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10月9日, 青岛商品检验局发布的《工商部青岛商品检验局检验通则》第
四条规定,应施检验商品其类别暂定
一、油脂类(如花生油、豆油、蓖麻子油、胡麻油等及其他动植物油脂皆属之)
二、豆类(如花生、黄豆、红豆、蚕豆、豌豆等凡属豆类或其加工品皆属之)
三、牲畜及牲畜正副产品
四、烟草类
五、纤维类(如棉花及各种绒毡、各种丝质、麻质等皆属之)
六、草帽辫类
七、发及发网类
八、食盐类
九、木材类
十、五金类
十一、陶瓷类
十二、果品类
十三、石炭类
十四、火柴类
十五、酒类
十六、其他贸易商品
2.应施检验商品之类别
1929年10月9日, 青岛商品检验局发布的《工商部青岛商品检验局检验通则》第
四条规定,应施检验商品其类别暂定
一、油脂类(如花生油、豆油、蓖麻子油、胡麻油等及其他动植物油脂皆属之)
二、豆类(如花生、黄豆、红豆、蚕豆、豌豆等凡属豆类或其加工品皆属之)
三、牲畜及牲畜正副产品
四、烟草类
五、纤维类(如棉花及各种绒毡、各种丝质、麻质等皆属之)
六、草帽辫类
七、发及发网类
八、食盐类
九、木材类
十、五金类
十一、陶瓷类
十二、果品类
十三、石炭类
十四、火柴类
十五、酒类
十六、其他贸易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