出席全国先进生
产者代表会议代表。 据1956年不完全统计, 一年中全省从学校内部提拔了中学校长
141人, 教导主任326人,总务主任134人;从小学教师和中学职员中选任为初中教师
的200余人,从初中教师选为高中教师的500余人;1月—9月,中等学校教职员中发展
党员169人,团员544人。
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山东高等学校中的一批著名教授、专家和学有专长的知识
分子先后加入中国共产党,在学校内和社会上均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批优秀的中小学
教师也被吸收入党。但同时开展的“反右”斗争,也使一批著名教授、专家和普通教
师受到错误处理和打击。
1960年,山东省文教战线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在济南召
开。教育系统出席先进单位代表448人,先进工作者582人;当选出席全国文教战线群
英会教育方面先进单位代表115人,先进工作者118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倒行逆施,知识分子被斥
为“臭老九”,受到迫害和诋毁,教师的社会地位一落千丈。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经过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尤其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以后,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确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师重教”成为
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教师的社会地位回归且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1979年, 山东大学教授潘承洞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 在北京受到国务院嘉奖。
1979、 1980两年全省先后公布了中小学特级教师294人, 每人每月补助工资30元。
1981年调整工资中,部分优秀骨干教师提升了两级工资。
1983年1月,省教育厅向全省具有30年教龄的老教师颁发了荣誉证书。3月,省政
府在济南召开全省优秀教师代表会议,表彰了13个先进集体和996名优秀教师。5月,
山东省召开了第一次先进儿童少年工作者和儿童少年工作先进集体表彰大会, 对9.4
万名从事儿童教育工作25年以上的教育工作者颁发了“园丁荣誉纪念章”。
1984年, 省委、省政府召开“园丁奖”授奖大会,200名优秀中小学教师获“园
丁奖”。
1985年9月10日是第一个教师节, 山东各地广泛开展尊师重教活动。省委、省政
府表彰奖励了829名优秀教师、206个尊师重教先进单位和个人。
1989年,山东省对各级各类学校以及校外教育机构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并做出显著成绩的专职、兼职教师授予“山东省优秀教师”的称号,对在各级各类学
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并做出显著
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授予“山东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1990年教师节期间,为了使尊师重教形成风气,省委、省政府召开了表彰大会,
对在教书育人、教育管理、教育科研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2992名优秀代表进行了表
彰, 受表彰的有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109人,全国优秀教师1206人,全省优秀教师
1355人, 省优秀教育工作者180名,各市地对评出的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也都进行
了表彰和奖励。
80年代,一大批优秀教师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被提拔为县
级以上领导干部。通过上述种种措施,使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较大的提高。
1989年,在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光荣称号获得者中,山东教育
界有胡宏智、蔡重民、张连聿、谢立信、赵文禄、阎梅林(女)、任秀禄、傅均(女)、
丁士海、蒋民华、江森获“全国先进工作者”殊荣。同年,国家教委、人事部、全国
教育工会联合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山东省有文圣常等109人获“全国教
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刘玉柱等1348人获“全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1990年,青岛市丹东路小学副校长宋君(女)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为全
国教育界58名获奖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