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商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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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鸦片战争(1856年-1860年) 后,登州等地被辟为通商口岸,外商涌入,英
国、 美国、德国、日本的洋行、公证行应运而生,并一度把持了检验、鉴定市场。1
929年, 国民政府在全国重要国际通商口岸设立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出口的部分传统
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并曾试图取消侵犯中国行政权的“公证人”制度。但在半殖民
地的旧中国,这是不可能办到的,其检验证书只是一种形式上的通关证明,未能起到
应有作用。当时,在山东设有工商部青岛商品检验局。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为在山东地区贯彻执行输出输入商品品质管
制政策,在青岛口岸重新设立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青岛商品检验局 (后改隶对外贸易
部) ,取缔了私商和洋商公证行,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独立自主检验、鉴定,促进了山
东地区对外贸易的发展,保护了境内生产建设,从而使商检工作得以不断发展壮大,
国际信誉日益提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山东
商检事业步入快速发展时期。1980年,青岛商检局升格为厅(局)级机构。1984年,改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
品检验法》公布实施,进一步强化商检局的执法地位。山东商检局作为管理山东省境
内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对重要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对一切进出口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包装,以及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办理对
外贸易公证鉴定业务。 至1995年底,该局内设行政、检验处室17个,有下属机构2 8
个,在册人员135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