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施检验商品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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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10月9日, 青岛商品检验局发布的《工商部青岛商品检验局检验通则》第
四条规定,应施检验商品其类别暂定
一、油脂类(如花生油、豆油、蓖麻子油、胡麻油等及其他动植物油脂皆属之)
二、豆类(如花生、黄豆、红豆、蚕豆、豌豆等凡属豆类或其加工品皆属之)
三、牲畜及牲畜正副产品
四、烟草类
五、纤维类(如棉花及各种绒毡、各种丝质、麻质等皆属之)
六、草帽辫类
七、发及发网类
八、食盐类
九、木材类
十、五金类
十一、陶瓷类
十二、果品类
十三、石炭类
十四、火柴类
十五、酒类
十六、其他贸易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