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一般产地证书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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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青岛商检局成立后,根据出口商的要求,开始对外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
1932年4月, 青岛商检局根据实业部颁发的《实业部货物产地证书签发规则》公
布了一般原产地证书的签证规则,明确规定商检局及其下设商检分处是出口货物原产
地证书的主管签发机关。 5月,按照实业部训令,要求对出口到波兰和法国的货物,
全部到商检局申请办理原产地证明书,以杜绝其他国家货物假冒中国货的弊端。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进出口贸易量逐渐增加,申请签发一般产地证书的数量也有
所增加。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发布《关于商品检验局签发产地证明书的
几项原则规定》 , 青岛商检局通知各外贸公司产地证签证工作由商检机构统一办理
(驻华领事馆除外)。所签发的产地证书以证明发货产地为原则。为签发产地证书工作
需要,还要求申请人提供能证明发货产地之有关证件,在必要情况下对输出商品进行
拣样及检查,明确其品种特性。
1956年9月, 青岛商检局简化报验手续,在国外信用状未指明由商检局签发产地
证书的情况下,准允生产部门自行签发产地证书。12月,在签证时除根据对外合同或
信用状规定必须由商检局签发产地证明外,不再统一办理此项业务。
1978年10月,青岛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部通知,对出口到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
家的纺织品、抽纱、地毯等品种,出具证明产地为中国的产地证书。
1979年2月, 青岛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部文件规定加强对一般原产地证书签发的
管理。规定中国出口商品的产地证明只能由商检局及其分支机构和贸促会签发,出口
公司及生产单位不得自行签发原产地证书。
1982年3月, 青岛商检局根据国家商检总局、中国银行和中国贸促会联合通知的
精神,严格执行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中的分工原则,对信用证要求由贸促会或商会出
具原产地证书的,一律动员出口单位到贸促会去签证;对信用证未指明签证机构的,
则以方便出口单位为原则;对信用证要求官方机构签证的,则由商检机构签发原产地
证书。
1985年12月,山东商检局执行国家商检局指示,对并非在中国进行加工和制造的
商品以及进口国对中国有配额限制、转口贸易和过境贸易原产地不是中国的商品不予
签发原产地证书。
1991年3月, 山东商检局调研了山东地区主要出口商品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情
况,重点是经香港转口贸易、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的签证量、输往国别、加工深
度和国外反映等情况进行调研,将汇总情况上报国家商检局,为制订中国出口商品原
产地规则提供了原始依据。
1992年4月, 山东商检局根据国务院第94号令向分支机构及各出口单位转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
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份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
。同时,为加强对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实行了归口签证管理,并编写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学习资料汇编》,组织举办了3次大型原产地规则学习班,
培训“原产地证书申领员” 500多名。此外,对申办原产地证书的单位进行了注册登
记,使一般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1993年4月, 山东商检局向全省分支机构及出口单位转发了外贸部《关于签发一
般原产地证书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原产地证书必须填写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如
需加填国外公司名称,前边必须加“VIA”字样。1994年2月,该局组织各出口单位申
领员200余名分期举办业务培训班,有针对性地解决了签证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995年12月,山东商检局向各市地商检局及出口单位转发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制定的《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要求下属
分支机构和出口单位,规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出口单
位申请原产地证书资格的注册登记和审核工作,对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产品加强原产
地标准的调查和核实。同时,该局按规定统一印制了《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
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含进口成份产品加工工序成本明细单》、《原产地证
明书申领员授权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记录》、《中华人民共
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抽查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
书申领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申请书》、
《异地货源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更改/重
发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统计报表(表
一、 表二、 表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
《〈加工装配证明书〉填制说明》、《转口证明书申请书》和《〈转口证明书〉填制
说明》等单证,加强了对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