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进口化纤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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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5月, 青岛商检局对进口日本人造丝受理报验,因条件所限,只能检验规
定项中的公量、切断、条份等项目。其他项目由有关单位配合完成。检验按合同规定
的BISFA法进行。
1961年,该局正式对异地调拨青岛的有光粘胶人造棉进行检验,并出具重量检验
证书。其中,部分品质项目请上海商检局检验并汇总对外出证。1962年11月,进口粘
胶人造丝首次从青岛卸货报验。同年,派员参加上海全国进口化学纤维检验技术交流
会,共同讨论了人造棉、人造丝检验方法,并对检验仪器操作、恒温恒湿条件、含油
量计算、外观色泽等提出了修改、补充意见。
1964年,青岛商检局开始认可纤维检验站进行进口化纤检验,由商检局对外出具
证书。1965年3月,增加了专业检验人员,添置设备,规范了检验工作。1966年4月,
实施进口商品检验索赔试行办法,加强进口化纤的验收和出具索赔证书工作。1967年
2月11日, 该局为加强与兄弟单位的联系、配合,做好检验工作,开始执行《进口化
纤检验工作简则(草案)》、《进口化纤检验内部联系办法(草案)》和《化纤检验重点
项目统一操作方法暂行规定》。
1970年,青岛商检局执行对外贸易部、纺织工业部关于《改革进口人造丝、人造
棉管理体制》的通知,规定进口人造丝的有关业务移交工业部门统一管理,中央外汇
进口化纤品质项目由纤检所检验,商检局负责复验出证。地方外汇进口化纤由商检局
统一检验出证。橡胶、轮胎专用的进口人造丝、尼龙丝帘子线,由进货单位验收,不
合格的由商检局审核查验后出具索赔证书。1973年8月6日,派员参加上海进口化纤检
验方法定稿会, 对进口化学纤维长丝检验等五个方法进行定稿,并贯彻实施。11月2
4日,对进口纤维素纤维(粘胶、铜氨、醋酸)、合成纤维(涤纶、锦纶)实施法定检验。
1975年7月,青岛商检局参与制定《进口化纤验收、检验、出证及索赔工作规定》,
加强了化纤检验管理工作。 交流了“BISFA”扦样方法,水压式单纤维强力机的夹头
使用规则,弹力锦纶丝紧缩伸长率检验的前处理,长丝的定伸长弹性恢复率的操作程
序及熔点、卷曲仪使用性能。通过实验,采用中段切取法长度检验进行,充实了各检
验项目的检验方法。 1976年9月24日,派员参加与日本东丽工业公司关于合成纤维检
验方法的技术交流,确认涤纶丝检验等五个方法,并对长丝抽样、公量检验和长度测
试检验方法取得一致意见。
1977年8月6日,该局在青岛组织召开进口化纤检验技术交流会,对涤纶加工丝染
色均匀度和取样、合成纤维条毛粒、抽磅比例、熔点等检验方法同有关商检局进行了
操作交流和讨论。 1978年6月,参与讨论确定“合成纤维条毛粒标样”,统一对起点
毛粒的掌握。
1982年3月24日, 青岛商检局派员参加在南京举行的全国进口化纤检验技术交流
座谈会,对检验批次、长丝重量、纤度偏差及涤纶加工丝、腈纶膨体纱等检验方法进
行探讨,对粘胶短纤维的干伸长率、弹力锦纶丝的紧缩伸长率、腈混合条的重量不匀
率和涤纶加工丝的干断裂强度等4个项目的出证索赔允差作出补充。 10月,在青岛组
织召开进口化纤过磅、 取样、回皮技术操作座谈会,汇报了调研情况,对BISFA法进
行了现场取样演示,对衡器过重、回皮数量准确度进行分析,并达成共识。11月18日,
参加大连进口化纤伸长度测试技术交流会,强调样品制备代表性,仪器保持水压稳定
统一性, 确保了化纤短纤维强伸度测试结果的准确性。1986年6月,山东商检局接受
腈纶混合条收缩率检验的实验课题。 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公布后,该局进口化纤的报验、扦样、检验到出证索赔等工作更加规范,仅
青岛市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一次性得到赔款33.6万多元。
1990年8月, 山东商检局就墨西哥腈纶混合条热收缩率低于合同索赔一事,同外
商进行技术交流,通过现场取样测试,外商接受了试验方法,给予理赔。1991年8月,
山东商检局与日本三井、丸红、蝶理、住友等商社代表和有关技术人员就化纤影响重
量的水分、上油率检验进行了交流,外商对其技术条件、检验方法予以认可,最终对
近20批索赔案件全部给予理赔。
1993年3月23日, 山东商检局参加在郑州召开的全国进口化纤检验工作会议,参
与审订了进口二醋酯丝束检验规程、化纤长丝检验规程、氨纶丝检验规程等14个化纤
标准, 并初审了进口二醋酯丝束丙酮含量测试方法。5月,汇总30多年的检验资料,
编撰出版《进口化纤黄麻检验信息与反馈》 一书。1994年3月,参与同美国赫司特、
赛拉尼斯公司关于烟用二醋酸丝束检验方法的技术交流,提供了测试数据,对比了检
验方法。
1995年,随着进口化纤批量增多,山东商检局根据报验单位分散等情况,加强检
验力量, 进一步规范、开发阿尔米特长度仪、乌斯特单纱强力仪、条干均匀度仪和T
EXTECHNO纤度仪、强伸度仪等国际先进仪器的检验使用方法,使进口化纤检验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同年,该局完成《进口腈纶丝束检验规程》和《进口化纤条纤维长度测
定方法(阿尔米特法)》两个行业标准的制标任务。

1983年-1995年在有关杂志上发表的论文
表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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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名称 │杂志名称 │发表日期 │
├────────────────────┼─────────┼─────┤
│《关于锦纶氨纶丝的检验》 │《纤维标准与检验》│1983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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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纤维比电阻测试研究》 │《纤维标准与检验》│198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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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开展化纤熔点的测定》 │《纤维标准与检验》│1986年4月 │
├────────────────────┼─────────┼─────┤
│《对“BISFA”检验化纤重量的评述》 │《纤维标准与检验》│1986年12月│
├────────────────────┼─────────┼─────┤
│《评墨西哥腈纶混合条收缩率检验方法》 │《纤维标准与检验》│1991年10月│
├────────────────────┼─────────┼─────┤
│《检验数据在进口化纤索赔中的作用与效果》│《纤维标准与检验》│1992年3月 │
├────────────────────┼─────────┼─────┤
│《检验进口化纤应重视合同指标与内在品质的│《纤维标准与检验》│1993年5月 │
│统一》 │ │ │
├────────────────────┼─────────┼─────┤
│《关于腈纶混合条收缩率与所纺纱收缩率的相│《纤维标准与检验》│1995年1月 │
│关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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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个省级试验室腈纶棉试验结果的精密度│《纤维标准与检验》│1995年4月 │
│分析》 │ │ │
├────────────────────┼─────────┼─────┤
│《进口化纤过磅扦样数量的修改补充看法》 │《纤维标准与检验》│1995年6月 │
├────────────────────┼─────────┼─────┤
│《进口未膨化腈纶的质量严重影响生产的 │《山东商检科技》 │1994年5月 │
│后序产品质》 │ │ │
├────────────────────┼─────────┼─────┤
│《对粘胶人造丝线密度测试方法的修改补 │《山东商检科技》 │1994年7月 │
│充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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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1995年进口化纤检验数量统计表
表3-9
┌─────┬──┬────┬────┬─────┬────┐
│年度 │批数│数量 │货值金额│不合格批数│应赔金额│
│ │ │ │(万美元)│ │(万美元)│
├─────┼──┼────┼────┼─────┼────┤
│1961-1962 │12 │5823吨 │ │ │ │
│1963 │3 │150吨 │ │ │ │
│1964 │ │ │ │ │ │
│1965 │ │600包 │ │ │ │
│1966 │1 │375吨 │ │ │ │
│1967 │3 │15.3吨 │ │ │ │
│1968 │2 │30吨 │ │ │ │
│1969 │1 │200吨 │ │ │ │
│1970 │ │1045.7吨│ │ │ │
│1971 │7 │925吨 │ │1 │ │
│1972 │6 │1392吨 │ │ │ │
│1973 │ │1707吨 │ │3 │0.2128 │
│1974 │6 │726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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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年度│批数│数量 │货值金额│不合格批数│应赔金额│
│ │ │ │(万美元)│ │(万美元)│
├──┼──┼────┼────┼─────┼────┤
│1975│103 │1629吨 │ │ │ │
│1976│83 │40722吨 │ │ │ │
│1977│45 │23347吨 │ │ │ │
│1978│257 │47251吨 │5294 │ │ │
│1979│249 │75462吨 │3035 │ │ │
│1980│303 │38297吨 │6143 │ │ │
│1981│266 │12000吨 │9810 │ │ │
│1982│294 │8829吨 │4978 │23 │2.7080 │
│1983│147 │1577吨 │1560 │6 │2.0445 │
│1984│124 │ │1148 │11 │1.5153 │
│1985│59 │5193吨 │205 │7 │0.6278 │
│1986│77 │30603吨 │676 │8 │2.8455 │
│1987│561 │46504吨 │5297 │22 │7.4880 │
│1988│314 │18871吨 │6046 │35 │10.1500 │
│1989│106 │19325吨 │2543 │15 │ │
│1990│140 │22689吨 │2292 │13 │10.0000 │
│1991│163 │23745吨 │3288 │19 │10.1000 │
│1992│190 │33440吨 │3949 │15 │16.5200 │
│1993│172 │39001吨 │3723 │6 │2.3000 │
│1994│233 │21349吨 │5974 │12 │36.3300 │
│1995│115 │ │4139 │5 │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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