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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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建立前,山东省科技人员的技术职称,在国民党政府管辖区农、林、水
利、蚕丝、渔业方面实行技正、技士、技佐、技术员制,高等学校实行教授、讲师、
助教制,工厂企业实行工程师技术员制,医院实行医师制。在解放区实行技正、技
士、技佐、技术员和技师、技术员两种职称,科研单位实行技师、研究员、练习生
制。
  新中国建立初期到1966年,山东省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的是技术职务任命制和
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职务系列主要有工程技术、农业技术、高等教育、科学研究、
卫生技术等。
  1966-1976年期间,工资和技术职务的晋升制度处于停顿状态。
  1977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全国科学大全的通知》指出,要恢复技术职
称,建立考核制度,实行技术岗位责任制。1978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关
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1978年5月13日,在全省科学
大会上,省委宣布了王兆俊、潘承洞、蒋士和、谢天瑞等209人为高级科技、教学
人员的决定。同年,国务院又分别下发了卫生部、国家科委等14个部门制定的卫生、
科研、工程、农业、统计、编辑、图书档案资料、会计、新闻记者、外语翻译、经
济等专业技术干部职称暂行规定。
  1980年5月,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科
委和省经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
省直其他有关部门也分别对口转发了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提出了贯彻意见。省科
委负责工程技术、科研系列,教育厅负责高教、中专教育系列,卫生厅负责卫生技
术系列,农业厅负责农业技术系列,省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统计、编辑、外语
翻译、新闻记者、经济、图书档案资料等系列的职称评定工作。省、市(地)、县三
级分别成立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评定权限为:省级评委会负责评定高级职
称,市(地)级评委会负责评定中级职称,县级评委会负责评定初级职称。据此,在
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技术职称的套改、复查、考核和晋升工作。到1983年6月底,全
省共套改、评定、晋升自然科学技术人员职称330198人,其中高级职称1370人,占
科技人员总数的0.48%,中级职称40227人,占13.96%。另有集体单位的科技人员
42108人也参加了技术职称评定。评定技术职称对稳定科技队伍、激励科技人员进
取精神等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着职称与职责分离、没有数量限制、一旦授
予技术职称终身享有等弊端。
  1983年9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整顿职称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山
东省于同年9月1日起暂停职称评定。直到1986年1月,按照中央、国务院决定,在
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