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任用与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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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按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奏定任用教员章程》规定,山东省各办学
主管部门负责选任、甄别录用教员。中等以上学堂的教员,少数由提学使司加派,大
部分从本地胜任教师工作的人士中选用。 各级学堂教员分为主讲各门课程的正教司
(正教员)和协助讲课的副教司(副教员)。
民国时期, 教育部颁布的《国民学校令》 和《高等小学校令》规定:国民学校
(初等小学校)、高等小学校教员,须在师范学校或教育总长指定的学校毕业,或经
同级学校教员检定合格,并持有许可状者始得充任。民国初期山东的小学教员分为:
本科正教员和副(助)教员,专科正教员和副(助)教员四种。1930年又规定了小学
教员分为小学正教员、 初级小学正教员、 小学专科教员、初级小学专科教员四种。
1933年又分为:级任教员、专科教员和助教员三种。教师实行聘任制,任用与否由校
长定夺,呈报教育局审查备案。
1930年,省教育厅颁布《山东省立中等学校教职员职位及待遇规程》,规定省立
中等学校教职员由校长聘任,呈报教育厅批准后方得给予正式聘书,审查时须呈验详
细履历、毕业证书及服务证书,除具有合格学历外,还须人格高尚。
1932年教育部公布的《师范教育法》规定:师范学校教职员由校长聘任,报主管
教育行政机关备案。师范教员应为专任,但有特别情形者,得聘请兼任教员,其人数
不得超过教员总数的1/4。要求聘任的师范学校教员必须品格健全,所任教科必须是
专修学科,对初等教育有一定研究并符合规定资格。
大学教职员资格的审定,过去由各大学依其学术地位与传统,自行聘请。教育部
颁布《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分教员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
教4级,其审定办法与升等年资均有严密的规定。
建国后,1949年10月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小学教师服务暂行规程(草案)》,
制定了教师的职责、资格、任免、待遇、学习、考核与奖惩等办法。明确规定高小或
完小教员由县(市)人民政府介绍,由校长聘任;或由校长选聘,报县(市)人民政
府批准。村初级小学教员由县人民政府介绍,由村政府聘任;或由村政府选聘,报县
人民政府批准。
教员任期一般以一年为原则,城市依惯例为半年一期。初聘、续聘、解聘均于学
年或学期修了时进行,任期(聘约)未满以前不得无故调动、辞退或辞职,因工作需
要或其他原因中途调动时,须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教职员离职时,均经交待清楚
始能离校。
同时,省政府对小学师资问题做了指示,首先要保证教师工作的稳定,已经分配
工作的就不要轻易调动,调动教师工作,必须经过县政府批准,小学教师改行做其他
工作,必须经过专署批准。师范学校毕业生,必须一律当教师,不经省政府同意,不
得分配其他工作。1959年,山东对中小学管理权限下放问题陆续作出一些规定:初中、
初师、公办小学教职员的调配、任用由县(市、区)负责,民办小学教师的调配任用
由公社负责。
196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
规定》,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高等学校教
师职务名称的确定和提升,应该以思想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为主要依
据;同时,对资历和教龄也必须加以照顾。确定为助教的,须经校务委员会批准;确
定或提升为讲师的,须经校务委员会批准,并且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教厅
备案;确定或提升为副教授的,须经校务委员会通过,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高教厅批准并且报教育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确定或提升为教授的,须经校
务委员会通过,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教厅核转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的
教师调离高等学校到其他系统工作以后,其原有的教师职务名称即随之取消;受到行
政处分,需要降低或撤销其教师职务名称时,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根据国务院的精神,1962年,山东高等学校提升了副教授54人,同时还提升了一
批讲师。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教师职务提升评定工作中断。
1978年3月,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职务问题的请
示报告》的要求,山东高等院校中“文化大革命”前原有的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
教都恢复了职称。各高等学校还根据“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提升”
的原则,分期分批地进行了提升和确定教师职称的工作,教授改由省批准、报教育部
备案。5月13日,全省高等学校中31人被提升为教授,114人被提升为副教授。
同年9月, 教育部颁布了《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
条例》,规定中学教师的管理、调配工作,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县以上教育行政
部门负责。师范院校毕业生应全部分到教育系统工作。小学教师由县(市属区)教育
局在党委领导下统一管理。教师工作力求稳定,不要轻易调换他们所在的学校和所任
的课程,以便他们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
抽调教师参加校外工作。已调离教育战线而又适宜于作教师的应该归队。山东省落实
上述精神,将被借调的8488名教师调回学校,占全部借调教师的80%。同时,将农村
小学公办教师的调配、管理和民办教师的任用辞退权改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1980年以后,实施教育部颁发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职务名称的暂行
规定》,评聘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各级职务的教师。教师职务分为实习教员、
教员、讲师、副教授。确定或提升为讲师、副教授的,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学
校党委审核,经有关主管部门报请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局批准,并报教育部和国
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备案。
1986年,国家教委下发《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将中等专业学校原
设的实习教员、教员、讲师、副教授四级职称依次调整为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
级讲师四级职务。对教师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各级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应根据工作
岗位需要,一般由专业科(教研室)负责人依据教师任职条件推荐提出任职人选,经
相应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由校长根据岗位编制限额进行聘任。
同年,国家教委还发布了《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规定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
小学三级教师,实行聘任或任命制。1987年,省教育厅根据上述两个条例制定了相应
的《暂行办法》,规定省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
格;市(地)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市(地)
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县(市、区)中学教
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中学二、三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县(市、区)小学教师
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小学一、二、三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
务一般实行任命制,由校长或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
作于1987年9月开始, 1988年6月结束。 35906名高中专任教师中, 共评出高级教师
4779名、一级教师9094名、二级教师11413名、三级教师4358名,未评职称的6262人。
205939名初中专任教师中, 共评出高级教师1529名、 一级教师25084名、 二级教师
65113名、 三级教师21834名,未评职称的92379人。404509名小学专任教师中,共评
出高级教师33153名、一级教师76323名、二级教师15947名、三级教师664名,未评职
称的278422人。
高等院校教师的职务聘任工作于1986年底结束,新评教授424人,副教授1977人,
讲师2200人。高级职务的教师占总数的比例由1985年的6.4%上升到1986年底的21%,
讲师由1985年的37%上升到1986年底的48%。 至1990年底,在省属普通高校18377名
专任教师中,共聘正教授550名、副教授3668名、讲师5946名、教员365名、助教7848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