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一般出口商品包装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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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是商检的重要检测项目,早在50年代就有查验要求。一般是在检验鉴定
出口货物品质、重量的同时,随之对包装进行查验。
1953年10月22日,青岛商检局拟订了苹果、核桃仁、烟叶、麻类、猪鬃及蛋制品
6种出口商品包装规格,上报外贸部商检总局。1954年8月11日,对出口商品包装检验
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凡合同、信用证、购买证注明要求商检检验包装者,可根据以上
单证规定的条件进行拣样检验。合同、信用证、购买证未规定条件而又要求包装检验
者,则按照实际包装情况进行检验,并把检验结果填注在证书上。合同、信用证等未
有包装检验要求的,则不予检验。
1955年2月18日,青岛商检局为外贸部商检总局汇编《进出口商品包装的资料》,
整理上报了有关商品检验鉴定的案例和材料。 5月,开始执行外贸部发布的《输出商
品包装检验工作暂行规定》和《执行输出商品包装检验工作暂行规定之注意事项》。
要求报验单位将合约中规定的包装条件附注于报验单上,以便进行包装检验。无具体
条件者,参照《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标准》规定的包装条件进行检验,《暂行标准》
未规定的,按一般习惯与实际情况检验;对合同未规定检验的,拣样时发现包装破损
污染,明显影响商品品质、重量的,责成发货单位加固或更换包装。
1960年1月, 青岛商检局执行外贸部《关于加强对出口商品包装检查的通知》和
《商品检验局对出口商品包装检查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出口商品包装检查的专
项会议,并且与青岛海关、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联合成立出口商品包装临时调研小组,
到各出口公司仓库、 生产加工部门计21个点,查勘了100多种商品的包装情况。针对
出口商品包装存在的问题,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并展出了出口商品包装图片,促使出
口经营部门研究改进包装质量。 9月,对转口青岛出口的冻鱼、虾和产品的包装,要
求出口经营部门采取封条封口密固的做法,用以保证商品质量的完整和卫生。11月,
与青岛海关、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再次联合到各出口公司仓库和包装加工部门共计27
个点,复查商品143种,按坚固美观、适于长途运输的要求改进商品包装125种。针对
部分商品包装存在的问题,有关出口经营部门分别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各自经营
的商品性能制订了相应的包装条件,指定专人检查商品包装质量。
1961年7月, 青岛商检局会同青岛海关、人民银行青岛分行先后在青岛啤酒厂、
华昶锯木厂联合召开出口木箱包装经验交流现场会议,会后成立包装质量检查小组,
负责巡回检查各包装木箱加工单位对现场会议的贯彻情况,并帮助其建立健全经营管
理和产品检查制度。同年,由廿里堡运至青岛出口的烤烟计674桶,经查验348桶包装
存在虫蛀、腐朽和板材不良等问题。由于及时发现该批货物的包装问题,避免了国家
经济损失。 1962年6月,与青岛海关共同拟订《山东地区出口商品包装、标志检查要
求试行草案》,作为商检局、海关检查、验放出口商品包装的依据和出口、供货部门
加工出口商品包装的标准。
1964年9月, 青岛商检局通过检测证明沥青牛皮纸带有毒性、不宜做食品包装材
料。之后,将这一检测结果和建议一并上报外贸部商检总局。
1972年5月, 青岛商检局执行《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包装检验工作的通知》,分析
上报了两年中发现的出口商品包装质量问题,并坚持在检验中凡包装不符合合同、标
准规定或不能保护商品质量完整的,不予发证放行。
1976年2月, 青岛商检局针对国外食品包装禁止使用萤光物质、萤光染料的包装
物料的规定,集中对出口水产品使用的两种包装纸(硫酸纸和白腊纸)及被包装的鱼、
虾干进行了测定,发现均存有萤光物质。为此,书面报告外贸部商检局,建议有关出
口经营部门研究改进出口食品包装。1979年,对烟台罐头厂实行驻厂检验,加强了对
原料、质量、包装三个环节的把关。
1980年,青岛商检局帮助省内鲁桥食品厂改进芦笋罐头的包装罐,提高制罐、封
口模具的光洁度,改进打字、焊锡工艺,减少了硫化铁的污染,杜绝了平酸菌事故的
发生。 1983年3月, 与省外贸局联合召开各进出口分公司会议, 贯彻落实外经贸部
《关于共同努力保证出口商品质量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加强出口商品包装管理防止
包装破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严格出口商品包装管理,要求外包装改进包装用料,
牢固美观,唛头标志清晰无误,内包装做好装璜和小包装的改进工作。同时要求有关
单位加强对搬运工人教育,杜绝野蛮装卸,防止包装破损。
1985年9月, 山东商检局在查验中发现,娄山库存放的细布包装,包面大面积沾
污或有脚印,有的包铁腰过长、打包不紧、包型不正,不符合出口要求。及时督促经
营部门做好返工整理后出口,保证了出口装运。
1989年10月1日,山东商检局制定发布《山东省出口商品包装检验办法(试行)》,
对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包装,规定必须经商检局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
的包装,不得装运出口。对非法检的出口商品包装检验,凭申请和委托办理。11月16
日,向各市、地商检局发布《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包装检验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部署了一般出口商品包装容器生产厂考核条件及核发厂代号等事宜。12月,会同省外
贸局、青岛市经贸委联合召开全省出口商品包装检验工作会议,宣传贯彻《商检法》
及《山东省出口商品包装检验办法 (试行) 》,决定山东省出口一般商品包装检验于
1990年1月1日正式全面展开。
1990年7月, 山东商检局根据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出口商品包装厂考核和发放质
量许可证的通知》,制定了《山东省出口商品运输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和《山东省出口包装质量许可证考核评分表》,办法规定:凡山东地区的出口商品运
输包装生产企业,均须经过考核审批合格取得山东商检局颁发的《山东省出口商品运
输包装质量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出口包装产品。未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商检局不
予受理报验,外贸经营部门不予安排加工运输包装任务。上述规定自1991年1月1日起
执行。1990年9月,在威海召开全省商检系统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 工作会议,对
《山东省出口商品运输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作了解释,布置了具体贯彻
步骤,研究了质量许可证的考核程序。10月5日,下发通知,决定旧设备(单机) 和泡
花碱不得用于生产出口纸箱包装。11月,包装性能检验执行由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出
口商品运输包装性能检验暂行规程》。同年,制订下发《山东省出口商品包装管理办
法》、《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测试方法》、《出口一般商品 (包装) 使用鉴定方法》、
《对一般出口商品包装容器生产厂考核条件及核发生产厂代号的规定》和《一般出口
商品包装检验过渡时期的处理意见》,并对全省80家包装生产企业进行了考核。
1991年1月1日,山东商检局执行国家商检局发布的《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管理
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列入《种类表》实施法检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 执行强制性检验。1月23日,根据《管
理办法》规定,在潍坊召开山东省出口商品包装质量许可证首批发证大会,对符合生
产出口商品包装容器的64个生产企业颁发了出口商品包装质量许可证,公布了生产厂
代号。 3月,对济南、淄博、潍坊、烟台商检局出口商品包装实验室全面考核合格,
决定正式启用。 6月,针对出口水泥包装破损造成短重索赔问题,制订了《山东出口
水泥暂行管理办法》 和《出口水泥包装集装袋检验办法》,印发全省贯彻执行。6月
19日,下达《关于库存出口商品一律进行包装检验的通知》,决定自即日起,各出口
部门库存出口商品一律进行包装检验。8月,共发放《包装质量许可证》105份,并将
74家获证单位在《大众日报》发布通告。
1992年1月, 山东商检局执行国家商检局印发的《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工作若
干规定》,对钢桶、镀锌桶、铝桶、钢塑桶(罐)、纸箱、塑料编织袋、麻袋、纸塑复
合袋、钙塑瓦楞箱、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桶)等15类运输包装容器实施性
能检验。同时,出口商品运输包装瓦楞纸箱等14个性能检验规程开始试行。6月、9月,
分别印发《山东省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包装质
量许可证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获证企业进行全面复查。
1993年3月, 山东商检局下发通知,对已获得《出口商品运输包装质量许可证》
的生产厂的代号进行重新编号。同时,建立完善了纸箱实验室,在恒温恒湿条件下完
成纸箱的跌落、 抗压、戳穿、耐破、边压、厚度等实验项目。7月30日,重新制订了
《山东省出口包装检验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出口包装生产企业质量体系
评审表(试行)》,印发全省执行。9月11日,该局起草制订的《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提
把式集装袋检验规程》(SN/TO183-93) 经国家商检局审查批准(1994年1月1日执行)。
同年,举办2期已获质量许可证企业认可检验员培训班,有168人考核合格,获得认可
检验员证书。
1994年4月, 山东商检局下达《关于获得出口商品运输包装质量许可证企业分类
情况的通报》,公布全省一类企业6家,二类企业13家,三类企业141家。5月1日起,
执行国家商检局发布的SN/TO262-93《出口商品运输包装-瓦楞纸箱检验规程》 、SN/
TO263-93《出口商品运输包装-聚苯乙烯泡沫箱检验规程》、SN/TO264-93《出口商品
运输包装-柔性集装袋检验规程》 、SN/TO265-93《出口商品运输包装-闭口钢桶检验
规程》 、 SN/TO266-93《出口商品运输包装-钙塑瓦楞箱检验规程》 、SN/TO267-93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麻袋检验规程》 、SN/TO268-93《出口商品运输包装-纸塑复合
袋检验规程》、SN/TO269-93《出口商品运输包装-钢塑复合桶检验规程》、SN/TO270
-93《出口商品运输包装-纸板桶检验规程》、SN/TO271-93《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塑料
容器检验规程》 、SN/TO272-93《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开口钢桶检验规程》、SN/TO27
3-93《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木箱检验规程》 、SN/YO274-93《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塑料
编织袋检验规程》、SN/TO275-93《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复合塑料编织袋检验规程》等
14个行业标准,进行出口商品运输包装的检验工作。10月至11月期间,对全省获得出
口商品运输包装质量许可证的纸箱包装生产企业再次进行全面统检,发现15家企业的
产品普遍存在戳穿、抗压、边压强度不合格。针对生产厂家缺乏纸材的检测能力,存
在以价取材等问题,将用纸材料的检验列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并采取了有效
措施。11月,召开会议统一检验目光,对制订的《山东省出口包装用纸材料检验和监
督管理的规定》(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同年,根据出口包装质量许可证考核和管理的
有关规定, 结合山东省包装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参照ISO9000系列标准,修订了《出
口包装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表》,并依此对出口包装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许可证考核
工作。 全年,共有33家包装生产企业获证,有67家通过质量许可证复查工作,有2家
企业考核、复查不合格。另外,还对15家包装生产企业进行了建立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和申办质量许可证工作的技术辅导。
1995年2月,山东商检局发布《山东省出口包装用纸材料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试
行) 》,规定凡山东省生产出口包装用纸材料的企业,必须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办理
质量许可证和生产厂代号;获得质量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生产出口包装用纸材料。同
时,完成设计、印制、包装用纸材料检验单证工作。4月1日始,对出口包装用纸材料
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 9月、10月,对淄博、威海地区的34家出口商品纸箱
包装生产厂的产品进行统检,合格的24家,不合格的10家。责成不合格的生产厂家进
行整顿, 整顿期间,其产品不能用于盛装出口商品。9月21日,发布《获得“出口包
装用纸材料质量许可证”生产企业的通知》,公布21个企业获得质量许可证。至同年
底, 全省获出口商品运输包装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已达241家,生产出口包装包括桶、
箱、 袋类、中性散装容器等20多种。为了加强出口包装检验,举办4期商检认可包装
检验员学习班,培训认可检验员296人。

1985年-1995年出口包装检验数量统计表
表2-66
┌──┬────┬─────┬───┐
│年度│普通包装│危险品包装│件数 │
│ │检验批次│检验批次 │(万件)│
├──┼────┼─────┼───┤
│1985│ │150 │8 │
│1986│ │640 │23 │
│1987│ │320 │11 │
│1988│ │382 │26 │
│1989│ │578 │39 │
│1990│817 │726 │3252 │
│1991│659 │831 │7166 │
│1992│757 │971 │3856 │
│1993│877 │936 │3316 │
│1994│2604 │1227 │10363 │
│1995│2180 │937 │1007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