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的研究与开发机构(以下统称科研机构)始建于清末。1903年(光绪二十
九年),山东巡抚周馥奏准在济南东郊七里堡设立农业试验场,从事气象、土壤、
肥料、种子、蔬菜、作物以及耕播锄等方面的研究。民国时期建立一批科研机构,
主要有济南大槐树农业试验场、青岛李村农事试验场、山东省工业试验所及蚕业试
验场、水产试验场等。
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时,保留下来的只有水产试验场、青岛果树试验场及在解
放区莒南县建立的山东省农业实验所等科研机构。
新中国建立后,科研机构有了较快的发展。50年代初,将山东省农业实验所改
为山东省农业科学研究所,新成立青岛海水养殖所和省寄生虫病研究所。1958年,
成立中国科学院山东分院,下设物理、化学、数学、电子、半导体、自动化、机械
动力、海洋化学、生物、力学等10个研究所和一个金工厂。1958年12月,山东省农
业科学研究所扩建为山东省农业科学院。1959年成立山东省医学科学院以及省科技
情报、纺织、建筑、硅酸盐、葡萄酿酒、海洋药物等研究所。同年,地、市及多数
县也相继建立一批专业科研机构。到1960年,全省县以上科研机构148个,职工
10739人,其中科技人员4464人。
1961年下半年贯彻中央“调整”方针,撤并一批科研机构,精减一大批科技人
员。中国科学院山东分院及其所属的研究所,除化学研究所划归华东分院以外,其
余全部撤销,人员由1519人,精简为196人,其中科技人员133人。山东省医学科学
院及其所属的研究所合并为山东省医学科学研究所。到1962年6月底,科研机构整
顿结束,全省尚有科研机构48个,职工4000人。1966年上半年,全省县以上专业科
研机构增加到101个,职工6000多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科技事业遭到严重挫折,许多科研机构被撤销,科技人员下
放工厂和农村劳动。
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以后,被撤销的科研机构逐步恢复,同时新建立一批科研
机构,其中包括山东省科学院、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等47个院所,占省属科研机构的
54%。到1985年底,全省共有科研机构1000个,其中:国家驻鲁科研机构21个,省
属83个;市地属176个,县市(区)属112个,大专院校属173个,厂矿企业属419个,
民办16个,共有职工39254人。详见表5-2。
1985年全省科研机构分类概况表
表5-2
┌──────────┬────┬─────┬───┬─────┐
│机构类别 │科研机构│占机构总数│职工 │占职工总数│
│ │(个) │(%) │(人) │(%) │
├──────────┼────┼─────┼───┼─────┤
│国务院部委驻鲁 │21 │2.1 │6021 │15.3 │
│科研机构 │ │ │ │ │
├──────────┼────┼─────┼───┼─────┤
│省属科研机构 │83 │8.3 │10258 │26.1 │
├──────────┼────┼─────┼───┼─────┤
│市(地)属科研机构 │176 │17.6 │12881 │32.7 │
├──────────┼────┼─────┼───┼─────┤
│县(市、区)属科研机构│112 │11.2 │1441 │3.6 │
├──────────┼────┼─────┼───┼─────┤
│大专院校科研机构 │173 │17.3 │1998 │5.0 │
├──────────┼────┼─────┼───┼─────┤
│厂矿企业科研机构 │419 │42 │6359 │16.2 │
├──────────┼────┼─────┼───┼─────┤
│民办科研机构 │16 │1.6 │296 │0.75 │
├──────────┼────┼─────┼───┼─────┤
│合计 │1000 │ │39254 │ │
└──────────┴────┴─────┴───┴─────┘
80年代初,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加强了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1983年10月省科
委根据国家科委《关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方法》制定了实施
意见。规定省直各部门新建立独立科研机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主
送省科委,抄送省计委、编委、财政厅,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
政府审核后,再由省科委报国家科委审批。省辖市(地)、县(市、区)新建独立科研
机构,由同级科委提出申请报告,经同级政府审核后,报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1984年春,根据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
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省科委制定并下发了贯彻实施意见。确定省硅酸盐
研究所、建筑研究所、化学研究所、农机研究所、海洋仪表所、机械设计研究院、
省农科院玉米研究所、省工艺美术研究所、济南市机械研究所、青岛市橡胶研究所、
青岛市化工研究所、烟台机械工艺所、烟台市农科所、枣庄市硅酸盐研究所以及德
州市工业科学研究所等15个科研机构作为试点单位,从1984年开始分别3-5年达到
全部经济自立。上述科研单位通过实行所长负责制、改革科技管理等措施,不仅在
坚持科研方向、出成果、出人才等方面取得卓越成效,也为社会创造了经济财富,
对全省的科技体制改革起到示范作用。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同年10月,中
共山东省委、省政府颁布了《山东省科学技术体制改革试行方案》,使科研机构的
改革工作逐步走向深入。
第二辑 研究与开发机构
山东省的研究与开发机构(以下统称科研机构)始建于清末。1903年(光绪二十
九年),山东巡抚周馥奏准在济南东郊七里堡设立农业试验场,从事气象、土壤、
肥料、种子、蔬菜、作物以及耕播锄等方面的研究。民国时期建立一批科研机构,
主要有济南大槐树农业试验场、青岛李村农事试验场、山东省工业试验所及蚕业试
验场、水产试验场等。
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时,保留下来的只有水产试验场、青岛果树试验场及在解
放区莒南县建立的山东省农业实验所等科研机构。
新中国建立后,科研机构有了较快的发展。50年代初,将山东省农业实验所改
为山东省农业科学研究所,新成立青岛海水养殖所和省寄生虫病研究所。1958年,
成立中国科学院山东分院,下设物理、化学、数学、电子、半导体、自动化、机械
动力、海洋化学、生物、力学等10个研究所和一个金工厂。1958年12月,山东省农
业科学研究所扩建为山东省农业科学院。1959年成立山东省医学科学院以及省科技
情报、纺织、建筑、硅酸盐、葡萄酿酒、海洋药物等研究所。同年,地、市及多数
县也相继建立一批专业科研机构。到1960年,全省县以上科研机构148个,职工
10739人,其中科技人员4464人。
1961年下半年贯彻中央“调整”方针,撤并一批科研机构,精减一大批科技人
员。中国科学院山东分院及其所属的研究所,除化学研究所划归华东分院以外,其
余全部撤销,人员由1519人,精简为196人,其中科技人员133人。山东省医学科学
院及其所属的研究所合并为山东省医学科学研究所。到1962年6月底,科研机构整
顿结束,全省尚有科研机构48个,职工4000人。1966年上半年,全省县以上专业科
研机构增加到101个,职工6000多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科技事业遭到严重挫折,许多科研机构被撤销,科技人员下
放工厂和农村劳动。
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以后,被撤销的科研机构逐步恢复,同时新建立一批科研
机构,其中包括山东省科学院、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等47个院所,占省属科研机构的
54%。到1985年底,全省共有科研机构1000个,其中:国家驻鲁科研机构21个,省
属83个;市地属176个,县市(区)属112个,大专院校属173个,厂矿企业属419个,
民办16个,共有职工39254人。详见表5-2。
1985年全省科研机构分类概况表
表5-2
┌──────────┬────┬─────┬───┬─────┐
│机构类别 │科研机构│占机构总数│职工 │占职工总数│
│ │(个)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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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委驻鲁 │21 │2.1 │6021 │15.3 │
│科研机构 │ │ │ │ │
├──────────┼────┼─────┼───┼─────┤
│省属科研机构 │83 │8.3 │10258 │26.1 │
├──────────┼────┼─────┼───┼─────┤
│市(地)属科研机构 │176 │17.6 │12881 │32.7 │
├──────────┼────┼─────┼───┼─────┤
│县(市、区)属科研机构│112 │11.2 │1441 │3.6 │
├──────────┼────┼─────┼───┼─────┤
│大专院校科研机构 │173 │17.3 │1998 │5.0 │
├──────────┼────┼─────┼───┼─────┤
│厂矿企业科研机构 │419 │42 │6359 │16.2 │
├──────────┼────┼─────┼───┼─────┤
│民办科研机构 │16 │1.6 │296 │0.75 │
├──────────┼────┼─────┼───┼─────┤
│合计 │1000 │ │39254 │ │
└──────────┴────┴─────┴───┴─────┘
80年代初,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加强了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1983年10月省科
委根据国家科委《关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方法》制定了实施
意见。规定省直各部门新建立独立科研机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主
送省科委,抄送省计委、编委、财政厅,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
政府审核后,再由省科委报国家科委审批。省辖市(地)、县(市、区)新建独立科研
机构,由同级科委提出申请报告,经同级政府审核后,报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1984年春,根据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
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省科委制定并下发了贯彻实施意见。确定省硅酸盐
研究所、建筑研究所、化学研究所、农机研究所、海洋仪表所、机械设计研究院、
省农科院玉米研究所、省工艺美术研究所、济南市机械研究所、青岛市橡胶研究所、
青岛市化工研究所、烟台机械工艺所、烟台市农科所、枣庄市硅酸盐研究所以及德
州市工业科学研究所等15个科研机构作为试点单位,从1984年开始分别3-5年达到
全部经济自立。上述科研单位通过实行所长负责制、改革科技管理等措施,不仅在
坚持科研方向、出成果、出人才等方面取得卓越成效,也为社会创造了经济财富,
对全省的科技体制改革起到示范作用。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同年10月,中
共山东省委、省政府颁布了《山东省科学技术体制改革试行方案》,使科研机构的
改革工作逐步走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