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青岛商检局曾填制月报、季报、年报及商品分类统计图表,进行业务
统计。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开始要求各商检局按期上报统计资料。
1950年,青岛商检局按上级要求上报的表格有两种:一是《商品检验业务概况月
报表》,二是《公证鉴定业务概况月报表》。《商品检验业务概况月报表》是按农检、
畜检和丝检分别统计进口与出口的批数和重量。《公证鉴定业务概况月报表》按重量
公估、验残、品质、鉴重、验仓、衡量、价值证明等分类进行统计。
1951年1月1日,按全国商检系统统一的旬报、月报和季报表进行统计。旬报表的
内容有:行政上发生的事件,检验工作中发生的事件,各专业公司报验商品中发生的
问题,公、私厂商报验对商检工作的意见等要项;月报表的内容有:具体证明月计划
执行情况、工作情况,中央颁布的法规、政策、命令、一切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业
务报表、叙述情况及重大事件问题报告等要项。业务月报表有:《输出检验商品数量
国别统计表》、《输入检验商品数量国别统计表》、《转运检验商品数量统计表》、
《检验商品不合格原因数量统计表》、《检验合格商品统计表》、《委托检验商品批
数统计表》、《公证衡量统计表和公证鉴定统计表》。季报表有:《检验业务概况表》、
《检验不合格商品批准出口调查表》、《公证检验季报表》和《输出商品索赔原因调
查表》 。商品分类及排列次序概按《贸易部公报》的规定编列。4月之后,青岛商检
局还向其他商检机构提供《转运检验商品数量》、《运往口岸别统计表》、《检验合
格结果统计表》和《检验商品不合格原因数量统计表》等数种格式。
1953年, 青岛商检局使用定期业务统计报表7种,其中月报表有《出进口商品检
验业务概况表》、《出进口商品检验不合格情况表》,季报表有《出进口商品检验结
果统计表》、《委托商品检验统计表》、《进口商品索赔成效调查表》和《出口商品
索赔原因调查表》,年报表为《出进口商品检验结果年报表》。根据上述报表,建立
统计台账10种,其中,委托化验结果记录台账1种,公证质量鉴定结果记录台账1种,
检验数量记录台账合格、不合格各1种,检验结果记录台账合格、不合格各1种,公证
鉴定数量记录台账出口、入口各1种,动植物检疫数量记录台账合格、不合格各1种。
1958年,青岛商检局将统计业务报表改为1种,即《商品检验业务概况季报表》。
上报外贸部商检总局的报表内容为:农检品、畜检品、化检品、纤维及纺织品和其他
商品五大类。统计内容有品质、检疫、委托、重量鉴定、验残、价值鉴定、产地证明、
换证等项目。 1959年1月14日,做出规定,要求驻产地、厂、站的商检人员按月向局
机关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1961年3月,青岛商检局按外贸部商检局的规定,每月增报工作简报 (当月5日前
报出前1个月的情况)。此外,将《商检业务概况季报表》改名为《商品检验业务及国
外索赔情况季报表》,对报表内容做了修改补充,增加了分析说明栏目,上报时间定
为每季度终了后15日报出。
1962年6月22日, 为避免报表重复, 停止填报《监督检查工作执行情况表》 、
《进口商品检验情况表》、《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处理情况表》。对《重点商品品质情
况表》增报生产厂原始数量、生产厂检验合格数量及其合格百分比。
1964年1月14日, 青岛商检局对下属分处做出规定:要求月、季报表在月、季之
后5日报出, 逢年节顺延,年统计日期一律按日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10月
13日, 该局精减统计报表5种, 其中取消《重点出口商品品质变化情况月报表》 和
《口岸查验月报表》 。 1965年3月28日, 停止填报《商品检验业务概况季报表》。
“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检统计工作受到冲击,从1969年起停止进行统计工作。
1974年4月, 青岛商检局按外贸部商检局要求恢复统计工作,填报了《出口商品
检验业务情况报表》(季报表)、《进口商品检验业务情况报表》(季报表)和《出口商
品报验情况与进口商品到货情况报表》(月报表)。
1975年4月28日, 为落实外贸部商检局的有关规定,该局采取措施加强业务统计
工作,建立三级统计工作制度,即要求每个检验员做好原始检验登统工作;各业务组
设专职统计员负责所在部门的综合统计;局里设专职统计员负责全局统计工作的管理
和各类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6月1日,执行7种统计报表。
1978年1月1日,青岛商检局按太原会议制定的新统计报表格式执行统计工作。所
用新表有:《出口商品检验统计表》(月报表)、《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出证统计表》
(月报表)、《出口商品口岸查验发现问题统计表》(月报表)、《进口商品检验统计表》
(月报表)、《进口商品检验不合格出证统计表》(月报表)、《出口商品国外索赔调查
表》(月报表)和《进口商品对外索赔成效调查表》(半年报表)。
1982年1月1日,青岛商检局贯彻国家商检总局的指示,填制的统计报表有:《经
商检直接出口商品输往国别地区统计表》、《经商检进口国别地区统计表》、《出口
商品检验情况统计表》、《进口商品检验情况统计表》、《出口商品理赔情况统计表》、
《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情况统计表》、《进口商品不合格出证和索赔成效调查报表》、
《出口商品口岸查验情况统计表》和《进出口商品签证情况统计表》。
1984年1月1日,山东商检局取消《经商检进口国别地区统计表》、《出口商品理
赔情况统计表》、《进口商品不合格出证和索赔成效调查报表》。
1987年4月11日, 山东商检局制定《关于加强商检业务统计和质量信息工作的规
定》,提出“商检信息和统计工作是商检部门行使主管机关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要“做好商检业务技术信息和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传达、反馈”,“建立和健全
检验登记制度,局本部各业务处每月底前要求将检验商品的批次、数量、质量、索赔
等情况报本局, 下属市地局每半年报出一次”。6月23日至27日,在青岛召开全省检
务统计信息工作会议,研究贯彻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统计制度和商检业务
统计表等项工作。8月4日,按国家商检局所制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统计制度要求
布署工作,为开展微机统计,购买设备、培训人员,建立了局、处两级统计制度。全
面统计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情况,所填制的统计报表有:《进出口商品签证情况统计表》
(表一)、《出口商品检验情况统计表》(表二)、《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情况统计表》
(表三)、《经商检出口商品输往国别(地区)统计表》(表四)、《出口商品理赔情况统
计表》(表五)、《进口商品本地区收货情况分国别(地区)统计表》(表六)、《进口商
品检验情况国别统计表》(表七)、《进口商品检验情况统计表》(表八)、《进口商品
检验不合格情况统计表》(表九) 和《进口商品索赔成效统计表》(表十)。9月,该局
作为主要参与单位完成了新的商检业务统计表所编制的微机程序,并在全系统推广应
用。同时,该程序也作为全国商检系统微机统计学习班的业务培训教材。11月12日至
21日,山东商检局在青岛举办统计微机应用学习班,进行业务研究和微机统计人员培
训。
1988年1月1日,山东商检局执行新的统计制度,运用微机处理统计数据,采取软
盘和报表同时上报的方式。5月10日,在青岛召开全省检务计费和微机统计工作会议,
对月报、 季报的微机处理,统计数据的完整准确及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作出规定。6月
13日,该局下发通知,要求有关单位报验时,在《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上加列出口
商品(包括出口预验商品)的国内收购单价和总值。8月6日,按国家商检局的指示,简
化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专业统计报表的填报内容。 决定从次年1月起将专业统计的商
品列入综合统计的重点商品目录,凡综合报表中已填报的数据专业报表不再填报。
1989年10月24日,山东商检局在西安全国商检统计工作会议上,对业务统计工作
程序和报表参与了研究修改。会后,又按《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管理统计系统使
用手册》的要求规范了自身的统计工作。11月15日,按国家商检局的统计要求,将进
出口重点商品统计改为按具体商品全部统计上报,同时修改了统计程序。
1991年10月20日,山东商检局针对报盘时间、微机故障、数据准确程度等问题下
发通知,要求下属分支机构按《手册》严格操作规程,定时、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和微
机程序的使用维护工作,建立报盘登记制度,加强复核工作,确保上报磁盘数据准确
可靠。同年,改二级统计为一级统计,将统计工作全部收归检务部门负责。
1992年1月1日,山东商检局按国家商检局的通知要求对原产地签证统计表执行新
表格,并要求申办一般产地证单位在《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上加填企业性质和H.
S编码。5月1日,向国家商检局报送统计数据启用远程通讯设施。
1993年1月, 山东商检局成立微机开发小组,开发业务统计和管理程序,并开始
运行新的统计程序“ICI” 系统,同时对全局统计人员进行统一培训。11月,局机关
实行业务与统计程序全流程微机联网, 对所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按H.S编码在报验
时一次性输入进入数据库,然后按既定程序完成统计工作。此时,报出的统计表有:
《进出口商品检验情况概况表》、《进出口商品检验情况按月份统计表》、《主要进
出口商品检验情况统计表》、《鉴定业务统计表和出口商品包装检验统计表》。同年,
还应用微机程序开展产地证统计工作。
1994年9月, 山东商检局贯彻国家商检局贵州会议精神,从提高产地证统计数据
质量出发,提出实现原始凭证规范化;利用计算机控制和检查数据差错。随之建立了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将每季上报数据的情况,包括上报时间,差错率通报全省分支
机构。
1995年2月14日, 山东商检局从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对下属部门基础统计工作管
理,对报验申请单位按企业性质、地区、分类进行登记和统计,多次为地方决策提供
三资企业进出口统计情况。7月1日,为落实国家商检局的决定,全面规范统计工作,
修改和补充商检业务统计指标,对检验结果、一次检验不合格出口商品、出口商品检
验不合格率、法检商品检验率、出口商品放行率、检验覆盖率等项目进行了修改补充,
使统计格式、 内容更加完善合理。7月10日印发的《山东商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务
综合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出“加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对一
次检验不合格的应正确及时输入, 以充分体现商检把关的功能”。7月13日至15日,
召开全省商检系统检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了《山东商检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