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研究与开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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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的研究与开发机构(以下统称科研机构)始建于清末。1903年(光绪二十
九年),山东巡抚周馥奏准在济南东郊七里堡设立农业试验场,从事气象、土壤、
肥料、种子、蔬菜、作物以及耕播锄等方面的研究。民国时期建立一批科研机构,
主要有济南大槐树农业试验场、青岛李村农事试验场、山东省工业试验所及蚕业试
验场、水产试验场等。
  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时,保留下来的只有水产试验场、青岛果树试验场及在解
放区莒南县建立的山东省农业实验所等科研机构。
  新中国建立后,科研机构有了较快的发展。50年代初,将山东省农业实验所改
为山东省农业科学研究所,新成立青岛海水养殖所和省寄生虫病研究所。1958年,
成立中国科学院山东分院,下设物理、化学、数学、电子、半导体、自动化、机械
动力、海洋化学、生物、力学等10个研究所和一个金工厂。1958年12月,山东省农
业科学研究所扩建为山东省农业科学院。1959年成立山东省医学科学院以及省科技
情报、纺织、建筑、硅酸盐、葡萄酿酒、海洋药物等研究所。同年,地、市及多数
县也相继建立一批专业科研机构。到1960年,全省县以上科研机构148个,职工
10739人,其中科技人员4464人。
  1961年下半年贯彻中央“调整”方针,撤并一批科研机构,精减一大批科技人
员。中国科学院山东分院及其所属的研究所,除化学研究所划归华东分院以外,其
余全部撤销,人员由1519人,精简为196人,其中科技人员133人。山东省医学科学
院及其所属的研究所合并为山东省医学科学研究所。到1962年6月底,科研机构整
顿结束,全省尚有科研机构48个,职工4000人。1966年上半年,全省县以上专业科
研机构增加到101个,职工6000多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科技事业遭到严重挫折,许多科研机构被撤销,科技人员下
放工厂和农村劳动。
  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以后,被撤销的科研机构逐步恢复,同时新建立一批科研
机构,其中包括山东省科学院、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等47个院所,占省属科研机构的
54%。到1985年底,全省共有科研机构1000个,其中:国家驻鲁科研机构21个,省
属83个;市地属176个,县市(区)属112个,大专院校属173个,厂矿企业属419个,
民办16个,共有职工39254人。详见表5-2。
        1985年全省科研机构分类概况表
表5-2
┌──────────┬────┬─────┬───┬─────┐
│机构类别      │科研机构│占机构总数│职工 │占职工总数│
│          │(个)  │(%)    │(人) │(%)    │
├──────────┼────┼─────┼───┼─────┤
│国务院部委驻鲁   │21   │2.1    │6021 │15.3   │
│科研机构      │    │     │   │     │
├──────────┼────┼─────┼───┼─────┤
│省属科研机构    │83   │8.3    │10258 │26.1   │
├──────────┼────┼─────┼───┼─────┤
│市(地)属科研机构  │176   │17.6   │12881 │32.7   │
├──────────┼────┼─────┼───┼─────┤
│县(市、区)属科研机构│112   │11.2   │1441 │3.6    │
├──────────┼────┼─────┼───┼─────┤
│大专院校科研机构  │173   │17.3   │1998 │5.0    │
├──────────┼────┼─────┼───┼─────┤
│厂矿企业科研机构  │419   │42    │6359 │16.2   │
├──────────┼────┼─────┼───┼─────┤
│民办科研机构    │16   │1.6    │296  │0.75   │
├──────────┼────┼─────┼───┼─────┤
│合计        │1000  │     │39254 │     │
└──────────┴────┴─────┴───┴─────┘
  80年代初,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加强了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1983年10月省科
委根据国家科委《关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方法》制定了实施
意见。规定省直各部门新建立独立科研机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主
送省科委,抄送省计委、编委、财政厅,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
政府审核后,再由省科委报国家科委审批。省辖市(地)、县(市、区)新建独立科研
机构,由同级科委提出申请报告,经同级政府审核后,报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1984年春,根据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
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省科委制定并下发了贯彻实施意见。确定省硅酸盐
研究所、建筑研究所、化学研究所、农机研究所、海洋仪表所、机械设计研究院、
省农科院玉米研究所、省工艺美术研究所、济南市机械研究所、青岛市橡胶研究所、
青岛市化工研究所、烟台机械工艺所、烟台市农科所、枣庄市硅酸盐研究所以及德
州市工业科学研究所等15个科研机构作为试点单位,从1984年开始分别3-5年达到
全部经济自立。上述科研单位通过实行所长负责制、改革科技管理等措施,不仅在
坚持科研方向、出成果、出人才等方面取得卓越成效,也为社会创造了经济财富,
对全省的科技体制改革起到示范作用。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同年10月,中
共山东省委、省政府颁布了《山东省科学技术体制改革试行方案》,使科研机构的
改革工作逐步走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