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出口虾类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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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山东出口虾主要是海捕虾,出口量较少,没有统一的加工、检验标准,
青岛商检局采取驻厂检验方式。
1959年6月, 青岛商检局派员参加外贸部商检总局在青岛召开全国出口水产品检
验技术交流会, 参与拟定了《出口冷冻水产品检验规程》。7月20日,出口冻对虾被
外贸部列入《种类表》,实施法定检验。
1960年,青岛商检局派员参加了外贸部商检总局在上海举办的水产专业培训班,
为期1年。 1962年,出口冻虾仁被列为法检商品,对虾检验执行外贸部商检局发布的
《冻对虾、冻虾仁 (生制品) 出口检验暂行标准》,以冻前检验为主。同年,编写了
《水产品检验手册提纲》。
1964年,对虾综合成品率达59.1%,一级品率为49.3%,只作冻前检验。在加
工去头对虾过程中,由于对虾内脏感染,加工人员手指溃烂,直接影响到虾成品的卫
生质量。为此,青岛商检局派出检验人员与医务人员共同深入现场解决问题,保证了
对虾质量。
1965年,日商曾反映输入的中国对虾裙边有蓝色水泡,青岛商检局经研究发现系
为使用亚硫酸氢钠液浸泡所致。为此,按外贸部商检局规定,监督厂方在对虾加工中
不得使用任何添加剂。
1967年9月起, 青岛商检局执行外贸部商检局、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下发
的《冻对虾仁(生制品)出口检验暂行标准》。
1971年, 对美国出口冻虾仁100吨,因质量问题外商提出索赔。其中,山东青岛
口岸出口的有30吨。为此,青岛商检局提出了批次管理的问题,改变了批次不清的状
况。
1973年,青岛商检局针对外商提出的中国出口虾仁、海蛰皮硼酸含量超标的问题,
开展了对水产品的普查。普查结果证明,山东口岸出口的冻虾仁未超过日本规定的标
准。这一情况通知日方后,日商再未提出反映。
1974年1月,青岛商检局按外贸部商检局拟定的《对虾出口检验标准》进行检验。
8月, 派员参加了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在天津召开的对虾加工质量、规格技术
座谈会。会议将出口对虾仁的加工标准中的一、二级虾仁合并为一个品级,按原二级
品虾仁标准执行。
1975年,青岛商检局派员赴卫生部参与制定对虾卫生标准中感官指标、细菌总数、
挥发性盐基氮值(VBN值) 等项目。标准规定,一级对虾VBN值≤25mg/100g, 二级对虾
VBN值≤35mg/100g。同年,开始进行对虾检验网点建设,以提高对虾加工厂的管理水
平。1977年,召开检验网点建设交流会议,制定了《网点建设职责暂行办法》。
1978年至1981年间,青岛商检局参加国家科委第67项科研项目内容之一“对虾及
对虾仁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等普查”、“对虾及贝类有害元素普查”,
普查证明,中国口岸生产的对虾卫生指标均符合进口国要求。该成果获1986年国家商
检局科技进步四等奖及1987年外经贸部科技进步四等奖。
1979年,青岛商检局对冻虾原料及加工环节、加工用水取样,先后对铜、铅、锌、
铬、汞等重金属和大肠菌群、杂菌、沙门氏菌进行普查,检测结果表明有一定程度的
污染,建议主管部门制定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标准及加工用水的水质标准。同
年,山东开始出口养殖对虾及制品,针对养殖虾的特点及加工技术、标准、工艺流程
不配套的现状,建议外贸出口单位按照海捕虾的加工标准进行加工,以保证养殖虾的
加工质量。
1980年,青岛商检局对不同鲜度的对虾、养殖对虾进行了次黄嘌呤含量的测定,
撰写了《以次黄嘌呤指标检验对虾、鲅鱼鲜度的试验报告》。
1981年7月, 青岛商检局与养殖公司联合分别在青岛、黄岛、即墨等地举办了养
殖对虾加工、检验学习班,为期7天,有175人参加培训。同年,参与制订了《海水养
殖对虾出口标准》、《养殖对虾加工工艺》及《养殖对虾加工卫生要求》,国家商检
总局和国家水产总局联合予以发布实施。
1982年,为扩大养殖对虾出口,青岛商检局深入各加工点了解养殖、加工、冷冻
情况,组织加工人员学习和掌握出口标准,先后为各加工、养殖点培训检验技术人员
150多人次。 10月,商检人员查出即墨原料虾中含有大量沙粒,即刻责令停止加工,
并对已加工的近4000盘冻结半成品进行了解冻检验,判为不合格,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12月,输日冻虾2500箱,因理货问题,船方认为少装12箱,要求倒仓清点,但因来不
及倒仓,厂方只好补装12箱货。商检人员经核查出库数与库存数,认为原装数量准确
无误,经多次与日商联系,索回后加货物的货款194400日元。
1983年, 青岛商检局加强了口岸查验工作,查出乳山产输美冻小虾仁350箱,有
变质异味,不予放行出口;在养殖对虾检验中,发现寄生于虾体内的“集缩虫”,及
时与卫生部门联合研究进行了防治。同年,与水产养殖公司联合举办全省养殖对虾加
工检验人员学习班,为期10天,围绕养殖虾加工质量、规格、卫生质量方面的问题,
为生产单位培训有关人员80余名。
1984年, 山东商检局与山东食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水产供销公司联合下发了
《养殖对虾批次管理办法》,对养殖对虾试行批次管理。同年,制定了《出口水产品
检验抽样方法》,其中包括冻对虾检验抽样方法(标准号为ZBB50001-85,后修改为SN
/T0376-95)。
1985年,为巩固“海燕”牌名牌信誉,山东商检局召开检验工作座谈会,提出减
少红变虾和黑变虾以确保出口质量问题。同时,对虾仁、虾球短重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同年,还就增殖对虾检验,督促水产经营部门制定加工标准和加工工艺。
1987年,山东商检局研究制定出《海捕与养殖中国对虾快速鉴别方法》、《出口
冻对虾检验规程》(标准号为ZBB50006-87,后修改为SN/T0384-95)和《出口水产品中
硼酸的测定方法》(ZBB50007-87,后修改为SN/T0392-95)。
1988年3月, 山东商检局召开出口水产品检验技术座谈会,规定了冻无头对虾及
对虾的检验幅度。同年,潍坊、烟台外贸冷藏厂被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认可为冻虾
和虾制品进口许可厂。
1990年5月, 对多有质量问题的冻生小虾仁,山东商检局采取加严检验措施,扩
大扦样比例,严格批次管理,对原料、加工工艺、厂检记录等方面加强了监督检查。
1991年9月, 输日本冻无头对虾30吨,经解冻检验,发现虾体红变严重,判为不
合格。同年,山东商检局与省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小组,对全省冻养殖虾开展了质量评
比活动。同时,还进行出口冻虾“绿色工程”科研工作;对冻虾微生物污染源和药残
留做出调查。
1992年, 山东商检局举办技术培训班3期,对加工厂负责人和质检人员就质量管
理知识、加工工艺、标准进行培训,随之对规格、短重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同年,
荣成出口冻生小虾仁一批,短重率达11.5%,判为不合格。
1993年,养殖虾出现暴发性流行病,造成大面积死亡,冻虾出口量锐减。
1994年,出口虾品种有淡水龙虾仁等。为配合外贸出口,商检机构制定地方性检
验标准和工艺流程。
1995年,山东商检局检验出口虾及虾制品近8000吨,主要有来料加工的冻虾、海
捕虾和淡水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