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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成果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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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9年前,山东没有统一的科技成果鉴定的规定。同年6月,省科委组织对新 产品、新技术进行试点性鉴定。同年9月,制定了《关于加强新产品新技术总结鉴 定工作的意见(草案)》,对鉴定范围、方法、分工等问题作了规定,全省开始了科 研项目的鉴定工作。   自1963年4月,山东省根据国务院颁布《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对新产品、新工艺进行鉴定。鉴定分为国家、部、地方和基层鉴定四级。据1965年 4月底省科委情报处对450项科技成果统计,其中有324项经基层、省和部进行了鉴 定,有126项经基层审查认可。   “文化大革命”中,由于错误批判了专家路线,绝大多数项目未进行鉴定。   1978年11月,省科委根据国家科委重新颁发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 法》的精神,对全省重要科技成果基本上都进行了鉴定。   1984年2月后,根据国家科委重新制定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 试行)》,山东的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工作,一般由下达科研任务的部门(单位) 负责组织,并指定主持鉴定(或评审)的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所鉴定(或评审) 的科技成果承担技术责任。鉴定或(评审)时主要听取同行专家的意见,共同作出恰 如其分的评价。鉴定仍分为四级。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国内首创的重大科技成 果一般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组织鉴定。各级鉴定采取会议、通讯等多种形式,对 应用技术成果,凡根据研制任务书或合同经任务下达(或委托)的专业主管部门(单 位)正式验收并出具证明的视同通过鉴定;已经在生产(或使用)实践中证明技术上 成熟、经济上合理,由专业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视同通过鉴定; 经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如计量、测试、药检、品种、标准等)检验合格,并出具证明 的视同通过鉴定。对科学理论成果,一般在其论文公布一年以后(或经实践验证后) 进行评审。其中,对已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得会议文件作出肯 定性评价者,不再组织评审。   1978-1985年,省有关部门和市(地)以上鉴定的科技成果共6371项,其中,国 际水平的217项,国内先进水平的2505项,省内先进水平的3649项,历年鉴定情况 见表5-15。     1978-1985年山东省科技成果鉴定情况表 表5-15 ┌──┬──┬────┬──────┬──────┐ │年份│合计│国际水平│国内先进水平│省内先进水平│ ├──┼──┼────┼──────┼──────┤ │1978│652 │19   │283     │353     │ ├──┼──┼────┼──────┼──────┤ │1979│456 │21   │149     │286     │ ├──┼──┼────┼──────┼──────┤ │1980│657 │25   │210     │422     │ ├──┼──┼────┼──────┼──────┤ │1981│704 │29   │201     │474     │ ├──┼──┼────┼──────┼──────┤ │1982│732 │35   │298     │399     │ ├──┼──┼────┼──────┼──────┤ │1983│977 │26   │378     │573     │ ├──┼──┼────┼──────┼──────┤ │1984│977 │21   │420     │556     │ ├──┼──┼────┼──────┼──────┤ │1985│1196│41   │566     │589     │ ├──┼──┼────┼──────┼──────┤ │合计│6371│217   │2505    │364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