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业务统计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63&rec=154&run=13

民国时期,青岛商检局曾填制月报、季报、年报及商品分类统计图表,进行业务
统计。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开始要求各商检局按期上报统计资料。
1950年,青岛商检局按上级要求上报的表格有两种:一是《商品检验业务概况月
报表》,二是《公证鉴定业务概况月报表》。《商品检验业务概况月报表》是按农检、
畜检和丝检分别统计进口与出口的批数和重量。《公证鉴定业务概况月报表》按重量
公估、验残、品质、鉴重、验仓、衡量、价值证明等分类进行统计。
1951年1月1日,按全国商检系统统一的旬报、月报和季报表进行统计。旬报表的
内容有:行政上发生的事件,检验工作中发生的事件,各专业公司报验商品中发生的
问题,公、私厂商报验对商检工作的意见等要项;月报表的内容有:具体证明月计划
执行情况、工作情况,中央颁布的法规、政策、命令、一切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业
务报表、叙述情况及重大事件问题报告等要项。业务月报表有:《输出检验商品数量
国别统计表》、《输入检验商品数量国别统计表》、《转运检验商品数量统计表》、
《检验商品不合格原因数量统计表》、《检验合格商品统计表》、《委托检验商品批
数统计表》、《公证衡量统计表和公证鉴定统计表》。季报表有:《检验业务概况表》、
《检验不合格商品批准出口调查表》、《公证检验季报表》和《输出商品索赔原因调
查表》 。商品分类及排列次序概按《贸易部公报》的规定编列。4月之后,青岛商检
局还向其他商检机构提供《转运检验商品数量》、《运往口岸别统计表》、《检验合
格结果统计表》和《检验商品不合格原因数量统计表》等数种格式。
1953年, 青岛商检局使用定期业务统计报表7种,其中月报表有《出进口商品检
验业务概况表》、《出进口商品检验不合格情况表》,季报表有《出进口商品检验结
果统计表》、《委托商品检验统计表》、《进口商品索赔成效调查表》和《出口商品
索赔原因调查表》,年报表为《出进口商品检验结果年报表》。根据上述报表,建立
统计台账10种,其中,委托化验结果记录台账1种,公证质量鉴定结果记录台账1种,
检验数量记录台账合格、不合格各1种,检验结果记录台账合格、不合格各1种,公证
鉴定数量记录台账出口、入口各1种,动植物检疫数量记录台账合格、不合格各1种。
1958年,青岛商检局将统计业务报表改为1种,即《商品检验业务概况季报表》。
上报外贸部商检总局的报表内容为:农检品、畜检品、化检品、纤维及纺织品和其他
商品五大类。统计内容有品质、检疫、委托、重量鉴定、验残、价值鉴定、产地证明、
换证等项目。 1959年1月14日,做出规定,要求驻产地、厂、站的商检人员按月向局
机关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1961年3月,青岛商检局按外贸部商检局的规定,每月增报工作简报 (当月5日前
报出前1个月的情况)。此外,将《商检业务概况季报表》改名为《商品检验业务及国
外索赔情况季报表》,对报表内容做了修改补充,增加了分析说明栏目,上报时间定
为每季度终了后15日报出。
1962年6月22日, 为避免报表重复, 停止填报《监督检查工作执行情况表》 、
《进口商品检验情况表》、《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处理情况表》。对《重点商品品质情
况表》增报生产厂原始数量、生产厂检验合格数量及其合格百分比。
1964年1月14日, 青岛商检局对下属分处做出规定:要求月、季报表在月、季之
后5日报出, 逢年节顺延,年统计日期一律按日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10月
13日, 该局精减统计报表5种, 其中取消《重点出口商品品质变化情况月报表》 和
《口岸查验月报表》 。 1965年3月28日, 停止填报《商品检验业务概况季报表》。
“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检统计工作受到冲击,从1969年起停止进行统计工作。
1974年4月, 青岛商检局按外贸部商检局要求恢复统计工作,填报了《出口商品
检验业务情况报表》(季报表)、《进口商品检验业务情况报表》(季报表)和《出口商
品报验情况与进口商品到货情况报表》(月报表)。
1975年4月28日, 为落实外贸部商检局的有关规定,该局采取措施加强业务统计
工作,建立三级统计工作制度,即要求每个检验员做好原始检验登统工作;各业务组
设专职统计员负责所在部门的综合统计;局里设专职统计员负责全局统计工作的管理
和各类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6月1日,执行7种统计报表。
1978年1月1日,青岛商检局按太原会议制定的新统计报表格式执行统计工作。所
用新表有:《出口商品检验统计表》(月报表)、《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出证统计表》
(月报表)、《出口商品口岸查验发现问题统计表》(月报表)、《进口商品检验统计表》
(月报表)、《进口商品检验不合格出证统计表》(月报表)、《出口商品国外索赔调查
表》(月报表)和《进口商品对外索赔成效调查表》(半年报表)。
1982年1月1日,青岛商检局贯彻国家商检总局的指示,填制的统计报表有:《经
商检直接出口商品输往国别地区统计表》、《经商检进口国别地区统计表》、《出口
商品检验情况统计表》、《进口商品检验情况统计表》、《出口商品理赔情况统计表》、
《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情况统计表》、《进口商品不合格出证和索赔成效调查报表》、
《出口商品口岸查验情况统计表》和《进出口商品签证情况统计表》。
1984年1月1日,山东商检局取消《经商检进口国别地区统计表》、《出口商品理
赔情况统计表》、《进口商品不合格出证和索赔成效调查报表》。
1987年4月11日, 山东商检局制定《关于加强商检业务统计和质量信息工作的规
定》,提出“商检信息和统计工作是商检部门行使主管机关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要“做好商检业务技术信息和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传达、反馈”,“建立和健全
检验登记制度,局本部各业务处每月底前要求将检验商品的批次、数量、质量、索赔
等情况报本局, 下属市地局每半年报出一次”。6月23日至27日,在青岛召开全省检
务统计信息工作会议,研究贯彻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统计制度和商检业务
统计表等项工作。8月4日,按国家商检局所制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统计制度要求
布署工作,为开展微机统计,购买设备、培训人员,建立了局、处两级统计制度。全
面统计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情况,所填制的统计报表有:《进出口商品签证情况统计表》
(表一)、《出口商品检验情况统计表》(表二)、《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情况统计表》
(表三)、《经商检出口商品输往国别(地区)统计表》(表四)、《出口商品理赔情况统
计表》(表五)、《进口商品本地区收货情况分国别(地区)统计表》(表六)、《进口商
品检验情况国别统计表》(表七)、《进口商品检验情况统计表》(表八)、《进口商品
检验不合格情况统计表》(表九) 和《进口商品索赔成效统计表》(表十)。9月,该局
作为主要参与单位完成了新的商检业务统计表所编制的微机程序,并在全系统推广应
用。同时,该程序也作为全国商检系统微机统计学习班的业务培训教材。11月12日至
21日,山东商检局在青岛举办统计微机应用学习班,进行业务研究和微机统计人员培
训。
1988年1月1日,山东商检局执行新的统计制度,运用微机处理统计数据,采取软
盘和报表同时上报的方式。5月10日,在青岛召开全省检务计费和微机统计工作会议,
对月报、 季报的微机处理,统计数据的完整准确及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作出规定。6月
13日,该局下发通知,要求有关单位报验时,在《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上加列出口
商品(包括出口预验商品)的国内收购单价和总值。8月6日,按国家商检局的指示,简
化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专业统计报表的填报内容。 决定从次年1月起将专业统计的商
品列入综合统计的重点商品目录,凡综合报表中已填报的数据专业报表不再填报。
1989年10月24日,山东商检局在西安全国商检统计工作会议上,对业务统计工作
程序和报表参与了研究修改。会后,又按《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管理统计系统使
用手册》的要求规范了自身的统计工作。11月15日,按国家商检局的统计要求,将进
出口重点商品统计改为按具体商品全部统计上报,同时修改了统计程序。
1991年10月20日,山东商检局针对报盘时间、微机故障、数据准确程度等问题下
发通知,要求下属分支机构按《手册》严格操作规程,定时、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和微
机程序的使用维护工作,建立报盘登记制度,加强复核工作,确保上报磁盘数据准确
可靠。同年,改二级统计为一级统计,将统计工作全部收归检务部门负责。
1992年1月1日,山东商检局按国家商检局的通知要求对原产地签证统计表执行新
表格,并要求申办一般产地证单位在《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上加填企业性质和H.
S编码。5月1日,向国家商检局报送统计数据启用远程通讯设施。
1993年1月, 山东商检局成立微机开发小组,开发业务统计和管理程序,并开始
运行新的统计程序“ICI” 系统,同时对全局统计人员进行统一培训。11月,局机关
实行业务与统计程序全流程微机联网, 对所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按H.S编码在报验
时一次性输入进入数据库,然后按既定程序完成统计工作。此时,报出的统计表有:
《进出口商品检验情况概况表》、《进出口商品检验情况按月份统计表》、《主要进
出口商品检验情况统计表》、《鉴定业务统计表和出口商品包装检验统计表》。同年,
还应用微机程序开展产地证统计工作。
1994年9月, 山东商检局贯彻国家商检局贵州会议精神,从提高产地证统计数据
质量出发,提出实现原始凭证规范化;利用计算机控制和检查数据差错。随之建立了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将每季上报数据的情况,包括上报时间,差错率通报全省分支
机构。
1995年2月14日, 山东商检局从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对下属部门基础统计工作管
理,对报验申请单位按企业性质、地区、分类进行登记和统计,多次为地方决策提供
三资企业进出口统计情况。7月1日,为落实国家商检局的决定,全面规范统计工作,
修改和补充商检业务统计指标,对检验结果、一次检验不合格出口商品、出口商品检
验不合格率、法检商品检验率、出口商品放行率、检验覆盖率等项目进行了修改补充,
使统计格式、 内容更加完善合理。7月10日印发的《山东商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务
综合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出“加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对一
次检验不合格的应正确及时输入, 以充分体现商检把关的功能”。7月13日至15日,
召开全省商检系统检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了《山东商检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