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12月31日,国民政府工商部发布的《商品出口检验暂行规则》第三条规定,应施检验之商品分八类: (一)生丝(二)棉麻(三)茶叶(四)米麦及杂粮(五)油(六)豆(七)牲畜毛革及附属品(八)其他贸易商品
1928年12月31日,国民政府工商部发布的《商品出口检验暂行规则》第三条规定, 应施检验之商品分八类: (一)生丝(二)棉麻(三)茶叶(四)米麦及杂粮(五)油 (六)豆(七)牲畜毛革及附属品(八)其他贸易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