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辑 出口植物油检验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63&rec=24&run=13

植物油是山东传统大宗出口商品。出口品种主要有:花生油、豆油、芝麻油、棉
籽油、玉米油和蓖麻油等。
1929年11月4日, 国民政府工商部颁布了《工商部青岛商品检验局油类豆类检验
细则》 ,该细则第2条明确规定:“凡在青岛出口油类豆类均应依本细则之规定,请
求检验合格者给予证书, 方得报关出口。”12月3日,青岛商检局对出口植物油实施
检验。
新中国成立后,青岛商检局于1949年10月15日将出口桐油、花生油、芝麻油、豆
油、蓖麻油、棉籽油、菜籽油、茶油、亚麻油等植物油列为出口法检商品。
1950年6月1日,青岛商检局执行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颁布的《检验商品种类表》,
对花生油、豆油、蓖麻油、棉籽油、芝麻油等植物油实施法定检验。
1953年5月15日, 针对国外客户反映出口豆油品质低劣问题,青岛商检局进行调
研、验证。经查是因生产企业将黄豆、青豆、黑豆及其他杂豆混合榨油,造成产品颜
色深浅不一,不易漂白精炼。对此,适时对生产厂进行整顿,解决了问题。
1954年9月10日, 外贸部商检总局下发了《植物油脂检验暂行标准》。12月,青
岛商检局派员赴北京参与讨论《试行植物油(脂肪油)、籽饼检验标准修订草案》。
1957年3月1日,青岛商检局执行食品工业部部颁标准0601-56、0625-56精炼棉籽
油、花生油、大豆油、茶籽油和芝麻油等5种植物油的产品标准和植物油试验方法。
1958年4月4日,出口植物油(除桐油外) 从《种类表》中撤销。9月10日,依据外
贸部商检总局规定的检验工作转移条件的指示精神,青岛商检局将花生油、豆油、棉
籽油等商品的出口检验工作移交青岛粮谷油脂出口公司,货物出口时,由公司持合格
检验结果单到商检局换正式出口证书,商检局视情况对出口货物进行抽查,如发现不
符合出口要求时,及时通知该公司进行整理。
60年代,青岛商检局对出口植物油通过审查原始检验结果,对其品质及重量出具
商检证书。
1966年,浓香花生油检验出口,销往东南亚国家及香港、澳门地区。
1973年11月24日,花生油、豆油和棉籽油列入《种类表》,恢复法定检验。
1976年3月, 针对国外客户纷纷要求中国商检部门出具出口花生油中没有黄曲霉
毒素的证书,青岛商检局对青岛、烟台、临沂等主要地区的出口花生油进行了抽查。
其中, 临沂地区几批出口花生油中发现含有黄曲霉毒素B1为50PPB,B2为2.5PPB,而
且花生油酸价也很高,pH值均在4~7,与国外进口检验标准严重不符。为此,特将查
验情况报告省有关部门。10月,香港客户对出口的一批特级花生油品质提出异议,经
调查了解,该批油出厂时,由于油柜容量小、周转困难而未经装柜沉淀工序就直接装
桶出口,使该批花生油中发现饼胚残渣等沉淀物,对此进行了整顿,保证了出口质量。
1984年9月,山东商检局派员参加全国商检系统贯彻《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
行)》会议,会后,制定了工作计划,并抽调了7人作为本局出口食品监管小组成员,
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1985年1月16日, 山东商检局与省卫生厅联合颁发了《关于〈出口食品卫生管理
办法(试行)〉的贯彻意见》,从出口食品厂的申请注册程序、考核颁证、卫检人员培
训、商检出口编号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1989年8月1日,出口植物油重新列入《种类表》,实施法定检验。同年,山东商
检局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出口食用植物油的加工生产、储运企业必须申请注册。
并规定从1990年1月1日起,对列入《种类表》内出口食品的加工厂、库没有取得注册
证书和登记的不得加工生产或储存出口食品。根据这一要求,陆续考核批准了34个出
口植物油生产厂、库,予以注册。
1990年,青岛口岸出口到香港的2批浓香花生油,山东商检局经280℃加热检验发
现油色变深,不符合GB8615《浓香花生油》的品质要求,为了维护山东浓香花生油的
名牌商品信誉,按标准规定未予放行。后经港商确认,才准予出口。
1992年11月,山东省某粮油进出口公司报验一批出口花生油15吨,在取样检验时
发现,该批油样混浊,并有大量沉淀物,即出具了检验不合格通知单,及时通知外贸
公司换货,保证了出口质量。
1993年,山东商检局对全省已获食品卫生注册证书的27家企业进行了到期考核复
查工作,对个别获证以来生产管理水平下降、设备状况不佳或不再从事出口植物油生
产的企业,予以注销卫生注册。10月,山东省某粮油进出口公司报验一批出口花生油,
在工厂现场取样鉴定时发现,该批油为当年新油首次出口,用新桶盛装,桶重由原来
的每只18.8公斤变为19.3公斤,而厂方仍以每桶净重200公斤、毛重218.8公斤灌桶计
量, 致使每桶油短重0.5公斤。就此立即通知工厂将出口花生油重量补齐,避免出现
出口短重提赔问题。
1994年2月, 山东商检局贯彻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食品、动物产品卫生检
验和签证工作的通知》精神,对每批出口食用植物油实施卫生项目检验,卫生项目不
合格的不予放行出口。 5月,山东商检局在烟台召开山东出口植物油检验管理工作会
议,讨论通过《山东出口植物油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植物油生产企业良好生
产规范(GMP)》和《出口植物油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实施方案》,
并且宣传贯彻了ISO9000系列标准,讲解了企业如何建立质量体系和编制体系文件。9
月,连续举办了两期出口植物油生产企业认可检验员培训班,全省40个单位的74名厂
检员接受培训,对考核合格者颁发了证书。同年,山东商检局对全省11家出口植物油
生产企业进行了食品卫生注册的考核复查工作。至年底,全省共有37家出口植物油生
产企业获得了食品卫生注册证书。 1995年4月,青岛市一家外贸公司报验一批出口蒜
油,山东商检局检验后,发现蒜油的色泽及杂质含量不符合质量指标规定,通知申请
人换货后予以放行。 5月,胶南市某公司报验的一批花生油,检验发现黄曲霉毒素含
量超过GB2716-8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的规定,不予放行出口,避免了出口索赔
事件的发生。11月20日,山东商检局在青岛召开山东出口植物油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会
议,补充修改了《山东出口植物油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审订通过了《出口植物油生
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出口植物油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 CP)
实施方案》,于12月执行。

1930年-1995年植物油检验数量统计表
表2-10
┌──┬──┬────┬┬──┬──┬────┐
│年度│批次│数量(吨)││年度│批次│数量(吨)│
├──┼──┼────┤├──┼──┼────┤
│1930│ │39888.2 ││1956│32 │23127 │
│1931│ │50948.2 ││1974│168 │19038 │
│1932│ │41552.9 ││1975│221 │18495 │
│1933│ │41301.2 ││1976│192 │10846 │
│1934│ │42614.0 ││1977│117 │3650 │
│1935│ │53877.3 ││1978│177 │8790 │
│1936│ │29782.9 ││1979│190 │12350 │
│1938│ │33698.1 ││1980│191 │15133 │
│1939│ │59026.1 ││1981│197 │34914 │
│1940│ │19751.8 ││1982│178 │71320 │
│1941│ │12721.1 ││1983│230 │50747 │
│1942│ │2847.3 ││1984│15 │688 │
│1943│ │15039.4 ││1985│199 │47841 │
│1944│ │2980 ││1986│540 │84261 │
│1947│11 │6205 ││1987│253 │50120 │
│1948│7 │1736 ││1988│78 │20877 │
│1949│1 │0.7 ││1989│55 │14110 │
│1950│283 │23575 ││1990│81 │18804 │
│1951│3 │16217 ││1991│109 │23685 │
│1952│1 │26493 ││1992│109 │7283 │
│1953│4 │28931 ││1993│103 │41962 │
│1954│21 │14208 ││1994│111 │20014 │
│1955│53 │49872 ││1995│143 │7853 │
└──┴──┴────┴┴──┴──┴────┘
说明:1949年的数量是1月至4月的检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