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封识与商品标志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63&rec=159&run=13

一、封识管理
1929年10月9日, 青岛商检局发布《工商部青岛商品检验局检验通则》,规定对进出
口商品实行验讫封固,封固后不得随意开启,违者酌量处罚。1936年1月1日,根据国
民政府实业部训令,在验讫商品的包装上加贴统一制作的检验合格证(纸贴)或加盖标
识。其中,进口商品加贴合格证为扁圆形;出口商品加盖标识或兼贴正圆形合格证。
所加盖的标识为4种, 分别适用于初次检验合格,初次复验合格,二次检验合格,二
次复验合格。
新中国成立后,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重视封识的实施与管理。1950年4月,青岛
商检局执行中央制定的统一封固印识办法,于取样后在散装商品的舱盖上和盛装商品
的桶、箱、筐盖上加施铅封;在篓盖上加贴封条,在包装袋上加盖印识。1953年12月,
执行外贸部商检总局制定的《商品检验局办理封识工作办法》,对扦样后的商品进行
封识。
1954年5月, 青岛商检局对出口冻肉加盖验讫等级印记,一级肉盖红色长方形印
记;二级肉盖绿色三角形印记;三级肉盖紫色圆形印记,特级肉盖蓝色正方形印记。
8月,进口货物经验残后,加盖“青检”章。
1955年,青岛商检局更换使用了带有局徽图案的戳记、标签和封识印模。1956年
5月20日, 执行外贸商检总局修改制定的《商品检验局统一封识办法》,以印记、铅
封、 封条等封样封垛,以铁卡封识木箱。1958年4月18日,拣样商品不再封垛,出口
商品包装不予加盖拣讫印识。1966年,该局停止使用带局徽的封识印记,只对出口花
生油等少数货样进行铅封和火漆封固。
1981年,青岛商检局执行国家商检总局关于检验业务印章和标签戳记使用新局徽
的规定,更换了新的封识印记。当年的封识印记有:使用于信封、塑料袋(瓶)等签封
样品封口处的火漆印,使用于包装上铁丝、塑料袋、钢带接头处的铅封印,使用于盛
样纸袋、布袋、信封封口骑缝处的样品签封章,使用于监视装箱后封箱用的集装箱签
封锁,使用于抽样后商品包装封口骑缝处粘贴的取样证明标签,用于丝类、肉类、食
品罐头类和普通运输包装加贴的三种检验证明标笺。
1984年1月1日,山东商检局经请示,认可山东商检公司对输往香港明宝陶瓷有限
公司的陶瓷加施自制的不干胶“验讫”标签。1988年1月1日,实施国家商检局制定的
《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对印有CCIC字母的铅丸、大小封条、钢卡、封识章、
不干胶印纸、 火漆等6种材料和印模行使管理。同年,对封识材料的印制、保管、发
放设有专人办理,并建立了定量领取登记和消耗核销制度。1995年底,封识工作由职
能部门归口管理。

二、商检标志管理
商检标志管理主要包括“质量认证标志”(红色) 、“卫生认证标志”(蓝色) 、
“安全认证标志”(黄色)的管理。1989年7月,山东商检局开始对国家商检局1号公告
中公布的9种进口商品实施质量许可制度, 对公布的目录内进口商品实行认证标志的
检查、核实、监督、管理工作。9月,下发通知,确定省局机关各业务处和6个市地商
检局作为全省第一批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标志单位,按检验业务范围负责商检标志的发
放、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1991年,山东商检局贯彻国家商检局的指示,对印制或模压国家商检局批准使用
安全标志的国外名牌产品采取准予受理报验和检验放行的做法。
1993年3月24日,山东商检局将出口商检合格率分别为100%和99%以上的德州轴承
厂和济南机床厂的6种出口商品首批列入加施商检质量认证标志范围, 并上报国家商
检局。1994年5月1日后,对进口车辆实行凭安全标志受理报验的做法。同时对国内销
售的进口化妆品开展了凭口岸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 加施安全标志的业务。8月
15日,制定《山东省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1995年6月至8月,山东商检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内进口商品打假活动。
其中,通过检查安全认证标志的加施情况,重点查处了进口家电逃检漏验的违法行为。
9月, 执行国家发布的《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进口商品目录》,将洗衣机、
吸尘器、电饭锅等20种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纳入监督管理范围。10月,更换
使用了防伪安全认证标志,并在出口肉食品的内包装和外包装(纸箱)上加施了新的卫
生认证标志。同年,加大商检标志宣传贯彻力度,在《大众日报》发表了《购买进口
品--请认准商检标志》的文章,详尽介绍了商检标志的种类和识别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