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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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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为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两种。包装的性能
检验,是通过人工环境模拟或重现包装件在正常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对
以某种设计模式、工艺、材质生产的包装容器性能进行试验。主要包括垂直冲击跌落、
防渗漏、液压、堆码、液密封口、气密封口、顶部吊拉、撕裂传播、倾倒、正位等试
验。包装容器经性能检验合格后,还必须进行使用鉴定,即确定其选用的包装是否正
确,危险物质的装入量是否符合国际海运和国际空运的有关要求,以及包装标记、标
签、衬垫物、封口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保证危险货物的安全装运。
1984年,山东商检局对全省出口的火柴、冰醋酸等27种易燃易爆危险品进行摸底,
并就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和检验情况进行排查。还派员参加国家商检局联合调查小组赴
上海、天津、江苏,对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储存、运输和港口装卸进行调查了
解,掌握情况。
1985年4月, 山东商检局派员赴常州参加全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学习班,与
日本海事检定协会、大连海运学院就国际海运危规、化学危险品性质和危险货物包装
检验实务等分别授课。6月,向全省转发《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于7月1日始,对辖区内的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商检局颁
发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测试方法 (试行) 》、《塑料编织集装袋测试方法
(试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方法(试行)》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
验的容器编号方法(试行)》,办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港务部
门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安排出口危险货物
的装运。 对包装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入库和装船。7月,会同外贸主管部门和经营、
运输部门制定印发《山东省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细则》。同时,研制
了跌落试验和堆码试验联合装置。并会同省有关外贸经营部门和青岛黄海制桶厂联合
建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验室, 承担全省用于盛装出口危险货物的20升~200升闭口
钢桶、开口钢桶、塑料编织袋等包装容器的性能检测任务。其间,完成设计、印制检
验单证的工作;翻译了《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21次修改稿1984年版有关包
装检验部分;召开地区商检处会议,明确了检验分工;起草了包装性能检验和使用鉴
定技术规程,并上报国家商检局。由此,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工作在全省全面
展开。同年,对全省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实施了质量许可制度,并分
期对14个包装容器生产厂下达了统一代号。
1986年9月, 山东商检局开始执行国家商检局发布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
器鉴定技术规程(试行)》通知,会同港务运输部门和有关危险货物外贸经营部门联合
召开座谈会,经共同商定组成“山东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协调小组”,按季召开会
议, 互通信息,解决问题。同时,对6个包装容器厂下达了统一代号。11月,针对有
关生产厂家未执行铸印或标明统一代号、批号规定所造成货物入库、入港货证不符的
问题, 下发了《关于塑料编织包装容器必须立即刷印生产厂代号的通知》,决定自1
987年1月1日起, 凡无代号的塑料编织包装容器,商检局不予受理性能检验及使用鉴
定。10月,对出口气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执行交通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出
口气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出口时,外贸经营部门必须持有
指定的检验单位出具并经省级有关机构审核盖章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向产地商检机
构报验。12月18日,接交通部、兵器工业部、航天工业部、航空工业部、国家商检局
的联合通知,对出口军事危险品包装的检验、管理,按照《关于军贸危险货物包装检
验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执行。同年,根据国家商检局委派的任务,参考《国际海上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日本的规定,起草了《中型散货集装容器性能鉴定技术规程》,
填补了中国的空白。
1987年8月4日, 山东商检局按照规定,对4个包装容器生产厂下达了统一代号。
至此, 经批准编号的危险货物包装生产厂已有20多家,生产的包装容器有200升闭口
大桶PVF(聚氟乙烯) 内涂桶、移动顶钢桶、塑料桶、木箱、吨级集装袋、塑料编织袋
和复合袋等。 使用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生产厂有40余家。8月,执行国家商检局发布
的《关于加强出口电石安全运输工作的通知》,要求厂方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严
格执行检验监管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装卸运输中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发现漏泄和
胖桶及时予以处理。对库存超期空桶必须申请商检局复验。同年,在一无图纸、二无
样机的情况下,会同工厂技术人员研制了JC-1中型散货集装测试机,解决了吨级集装
袋的跌落、 堆积、六倍负荷顶部吊拉、扯裂、拽落和正位等6项测试。该测试机使用
传感器反映吊拉重量, 并用二次仪表达到自动记录和显示打印的要求,1989年3月荣
获外经贸部四等奖。
1988年2月, 山东商检局向省有关制桶企业发布《关于改进金属桶涂漆工艺的通
知》,要求采用先进的喷涂方法,以解决漆膜附着力低、厚度不均匀、光泽度低、起
皱等缺陷, 并提出淘汰200升闭口钢桶五层巨形卷边工艺,采用七层圆卷边工艺。同
时,制定《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集装袋检验规程》,经国家商检局审定发布执行 (编号
为ZBA82003-88)。10月,山东商检局开始依据国家商检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
标准ZBA87001.1-88《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 、ZBA87001.2-88《海
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ZBA87001.3-88《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
检验规程-使用鉴定》进行检验,其间,建立完善了在高温40℃、低温-18℃以下适合
塑料桶(罐)的实验设施。
1990年,山东商检局为加强监督管理,派专人常驻省内主要危险品的出口集散仓
库港东库,进行检验把关。1991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商检局的要求,正式执行《国
际危规》。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的周期和包装标记,按统一规定执行。4月,
执行《关于〈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办理
检验签证等工作。
1992年11月,山东商检局与青岛海监局、青岛港务局联合召开业务协调会议,贯
彻执行国家商检局《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单证及其使用说明的通知》,
就山东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取得一致意见。
1993年1月1日,山东商检局开始凭《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受理包装使用鉴定申请,鉴定合格后,出具《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
果单》。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与《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
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同时交给申请人,以供其分别向港务监督和港口业务部门办
理出口危险货物申报和托运手续。同年,对全省商检系统从事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
人员,分别组织专业知识和检验操作能力的培训和考试。全省共有26人通过国家商检
局组织的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同时,还为全省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厂培训认
可检验员122人,为出口经营部门培训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的报验员70人。
1994年1月, 山东商检局根据国家商检局的通知,执行1993年发布的SNO182.1-9
3《海运出口电石包装钢桶使用鉴定规程》和SNO182.2-93《海运出口电石包装钢桶性
能检验规程》 ,对出口电石包装钢桶进行检验鉴定。4月,该局派出13人参加国家商
检局举办的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学习班,在业务理论和上岗操作两项考试中全部合格,
获得危险货物包装检验上岗证书。
1995年5月5日,山东商检局与山东省民航局在青岛召开山东省空运出口危险货物
包装检验管理工作会议,宣传贯彻《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了在山东省开展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的有关事宜。根据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山东省内的包装生产单位实行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制度。规定包装生产
单位一律向山东商检局办理登记和申请,经按《山东省出口包装检验质量许可证管理
办法》考核合格,取得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或取得出口商品质量体系
(ISO9000)认证且产品合格,方可从事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8月1日起,
对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 执行国家商检局发布的SN/T0370-95《空运出
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 、SN/T0371-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
能检验》和SN/T0372-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10月1日,对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执行国家商检局发布的SNO449.1-95、SNO449.2-
95、 SNO449.3-95新的检验规程。 11月1日起,按照国家商检局、交通部联合发布的
《关于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实施检验和管理的通知》精神,对海运
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进行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12月7日至9日,在威海召开全
省出口包装检验工作会议, 讨论通过了 《山东省出口包装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表
(修订版)》,学习讨论《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及其有关包
装检验问题。同年,山东商检局的包装实验室历经两次改造,已发展成拥有检测设备
20多台(套) ,面积达500余平方米的包装综合实验室。实验室拥有国际、国内标准86
5个,可检测钢桶、钢塑复合桶、纸板桶、塑料桶(罐) 、集装袋、塑编袋、纸塑复合
袋、麻袋、纸箱、钙塑箱、木箱等运输包装20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