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出口鞋类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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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区鞋类出口始于50年代, 至1959年4月,青岛商检局受理报验的青岛、济
南出口皮鞋的加工厂家达19个。其产品按合同(小样) 要求生产、检验、验收。7月,
出口皮鞋实施法定检验。 8月,与经营部门召开各出口皮鞋生产厂负责人会议,宣传
“商品品质管制政策”,分析全省出口皮鞋质量存在问题,提出了具体改进意见。同
时,根据外贸部商检总局《皮鞋检验项目按十个项目规定掌握》的指示精神,与厂检
员共同校正检验目光,采取了分档、分类等办法,对出口皮鞋进行全批检验,并针对
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帮助生产厂建立健全检查制度。11月20日,发布了《关于开验出
口胶雨鞋、球鞋的通告》,对山东出口胶鞋实施法定检验。检验的依据主要是合同规
定和确认样品。
1960年初,青岛商检局召开了商检、生产和外贸经营部门三结合会议,宣传贯彻
商品品质管制政策;对《出口皮鞋十个检验项目》进行了修订并报外贸部商检总局备
案。同时,制定了《出口皮鞋检验基本项目》(以下简称《基本项目》)。规定合同中
订明具体规格条件的,按合同规定检验;合同规定不明确的,按《基本项目》检验。
检验方法以感官检验为主结合量具进行, 采取商检全部自验的检验方式。4月,与生
产厂、出口经营部门共同研究制订了《出口胶鞋理化性能、外观质量及包装条件的方
案》 。7月,经研究,用化学药剂试制皮革制品定色防霉混合药剂解决了对输苏联皮
鞋发霉及干湿擦(特别是湿擦) 不脱色的问题。8月,根据国境站商检处函告的输苏皮
鞋的外包装箱不良情况,会同生产经营部门赴现场查看,发现箱板过薄、板皮质量差
及钉箱不牢等情况,在青岛召开“商检局、生产厂、出口经营部门现场会议”,讨论
研究提高产品、包装质量的措施。同时会同省经营部门共同研究,初步拟出皮鞋染色
牢度检验的具体办法。
1962年6月28日, 青岛商检局按轻工部、外贸部《关于试行〈出口胶鞋检验规程
(草案)〉的通知》,对出口胶鞋合同无明确规定的,除按轻工部部颁标准检验外,还
按《出口胶鞋检验规程(草案) 》试行。8月,青岛商检局对出口高、中低跟皮鞋的检
验参照外贸部商检局转发轻工部制定的《出口高、中、低跟皮鞋用木跟、勾心技术条
件(草案)》进行检验。1963年,对出口胶鞋的检验,采取生产厂先试制小样,经审定
符合标准与合同要求后,然后正式投产。生产中由商检派员随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
成品由厂检员初验,包装后商检人员会同出口经营部门驻厂员按照逐日生产批号进行
抽查检验,检验合格的放行出口,不合格的由厂方加工整理。
1964年11月16日,青岛商检局根据外贸部商检局《关于改变皮鞋抽样比例的通知》,
对于出口资本主义市场的皮鞋加大拣样比例, 实行5箱以下的抽样1箱,6箱至10箱的
抽样2箱的做法。1966年4月,执行外贸部商检局《关于出口胶鞋的检验依据问题》的
指示,对出口胶鞋(包括布面胶鞋和胶面胶鞋)按《GB318-319-64胶鞋国家标准》执行
检验。如外销有特殊要求,经当地出口公司同有关生产厂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订
工贸协议或标样,依照检验。
1969年3月,取消出口皮鞋法定检验。1970年7月,青岛商检局根据外贸部商检局
的指示下发通知,再次恢复出口皮鞋法定检验。同年,经查验的烟台皮鞋厂加工输利
比亚G53003型号童皮鞋发现,纸板勾心代替铁板勾心;鞋掌面有刀伤;在用料、规格、
包装上质量问题突出。致函经营部门查明原因,加强验收工作,确保出口皮鞋的质量。
1973年,由莱阳外贸仓库调运青岛出口的皮鞋22箱,在口岸查验中发现,外包装出现
三合板木板脱落、箱板破裂、开缝和内包装破碎等问题,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1974
年, 山东出口皮鞋由于革皮质量问题和原辅料供应不及时使延期交货率达80%。针对
此情况,备文上报主管部门,建议召开专业会议,结合实物样进行革皮质量普查,以
保证出口皮鞋按期交货。
1976年4月, 青岛商检局在青岛召开专检与群检相结合的检验网点建设试点现场
会,贯彻落实皮鞋检验规程,同时对出口皮鞋实行兼职厂检员和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出
证,商检查核放行的做法。同年,在口岸查验中发现部分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有猪修
面轻胶底男凉鞋尺码不足、后拉带高、帮面结构不合理,猪修面童凉鞋、童凉拖大底
变型、后带结构不够合理等,在反馈情况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出口质量。1977年,
青岛商检局会同省经营主管部门召开“出口皮鞋生产企业包装情况座谈会”,扭转皮
鞋出口中存在的只求创汇无视包装质量的情况,研究制定了《出口鞋包装的十一条建
议》,加强了出口皮鞋包装管理。1978年10月,召开出口皮鞋质量现场碰头会,交流
出口皮鞋检验网点建设工作经验,协调工、贸、检共同把好质量关。
1979年,青岛商检局皮鞋检验网点建设工作经验在广州全国出口皮鞋检验工作座
谈会上作了交流。 同年,对皮鞋发霉进行研究,研制出皮鞋防霉剂“备防多L”,提
出了“出口皮鞋防霉七条建议”等具体办法和措施。1981年后,加大法检力度,下发
通知强调皮面鞋除足球皮鞋、 滑冰皮鞋、钉子赛跑鞋外,一律实行强制性检验。198
3年, 山东省出口皮鞋数量逐渐回落,根据国际市场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在全省选择生产设备和技术条件较好的出口生产企业,到国内外考察学习,进行技术
改造、技术更新。
1985年1月,山东商检局实施国家商检局《出口皮鞋检验规程》规范检验工作。2
月1日起,对出口训练鞋执行国家商检局下达的《出口训练鞋(试行) 》标准。同年,
负责出口皮鞋的检验人员,被选定为国家商检局成立的出口皮鞋检验技术组的成员。
1986年,贯彻国家商检局的指示,对出口胶鞋合同无明确规定也无检验标准的,依据
《出口胶鞋检验工作几项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检验。1987年,以产地检验为重点,
抓好检验基础工作。同时,要求生产厂在各次预验前自行抽查,抽查合格后按批次填
写抽查检验结果单,提交外贸出口部门申请预验,检验后,与有关单位一起存入商品
档案。
1988年, 山东商检局受国家商检局的委托,承担制订标准任务。9月,编写完成
《出口布鞋检验规程》初稿,《出口布鞋检验规程编制说明》和《出口布鞋检验规程
征求意见汇总表》,征求有关商检局意见后,形成专业标准稿,并按时予以上报。同
年, 在检验管理中了解到青岛的一个胶鞋生产厂与美国签订了出口高档鞋种C、V、D
牌胶鞋,质量条款订得过高不具备加工条件,对此,及时提醒厂方对外修改协议,避
免出口后造成经济损失。1989年8月1日,出口鞋类全部列入《种类表》,实施法定检
验。针对山东出口鞋种类繁杂、加工厂点分散的情况,制定印发《山东省出口鞋类检
验暂行管理办法》,加强检验管理。
1990年2月, 山东商检局承担新的制标项目,负责起草《出口皮拖鞋检验规程》
和《出口布拖鞋检验规程》送审稿,寄送全国有关商检局征求意见,修改后通过审定。
同年,出口鞋类所执行的规定标准有《出口鞋类检验管理规定》、《出口皮鞋检验规
程》、《出口皮便鞋检验规程》、《出口皮(革)拖鞋检验规程》、《出口布鞋检验规
程》、《出口布拖鞋检验规程》和《出口胶鞋检验工作几项规定》。
1991年6月, 山东商检局根据《商检法》和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在青岛举办青
岛市出口胶、布鞋认可检验员培训班,经考核认可6个生产厂和3个出口单位的14人为
出口鞋类认可检验员, 自10月1日起开始执行检验任务。届时,厂检合格单无认可检
验员签字,商检局将不予受理报验。
1992年7月, 山东商检局根据国家商检局下发的《出口鞋类检验管理规定》,对
出口鞋类凡涉及安全、卫生要求的按国家有关安全、卫生限量标准进行检验;对外贸
易合同和成交样品(或经签封的复制样品)、信用证等有规定的,按合同、样品、信用
证规定检验;上述两款对品质条款规定不完善的,按国家标准及经国家商检局确认的
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同年底,对各类生产企业推荐的认可检验员人选进行了较系统的
培训, 通过考核有18个单位的27名学员取得了认可检验员资格。同时规定自1993年7
月1日起, 凡有认可检验员的生产厂的出口产品必须经认可检验员检验合格并签发检
验合格单。检验合格单无认可检验员签字,商检局将不接受报验。
1993年6月, 山东商检局印发《关于对青岛地区出口鞋类工厂试行分类管理的通
知》,对出口鞋类生产厂分为三类进行管理,其中一类厂3个,二类厂4个,其余为三
类厂, 对一、 二、 三类厂自验率分别执行报验批次的40%、60%和100%。7月,根据
《商检法》和《出口鞋类检验管理规定》,加大监管力度,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发
布了《山东省出口鞋类检验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检验依据、检验方式、检验程序、
监督管理等均做了详细规定。
1994年11月,山东商检局为加强批次管理,印发《山东省出口鞋类批次管理办法》,
对全省各地区、各出口鞋厂分别进行了编号,统一了全省出口鞋类批次管理要求。同
年,在认真做好出口鞋感官检验的同时,进行了物理项目的抽查检测,全年共抽查78
批,其中有21批物理项目达不到标准要求,不予放行。
1995年1月26日, 山东商检局下发《关于重新对青岛地区出口胶鞋、布鞋、训练
鞋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对青岛地区出口鞋类企业进行了重新分类,其中
一类厂5个,二类厂4个,其余为三类厂。6月、7月,根据《山东省出口鞋类检验和监
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出口鞋类产品的质量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检验力量在检验把关
中的作用。举办了山东部分地区出口鞋类生产厂认可检验员培训班,经过考核,认可
全省28个鞋类生产厂的33人为出口鞋类认可检验员。11月,建成可对各种出口胶鞋、
训练鞋、皮鞋进行物理项目测试的检测室,拥有电子拉力机、耐折试验机、耐磨试验
机、剥离试验机等多台检测设备、辅助仪器和国家现行的各种鞋类检验标准。同时向
各市、地商检局、各有关出口企业发布了《山东省出口鞋类周期检验管理办法》,限
定了出口鞋的检验时间;定期对全省出口鞋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物理项目抽查,并对
无证检验人员组织上岗考核,严格实行执证上岗制度。

1963年-1995年出口鞋类检验数量及金额统计表
表2-47
┌───┬──┬───┬────┬┬──┬──┬────┬────┐
│时间 │批数│数量 │金额 ││时间│批数│数量 │金额 │
│ │ │(万双)│(万美元)││ │ │(万双) │(万美元)│
├───┼──┼───┼────┤├──┼──┼────┼────┤
│1963 │128 │9.77 │ ││1979│333 │240.17 │ │
│1964 │198 │10.95 │ ││1980│332 │118.52 │ │
│1965 │232 │21.73 │ ││1981│198 │268.90 │ │
│1966 │449 │38.79 │ ││1982│348 │356.32 │ │
│1967 │442 │35.88 │ ││1983│318 │625.14 │ │
│1968 │602 │57.87 │ ││1984│309 │285.36 │ │
│1969年│39 │3.86 │ ││1985│241 │239.54 │ │
│上半年│ │ │ ││1986│320 │344.62 │ │
│1970年│157 │22.59 │ ││1987│503 │408.82 │ │
│下半年│ │ │ ││1988│508 │1018.34 │1124.93 │
│1971 │387 │92.72 │ ││1989│682 │817.76 │841.56 │
│1972 │687 │112.52│ ││1990│1641│1629.15 │1792.06 │
│1974 │418 │163.23│ ││1991│1914│2178.00 │2831.40 │
│1975 │492 │228.50│ ││1992│3254│3563.00 │7482.3 │
│1976 │528 │293.00│ ││1993│4169│4181.20 │9624.00 │
│1977 │583 │347.46│ ││1994│5110│5430.60 │11986.30│
│1978 │311 │289.08│ ││1995│7801│6646.89 │1983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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