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签证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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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证
1929年青岛商检局成立后,签证工作由专人负责办理。对证书和证单实行手工填
制, 外文版面由手动打字机完成。7月30日,公布《青岛商品检验局牲畜正副产品检
验处检验细则》,规定经检验的牲畜正副产品由检验主任签字,呈请局长后发给证书,
不合格者由主任及检验员在检验单上签字, 以明责任。10月9日,发布《工商部青岛
商品检验局检验通则》,规定商人如有遗失证书者,应及时呈报本局,并向海关申明。
同时,需在当地2份以上新闻刊登启事,列明证书号数,声明作废,方准补发证书。
1930年3月5日,青岛商检局发出布告,对报验人开始实行报验交费后凭牌定时领
取证书的做法,证书有效期按实业部训令规定不同商品有所差异。其中植物油类、豆
类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3个月;人造肥料为1年,经复验可延长6个月;市场买卖的
棉花限期6个月, 必要时可延长3个月;肠衣、猪鬃、皮革、蹄角骨类限期2个月,必
要时可延长1个月;蛋类限定2周。还规定延长证书有效期必须有负责人签字盖章。同
年,对棉花产地检验合格而请求换发证书的,规定须附原证书及改装单方准查验换证。
1947年,发布《经济部青岛商品检验局报验须知》,规定证书因申请人错填而要
求更改的,须携带原发证书详述理由,由商检局核准更改。凡数量、重量以少改多者
须重新报请检验。
新中国成立后,青岛商检局逐步改善制证条件,中英文证书缮制以打字机取代了
手工填制,并设专人负责审稿和校对。
1950年10月,青岛商检局执行中央贸易部的《驻厂检验管理办法》,对驻厂检验
合格的出口商品于报关2日前由申请人持鉴定合格单前往商检局换发商检证书。同年,
该局发布通告,执行全国统一的证书有效期:蛋品、肉类、蹄角骨类为1个月;豆类、
籽仁类、 果仁类、鬃毛类、绒毛类、肠衣类、动物油脂类为2个月;麻类、废棉类、
烟类、 植物油类、籽饼类、骨粉类、药材类、毛皮类、制革原料及矿产类为3个月;
蚕丝类为6个月。进口检验证书有效期:葡萄糖、罐头、棉花为3个月;粮食为6个月;
化肥为1年;植物病虫害证书1个月(新鲜的) 、2个月(干燥的)。还规定有效期从验讫
日期起算,出口商品超过证书有效期的不准出口。
1951年5月, 青岛商检局执行贸易部的规定,将签发检验合格检定单的各种商品
的有效期缩短7天, 商检证书均由局长和主任签署。11月,对出口商品品质不合格的
开始签发鉴定证书。
1953年,青岛商检局对铁路联运的出口商品,以车厢为单位签运单,每一运单签
发证书1份。1954年3月,执行外贸部商检总局制定的《商品检验局签发证单办法》,
规定各种证书均以中文签发,对申请人要求签发外文证书的,单独缮制外文译本作为
证书附件, 或将外文附注于证书各款中文之下,并加括号。所发证书均限正本1份、
副本3份。
1955年,青岛商检局所签发的中文证书开始使用简体汉字。1956年,对商检证书
的重量和长度单位均按公制填制,合同另有要求者,按合同要求办理。
1958年1月1日起, 青岛商检局的证书不再填制“检验日期”栏目。2月11日,制
定《关于倒填商检证书中检验鉴定日期的决定》,规定对申请倒填证书中品质检验日
期或公证鉴定日期的不予受理。 6月,执行外贸部商检总局《关于简化证书检验结果
评语问题的补充意见》,对部分商品检验项目不再填制具体检验结果(数字)。同时,
还改变了出证工作做法,对出口商品的品质检验,检验员不再单独拟制证稿,只在报
验单的检验结果栏内填写“合格”或“不合格”。进口证书拟稿,检验员只拟写中文,
由检务人员负责翻译外文。10月,执行外贸部商检总局制定的《出进口商品检验工作
细则》 ,将一般商品出口日期限定为2个月;鲜蛋类为2周;植物检疫为3周。对在限
期内不能出口的,签发临时检验单,在出口时根据商品实际情况确定换发证书或重新
检验。报验人遗失证书须出示书面情况,方准申请补发。同年,青岛商检局进行技术
革新和工作研究, 对签证工作做出改进,将乌枣、核桃、皮张检疫和化矿产品等4 3
种出口商品编写了结果用语,油印成固定格式。对常见标记以固定盖制代替手绘。将
手推式油印机改为手足联动式,由原来的2人进行减为1人操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1959年,青岛商检局对省内换证的凭厂检单办理,对省外输出的换发检验合格检
定单,对不同检验项目分别出证的改为合并出证。1960年,该局编写了《检务手册》,
规定在证书上加注检验日期(停止打印验讫日期);出口日期以发证日期计算。还规定
商检证书所列项目应按合同规定项目填写,证书的检验结果原则上应填写实际检验结
果数字。
1962年4月,青岛商检局对转运其他口岸的出口商品,在签发《检验合格检定单》
的同时,实行随附《易地换证通知单》的做法。1966年,为方便对外提赔,该局对进
口证书采取品质与重量分别出证的做法。
1977年,青岛商检局执行外贸部商检局指示,对朝鲜、越南、日本、新加坡、马
来西亚和港澳地区均出具中文证书。同年,实行由检验人员专人审稿、核签,由检务
人员复审签字,由局长和主任或兽医分别签署(盖章)证书的做法。1978年,该局规范
签证做法,证书签署采用了国际方式,在加盖局公章之后,由检验人员手签,不再加
盖主任、局长人名章。对证书正、副本国外有要求的或按国外项目表格打印有困难的
采取了中外文分页打印的做法。
1979年,青岛商检局对商检证书缮制的中国人名、地名改用汉语拼音;对要求国
外的证书格式只用1种外文的不再使用中外文合壁款式。1981年12月1日,该局下发文
件对日本签证改用英文。
1982年1月5日,青岛商检局制定《关于实施“签证管理办法”的试行规定》,明
确提出由局长授权主任检验员、主任兽医、主任鉴定人负责检验结果单、证稿和证书
的核签。国内委托检验结果单一般由检验员签署,商检证书原则上由证稿核签人签署。
如核签人不在,由处长亲自签署,或指定他人代签。还规定检验结果的核签日期作为
证书的检验日期。
1984年5月28日, 山东商检局发出通知,要求下属市地商检局对向苏联出口冻肉
签证时一律在证书号码之后加填发货站证书代号。 7月18日,印发《关于更改商检证
书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申请人如对证书提出更改要求,应在货物发运前填写更改单
申明理由,提供有关依据,并将原发证书一并如数退回。
1987年,山东商检局制定《山东商检局关于检验签证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加强
拟稿、审核、签证管理提出要求,规定:出口商品检验合格的,工程师拟制证稿的由
本人签发,工程师以下的检验鉴定人员拟制证稿的,由责任工程师审核签发,其检验
鉴定不合格的,检验鉴定人员必须在申请单上注明不合格原因及处理意见,签字后交
处(科)、室负责人,经责任工程师审核签发;进口商品检验合格的,由检验鉴定人员
拟稿签字,由责任工程师审核签发。进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索赔证书底稿,一律由主
管处室负责人或高级工程师(责任工程师)核签,关系到几个检验处(科)、室的,经有
关处(科)、室共同研究后,由检验鉴定处室的处室负责人或高级工程师(责任工程师)
核签。对赔额大、案情复杂,有关方面有争议或国外要求复验的索赔证书底稿,最后
报局长核定。同年,该局对签证副本加以限制,出口证书一般为1正4副,进口证书一
般为1正5副。 在制证手段方面,也加大投入,先后购置电动“Brother”英文打字机
和“四通”打字机,更新和充实了制证设备。
1990年1月, 山东商检局对预验商品申请包装使用鉴定的,不再单独签发《包装
使用鉴定合格单》,只在《换证凭单》、《检验结果单》或《厂检单》上加列有关包
装鉴定结论,供出口时核销换证。7月1日,实行证稿制,使用统一设计、印刷的进出
口检验证稿, 改变了长期以来以单代稿的做法。9月11日,制定《山东商检局加强进
出口商品检验签证工作的几项规定》和《山东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证稿填制办法》,
于10月1日实行。 上述规定和办法就签证责任、做法提出严格要求,规范了签证做法
和证稿拟制工作。 10月9日,执行国家商检局的指示,决定由局机关检务部门统一受
理全省《免办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证明》的签证工作,并将签证情况按期报国家商检
局备案。
1992年,山东商检局按国家商检局的指示要求,对动物产品签发兽医、卫生、检
疫合一的检验证书(协定、合同另有要求的,按要求签证) 。1993年7月,与兄弟商检
局合作承担报验单和商检证书的格式化、标准化的科研项目。10月,参与编写的《商
检检务专业用语》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出版。11月,该局率先建立了标准证书
格式数据库,实现了业务工作全流程计算机联网,拟稿、审稿、制证、校对均由网络
系统完成。 1994年,山东商检局不断深化、完善签证工作做法,将制证工作纳入“E
DI”研究项目。
1995年7月20日, 山东商检局印发《山东商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务综合管理工
作的几点意见》,对签发出口不合格通知单和签发进口索赔证书的证稿加大管理力度,
严格规定在检务签证之前,证稿必须由有关人员核签。至同年底,该局在省部级报刊
发表了《制证与把关》(《中国商检》杂志1987年第2期) 、《提高证书质量之我见》
(《中国商检》1991年第11期) 、《关于商检单证的探讨》(《中国商检》杂志1992年
第6期)等论文。

二、放行
民国时期,出口商品经青岛商检局检验合格后,在签发证书的同时,签发《报关
凭单》办理放行,商人以此作为通关的凭据。
新中国成立后,出口商品检验放行工作成为国家对品质管制的一种手段。1950年,
青岛商检局执行贸易部下发的《驻厂管理办法》,青岛商检局对整批检验出口的一次
性放行,对分批报验出口的采取先放行后出证的做法。11月起,对外商认可的不合格
出口商品,凭外商函电办理放行。1953年12月,对产地出证运往口岸的出口商品实行
查验后出具《放行通知单》放行的做法。
1957年2月19日, 青岛商检局协调海关,对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用临时放行单代
替证书办理放行。 3月,根据外贸部商检总局函示,对商检合格的出口商品出具放行
条放行。
1958年3月, 青岛商检局根据外贸部的指示精神,对《种类表》以内的出口商品
凭厂检单办理放行手续。对执行年度合同分期分批出口的,决定在首批报验提供单证
做好衔接后,其余各批次出口均按驻厂检验员通知的检验结果予以出证放行;对易地
检验合格的商品, 出证后不超过2个月而分批出口的,由受理报验人直接查证放行。
10月,该局执行外贸部商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细则(试行)》,对展品、
礼品、样品及其他非贸易性产品出口时签发《免验品质放行单》。
1959年1月, 青岛商检局实行在口岸边扦样、检验边放行的做法。11月,该局根
据外贸部商检总局的函示精神,出口放行采用在《出口货物明细单》上盖放行章的做
法。1965年,该局发出通知,对免验物品不再签发《免验品质放行单》,由海关直接
放行。
1974年2月, 青岛商检局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采取在报验单上加盖
印章办理放行,其中,出口商品也以出具商检证书或放行单办理放行。
1979年3月, 青岛商检局根据外贸部的指示精神,对来料加工、装配产品实行免
于检验的政策,属于《种类表》以内的商品,凭申请人提供的加工合同签发放行单或
盖放行章放行。
1984年3月27日, 山东商检局与青岛海关印发《关于加强青岛口岸法定检验商品
的检验及监督管理的联合通知》,规定,列入法检的进、出口商品,商检局在报关单
上加盖印章办理放行。
1988年,山东商检局对《种类表》以内的出口商品采取签发出口商品放行通知单
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或出具仅供通关的品质证书副本予以放行;对输往苏联和东欧
国家的陆运商品出具证书正本予以放行。
1991年, 山东商检局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进行登记之后,办理放行。1
993年4月,执行国家商检局的指示,对边贸出口法检商品放行工作进行调整,对经铁
路联运直接过境的, 签发证书放行; 非经铁路联运的,签发《换证凭单》或者签发
《放行单》放行;对安全、卫生项目检验不合格的,即使买方确认,也不予放行。
1995年7月,山东商检局加大管理力度,规定放行工作必须由检务部门统一办理;
对产地检验的已实行质量许可证和卫生注册的出口商品,口岸商检局凭产地商检局预
验后签发的《检验结果单》或《换证凭单》查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