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类 科技成果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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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清时期,国家曾实行专利制度,山东获得专利权2项。对非专利性科技成果
由部门或单位实行分散管理,并进行示范推广工作。
  民国时期,山东取得专利5项,非专利性成果实行分散管理、逐级报告制度,
对重大科技成果予以奖励,并由政府和民间组织推广应用。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山东解放区对科技成果亦实行分散管理和逐级上报
制度。政府对获得重大成果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推广
应用,对发展生产、支援战争和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
  新中国建立初期,未发现山东有专利申请。1950-1957年间,对非专利性科技
成果仍沿用解放区的方式进行管理。自1958年,省科学工作委员会开始进行科技成
果的收集、交流和推广工作。1963年,省科委根据国家科委颁发的《关于上报和登
记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制定《关于贯彻国家科委〈关于上
报和登记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的补充规定》,开始全面管理
科技成果,建立科技成果的上报和登记制度。
  “文化大革命”中,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一度中断。1970-1977年间,省科技
情报研究所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配合下,进行了科技成果的收集整理,并汇编
成册,为科技工作和经济建设提供科技信息。
  1978年3月,全国科学大会和全省科学大会,对建国以来的重大科技成果进行
了奖励,并对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进行了表彰。
  1979年,省科委设立成果处,负责全省重要科技成果的上报、登记、鉴定、奖
励、交流、推广和保密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和县(市)科委相继设立科
技成果管理机构或专人。分别负责其科技成果的具体管理工作。从此,山东的科技
成果管理工作走上科学管理的轨道。
  1984年,中国专利局在山东设立济南代办处,山东省成立山东省专利局,个别
地区、行业、大专院校也相继设立专利管理及服务机构。全面开展专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