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计收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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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7月6日青岛商检局成立后,将计收检验费列入《工商部青岛商品检验局牲
畜正副产品检验分处检验细则》,实行按单位定额收费,如牛、羊每只(匹)分别收国
币5角、1角5分;肉类、罐头每百磅收费分别为6角、2角5分,并规定检验费一次缴足,
不足计费单位的按1单位计费。10月9日,公布《工商部青岛商品检验局检验费额表》。
列入表内的50种商品按规定单位定额实行计收检验费。 其平均费额在5‰以内。同时
期,青岛的国外公证人Eckford及Snow比青岛商检局的收费多出数倍。
1930年3月1日,青岛商检局改变以往取证时交费的做法,规定在报验的同时缴纳
检验费。同年,全年收检验费326636元(国币),其中,豆类占47%,油类占21%,牲畜
类占15%,肉类占11%,烟叶占6%。
1934年11月,青岛商检局执行实业部的指示,按3‰收取检验费,对超过3‰的依
法核减。其计算办法均按市价的平均值为准,市价高低不一者折中计算。1936年10月
20日,公布《青岛商品检验局实施检验各类商品费率表》,列入的出口商品95种、进
口商品10种均按规定单位费额收取。同年,该局还执行国民政府工商部制定的《植物
病虫害检验费额表》,对各种树木、秧苗、种子、干鲜果品和蔬菜等商品的病虫害检
验收取检验费。
1938年, 日伪青岛商检局计收检验费72274元。1942年,该局执行日伪实业总署
训令,于6月1日起,加倍计收检验费。
1947年8月29日, 青岛商检局公布《经济部青岛商品检验局化工组委托化验暂定
收费表》 ,对化工品、矿产品、油类、食品等27种商品实行定额计收委托检验费。1
948年, 公布《经济部青岛商品检验局加收委托检验材料补助费办法》。决定,除按
定额计收委托检验费外,均加收材料补助费五成(视物价的升落随时呈准调整),专项
用于检验药品及器材的补充。
1949年8月23日,青岛商检局对19类进出口商品均按单位市价的5‰收取检验费。
同时,对24类商品制定公布了《委托化验暂定收费表》,按委托检验项目分别设定了
计收费额。 12月,将进出口商品检验费调整到1‰、1.5‰、2‰、2.5‰、3‰五个档
次。
1950年5月,青岛商检局按照中央贸易部的通知精神,将矿产品检验费率从2‰降
至0.2‰。 6月1日,发布通告,施行“贸易部1950年度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费率”,
对53种进出口商品按0.2‰至2.5‰10个档次的费率计收检验费。 7月,发布《青岛商
检局委托检验规则及品类收费表》,对62类商品的委托检验项目制定了定额收费标准。
1951年11月28日, 青岛商检局按1‰收取检验费;有品质检验项目的,不另收植
检费。9月,执行贸易部颁发的《1951年度商品检验费率表》,对119种进出口商品按
0.2‰~3‰12个档次的费率计收检验费。对个别商品另增验元素的,每一元素按
0.15‰至1.5‰不等费率加收检验费。
1952年9月, 青岛商检局按外贸部规定,对属于公证性质的品质鉴定,由商检局
拣样,其结果代表全批的,按货物总值的3‰计收检验费。12月,执行外贸部的指示,
对预期出证的国营企业收费,改由银行以定期划拨清算办法代收 (通过与交费单位订
立划拨合同,定期清算划拨检验费)。
1954年2月15日,青岛商检局执行外贸部下发的《商品检验局法定检验收费办法》,
对输出商品以当地市场批发价或公司的出厂价标准计收;对输入商品以海关征税价和
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算计收; 对兼施植物检疫的检验费按1‰计收,单申请植物检疫
的按2‰计收, 不足额者,按足额单位计收;易地查验不收检验费;对换发或另发证
书者,每张收工本费1000元(旧人民币),缴纳检验费因报验人之故,不能拣样或检验
的, 其检验费不予退还。8月,按规定对国营企业计收检验费统一采用10天一结或满
千万元(改制后的1000元)一结的作法,并自商检局开出缴费通知书的第三日起按日缴
收5‰的滞纳金。9月,执行外贸部商检总局所制定的《商品检验局公证鉴定收费办法》,
对鉴定项目和样品拣封、产地证及价值证明按单位定额及货值比例分别计收鉴定费。
1955年1月, 青岛商检局执行外贸部公布的《输出输入商品检验费率表》,其中
对出口盐类按0.2‰费率计收,炼锑、炼锡、生铁和锌锡为0.5‰。其他按1‰~2‰执
行。对未列入《种类表》的商品按2‰计收检验费。6月,按规定对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收费不满1元的以1元计收; 公证鉴定商品不满20元的以20元计收。8月,制定《青岛
商检局驻厂工作组规费处理暂行办法》和《应收规费核算表》规范驻厂检验收费。
1957年8月,青岛商检局执行外贸部印发的《关于修改商检收费几项规定的通知》,
重量鉴定按证明的商品毛重总值的2‰收费;驻厂检验视投入人员、设备及药品情况,
分别按全费的30%、70%和100%计收。11月,将由各缴款单位向金库直接缴款,改为托
收(无承付)的办法办理检验费的结算。
1958年1月1日,外贸部发布《费率表补充附表》,青岛商检局对新增11种商品的
检验收费按要求作出调整,将毛类、肉类、蛋类从1.5‰降至1‰;将蛋制品类、金属
类上调至1.5‰,合金类和矿产品按1‰费率计收。
1959年1月1日,外贸部商检总局下发《出进口商品检验工作细则(暂行)》和随附
的《出进口商品检验费额费率表》,青岛商检局发出通知,对出口产品品质检验和出
进口商品的动、植物检疫工作不收检验费;对委托检验费额按所耗药品成本计费;对
须缴检验费的经拣样检验后报验人要求撤销的,减半计收检验费。对公证鉴定项目收
费也做出较大的调整。
1960年12月1日, 青岛商检局执行外贸部商检总局《关于进口商品收费的补充规
定》 ,对一般进口商品用货人验收后由商检局复验出证对外索赔的,按货值0.6‰计
收检验费(大型机器及成套设备按不合格部分的货价计费)。
1963年6月21日,青岛商检局执行外贸部批示,按2‰的费率对进口苏联原木收取
检验费;对品质、规格合并的收单项费用;对多车及单车装运的均按发证批数收费;
每批最低收费10元,一证一收。
1964年1月, 外贸部商检局下发《关于委托检验收费和签证的规定》,青岛商检
局对由申请人送样的按检验项目计收检验费,由商检局拣样的按货值2‰计收检验费。
1965年2月1日,青岛商检局执行外贸部商检局颁发的《出进口商品检验收费费率、
费额规定》,将积货鉴定由3‰下调至2‰;衡器过重、温度检视、冷藏船舱加封等鉴
定项目费率分别做了下调;与收用货部门共验的出口商品按原额减半收费;由收、用
货部门验收、 商检复检出证的按0.5‰收费;出进口商品动物产品检疫费计收货
值的1‰;毛皮、制革原料皮计收货值的5‰;进口计费统一按到岸价分档计算货值,
5000元的收费10元,每超2500元加收5元。
1971年5月, 为配合出口,防止重量换证的重复计收,青岛商检局对济南、烟台
两检验处在产地检验合格的出口肉类,凡需到青岛换证结汇的,决定换证费由青岛商
检局核收。
1974年1月20日,青岛商检局下发《关于使用计费印章的意见》(2月1日试行) ,
规定对检验发证的、口岸换证的和不同的检验方式收费分别在报验单和有关单证上加
盖“出口检验计费章”、“已收取XX项目检验费章”、“自验”、“会验”、“审验”、
“厂验”章。2月1日,该局执行外贸部下发的出进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收费表,对出
进口商品检验的收费进行调整。进口品质鉴定,分为两档,其中金属、钢材、机械仪
器、机动车辆按货值3‰计收,其他商品按2.4‰计收;检验费超过3000元的部分打八
折。动植物产品检疫亦分两档,其中毛皮、制革料皮为0.2%,其他动植物产品为0.1%。
出口品质检验按档计费, 其中,5000元收10元,每增5000元,加收5元,3000 0元以
上, 每增10000元加收10元,不足万元按万元计;其他鉴定项目也相应做出调整。为
全面落实《收费表》及收费办法,该局规定对与外贸公司共同检验或抽查复验及审核
出证的,按收费额的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计收检验费;对按分工由其他部门实施检验,
商检部门审核出证的,只收换证费10元;对预验(含产地检验)出口商品,按出口收费,
如转内销或调出者,一律不予退费;对货证不符或超过有效期,或在口岸并批整理重
验的,按规定照收检验费。还规定出口商品按上一年外贸收购计划价计算,每月汇总
一次收取;进口商品检验收费按合同或发票所列价格(用银行最近汇价)计算,按船名
分别开列单据,于每月底通过银行一次划拨。
1975年,青岛商检局印发《关于收费问题的补充意见》,规定收费计算到元,元
以下全部舍去;重量费计算,有毛重的以毛重计,无毛重的按净重计算;凭公司提供
的衡重结果单审核出证的(指衡重工作已转移的单位) ,按费额四分之一计费,不足1
0元计10元;猪鬃的兽医、消毒按规定分别计费,同时要卫生证的,只收证书费10元;
《种类表》以内的出口商品只要重量、兽医合并证书的,应分别计收品质、重量和兽
医检验费;进口铁矿砂由商检局与收货人共同拣样、检验的,品质费收取规定费额的
二分之一;委托检验计费一般项目收5元,水分收3元,特殊项目临时确定,支农物资
减半计收;将不同检验方式分别列表,作为识别“自验”计费、“会同检验”计费和
最后属外贸公司检验计费的依据。
1977年2月1日,青岛商检局执行外贸部印发的《进口商品检验收费方法补充规定》,
对进口金属、钢材收费按外观规格、金相探伤、机械物理性能、化学成分对外分别计
收检验费5‰、4‰、3‰、2.4‰,检验合格的减半收费;将机电仪产品(有问题部分)
和验残(残短部分) 的计费分别从2.4‰、3‰上调至5‰;将所有进口对外出证的
最低费额订为50元。 同期,还将进口化纤公量检验费由原来的每吨0.3元调至按
货值的2.4‰计收;将空距和油温按每舱50元计收。
1978年8月, 青岛商检局执行外贸部商检局印发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
收费的有关规定》 ,确定对进出口商品以项目定额为主和内外有别的计费做法。197
9年3月,该局印发《委托检验收费价目表》,对委托检验计费进行调整,并首次将来
局学习人员的培训费(每人每日1元) 和为学习人员提供药品、仪器的消耗列入收费目
录, 上报备案。7月,将实施监督管理的每人每日计收劳务费订为10元。11月,将进
口纸浆衡重费调至每毛吨1元。
1980年4月, 青岛商检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船方申请鉴定工作计收待时费,每人每
时的待时费计收5元,同时,对进口纤维类检验费超过3000元的不再打折计收。11月,
按照国家商检局的指示精神,对外轮、外商、中国在国外开设的公司以及国外公证行
申请的检验鉴定工作,均以外汇收取费用。
1984年8月, 山东商检局执行国家商检局的通知,对来料加工的涤棉混纺纱、布
的检验费按工缴费的5‰计收。 1985年1月1日,执行《关于修改集装箱检验鉴定收费
规定的通知》,将普通集装箱和冷藏集装箱的验箱收费分别定为10元和20元;将集装
箱的装箱、拆箱鉴定收费分别定为30元和20元;拆箱验残的加收0.5‰的验残鉴定费。
6月, 执行国家商检局下发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鉴定收费办法》,对性能鉴定
计费中海运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跌落试验、渗漏试验、液压试验、堆积试验四个项目
的收费做了具体规定。
1987年5月, 山东商检局执行国家商检局印发的《关于进口家用电器计费办法暂
行规定》,对进口家电按档次费率计收,150台以下的收总值的2.4‰;151台~500台
计收2‰;501台~1500台计收1.5‰;1500台以上计收1.2‰。同时,根据不同的检验
方式确定收全费或四分之三、二分之一、四分之一。
1988年1月, 山东商检局执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对多项进出
口商品检验、 鉴定的收费做出调整,其中一般进口商品检验按2.4‰计费,最低费额
对内为40元,对外为100元;出口商品品质检验按货值的1‰计收,最低费额对内20元,
对外为50元;各种签证每份计收10元;各种危险品、毒品的品质、鉴重和载货船舱检
验加倍收费;此时,还增设了实验室考核认可收费,出口商品质量认证考核、签发质
量许可证收费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考核、注册收费等项目。3月,与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国内检验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试行)》,除对41个定额收费检
测项目列入目录以外,还将仲裁检验业务、交售产品质量证明、科研成果鉴定检验、
评优产品升级检验、代验收业务、急事急办业务、外来人员学习培训等项目纳入技术
服务收费范围。8月,执行国家商检局《关于试行“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的通知》,
对国外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化验、分析按规定计收检验费和附加费。10月,
为支持企业降低成本,按规定对出口原油费额超过3000元的部分采取八折后再减收20
%的办法。 同年,根据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治理整顿,向物价部门申领《收
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1989年4月3日,山东商检局印发《关于变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用收取办法
的通知》 ,就银行停止使用托收无承付结算办法后,自4月10日起,进口商品检验收
费,其申请单位在本市的,一律持现金或支票在领证时结算;出口商品检验,本市申
请单位, 每月持现金或支票结算1次;出口单位在外地的检验费在领取证书时,可以
现金或汇票方式结算,进口商品检验费可以委托收款方式进行结算。
1990年6月16日, 山东商检局与山东省物价局联合行文转发上级两局联合下达的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的补充规定》,对实施《商检法》后新增加进出口
商品检验鉴定项目按补充规定计收费用。其中,对出口商品由按申请项目收费改为按
全项目检验收费,即:品质、规格为一项,数量、重量为一项,一般商品包装性能检
验为一项,安全、卫生为一项,(按成本核收)实行分别计算、累计收费。对进口机电
仪和机动车辆等由按缺陷部分货值的5‰调至2.4‰;增设飞机、火车、汽车等监视卸
(装)载鉴定费,封识管理费率费额,实施产品认证、商检标志的费率费额,复验、免
验的费率费额,以及差旅费的收取办法。
1992年,全省各市地商检局先后参加当地物价部门举办的收费员培训班并进行考
核颁证, 持证上岗。5月20日,执行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
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对境外申请人(含三资企业)的检验费收取外币;对报
验后要求撤销报验尚未进行工作的收手续费10元,已进行工作的减半收费。将出口动
植物油的品质检验费从1‰调至1.5‰;将进口机电设备从2.4‰调至2.5‰;将数量鉴
定由每100件2元改为按1000件以下分档计费;将一般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分别调为
30元和40元;将普惠制产地证考核注册费定为110元;将价值鉴定、损失鉴定费定为5
‰, 对逾期不交检验费的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11月底,对检验鉴定计费组织大范
围检查。通过对计费标准、操作和管理等方面的自查和抽查,认真总结和规范了工作。
1993年2月, 经山东省政府批准,山东商检局计收万分之四的商检附加费,专项
用于检验设施建设和购置(同年底,该专项收费停止收取)。同时,取消由申请人提供
交通工具或交纳交通费的规定。 3月23日,该局发出通知,于4月1日起进口商品检验
费实行报验时一并收取的办法。如有不合格对外出证索赔的,则按规定补交对外收费
的差额。同期,还执行国家商检局的收费标准,对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以每批
定额收取查验费50元, 收取签证费20元。8月28日,制定《山东商检局协会有偿技术
服务管理办法》,将商检收费以外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培训, 列入有偿服务管理范围。9月16日,为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止收取
急事急办费。此时,计收费实现微机管理,结束了手工计费的历史。12月,制定《山
东商检局外拨检验费暂行规定》,对委托社会检测业务的审批,委托检验费的确定及
具体拨款手续等作出明确规定。
1994年4月, 经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批准,山东商检局对省内单位报验
的进出口商品按货值0.38‰加收商检服务费。专项用于山东商检系统的设备购置。同
期,该局发出通知,规定封识劳务费每人每日30元,半日15元,并对封识材料费,钢
卡、铅丸、封条、不干胶纸的收费,对安全卫生项目按实际消耗的成本计费的收费作
出规定。对大宗出口商品计费核定编制《山东省主要出口商品价格表》,要求按所列
平均单价计收检验费。8月1日,该局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鉴定收费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标准》,取消了内外有别的计费办法,
统一了进出口商品检验费率,除出口植物产品、鞋帽、磨料磨具、水泥、陶瓷、羽绒
制品、灯具、玩具、石油、煤炭按总值的2‰计收外,其他进出口商品均实行2.5‰的
费率,最低费额为100元,所收总费额超过5000元者,按80%计收,货值不足1000元的
免收检验费, 只收签证费;普惠制考核注册费调至500元;一般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
证签证费分别调至50元和60元。11月,该局执行国家商检局的通知,对集装箱鉴定、
残损鉴定等项收费适当上调了最低费额。
1995年3月13日,山东商检局下发文件,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费按50万美元以下、
50万美元以上至150万美元、 150万美元以上至300万美元及300万美元以上4个档次分
别设定了4‰、3‰、2‰和1‰的费率,并实行了分段计算、累计收费办法。7月21日,
该局下发《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减半收费的通知》,对进口的加工原料以加工合同、
提单、海关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为依据,出口成本以商检局的《对外加工装
配商品来料检验分批核销单(正本)》为依据,逐批办理减半收费及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