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受理报验的商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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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报验的进出口商品主要分为强制执行的法检商品和凭申请办理鉴定、委托检
验的商品(项目)。法检商品种类主要按国家各时期发布的《种类表》实施。
1929年7月30日, 青岛商检局公布《牲畜正副产品检验处检验细则》首先将牲畜
(牛、猪、羊等) 、肉类(肉及肉类罐头)、油类(牛油、猪油等)、肠衣(牛肠衣、猪肠
衣、羊肠衣等)、蛋及蛋产品(鲜蛋、干蛋、湿蛋)、皮毛骨类(牛皮、猪鬃、羊毛、兽
骨) 等6类出口商品列入法定检验。10月9日,该局发布《工商部青岛商品检验局检验
通则》,列入法检商品16类。当年报验的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有鲜肉、猪鬃、羊毛、皮
革、牛油、鲜蛋、蛋制品、花生仁、花生果、豆类、花生饼、豆饼、花生油、豆油、
蓖麻油等15种。
1930年,青岛商检局实行法定检验的商品增加活牲畜、肉类制品、肠衣、皮货、
杂棒骨及骨粉、冻蛋、其他畜产品、烟叶、棉花。1931年,进口法检商品报验有糖品、
蜜蜂、蚕种三种。1932年,增加人造肥料和酒精。1935年,出口法检商品报验增加果
类, 进口法检商品报验增加麦粉。8月21日,实业部训令对棉花以外的内销商品停止
实行法定检验。1936年,将活牲畜、花生饼撤销法定检验。
1938年,日伪青岛商检局出口法检商品报验增加了芝麻和桐油,减少羊毛、皮革、
皮货、牛油、蛋制品、豆饼、豆油等,进口法定检验商品减少了糖品、蚕种、蜜蜂。
1939年,报验的出口法检商品14类 (豆类、酒类、果仁类、棉花类、植物油类、饼粉
类、活牲畜类、肉类、肠衣类、鬃毛类、油脂类、骨粉类、毛皮类、蛋及蛋制品类),
进口法检商品报验4种(麦粉、人造肥料、火酒、蚕种)。1944年,出口法检商品报验9
类 (豆类、盐类、棉花类、植物油类、罐头类、肉类、骨粉类、蛋制品类、其他牲畜
产品类),进口法检商品报验3种(人造肥料、火酒、糖品)。
1948年,青岛商检局实施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有花生油、猪鬃、猪鬃扎子、花生
仁。1949年1月至4月,仅有猪鬃和花生油两种商品报验。
新中国成立后,青岛商检局于10月15日公布《种类表》,列入表内的出口法定检
验商品15类 (植物油类、豆类、棉花类、芝麻类、果仁类、烟类、骨粉类、籽饼类、
鬃类、肠衣类、皮类、绒毛类、肉类、蛋类、活畜类) 84种;进口法检商品4类(活畜
类、肥料类、火酒类、蚕种类) 16种。12月14日,公布《种类表》,出口法检商品删
去棉花;进口法检商品删去火酒,增加糖类。
1950年, 青岛商检局印发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青岛商品检验局通知,将25类203
种出口法检商品和4类18种进口法检商品列入《种类表》 。 同年, 发布青岛商检局
《委托检验细则》,将60种商品检验项目列为委托检验范畴。
1951年9月,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颁发《种类表》,列入出口法定检验商品35类
265种,进口法检商品3类15种。同年,青岛商检局开始受理货载衡量、衡器计重、水
尺计重、容量计重、验残、验舱、监装等公证鉴定业务。
1953年5月6日,青岛商检局根据外贸部指示,撤销出口法检商品28种 (红豆、饲
料豆、黑芝麻、黑苏子、瓜籽、晒烟叶、桂籽、黑砖、六堡茶、茶片、茶末、茶梗、
腊味、黄羊皮、飞鼠皮、松鼠皮、玛瑙皮、鸡毛扎子、锦鸡皮、地鸡皮、各种禽类、
翎管羽毛、蹄角骨、皮蛋、大黄、麝香、香菇、桂圆、荔枝干)。8月20日,该局按外
贸部指示要求, 对石油产品包括润滑油、润滑脂、凡士林、石油沥青及石蜡5种进口
商品实施法定检验。9月6日,发布通告,将冰醋酸、甲醛、石碳酸、三氧化钾、保险
粉、氯化钾、红矾钾及红矾钠7种化工药品列为进口法检商品(当年11月1日实施) 。1
0月29日, 青岛商检局致函青岛海关随附《法定进口商品检验种类表》,列入《种类
表》的进口商品有9类81种。
1954年,贯彻落实政务院公布的《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青岛商检局实
施法定检验的范围有列入《种类表》的商品;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
出证的商品和动植物产品检疫项目。
1955年,青岛商检局执行外贸部公布的《种类表》,对31类204种出口商品和9类
59种进口商品实行法定检验。1957年3月,撤销石油产品法定检验。
1958年1月1日, 青岛商检局执行外贸部1957年9月23日发布的《种类表》,列入
出口法检商品37类254种。 同年5月1日,执行修订后的《种类表》,列入出口法检商
品73种。
1959年,青岛商检局执行的《种类表》,新增出口法检商品21种,撤销獾皮、野
兔皮、 味粉3种。1960年,执行外贸部调整后的《种类表》,列入出口法检商品36类
128种。
1963年6月, 青岛商检局重新明确将《种类表》以内和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
局检验的出口商品及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均实施法定检验;将法检以外的进口商品的品
质、残损、短缺检验,进出口商品的重量鉴定,船舱检验和委托检验等列为公证鉴定
范畴。
1964年6月,青岛商检局执行外贸部商检局指示,对毛制品、棉布、丝制品(含人
造棉制品) 、服装、干电池、金笔、胶鞋、搪瓷产品、新闻纸、油光纸、闹钟、缝纫
机等12种产品的主要检验项目实行法定检验。7月1日,按照外贸部的指示,对粳米、
乌龙茶、花茶、冻鹅、果汁罐头、绒布6种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同时,将棉短绒、
15米以下的短匹棉布、条格府绸以及输往港澳地区的苹果、柑桔等出口商品和进口棉
花撤销法定检验。1969年3月9日,撤销出口皮鞋的法定检验。1972年,执行出口法定
检验商品35类145种。
1974年2月1日,青岛商检局执行外贸部调整并于1973年11月24日公布的《种类表》,
执行法检的出口商品39类185种, 进口法检商品15种。1977年,开始受理集装箱的出
口验箱、进口拆箱和箱货验残等鉴定业务。
1978年, 青岛商检局执行1978年3月17日公布的《种类表》,实施出口的法检商
品34类196种,进口法检商品15种。
1982年7月1日,青岛商检局将机床及锻压机械、电机、轴承、电缆、汽车及部分
起重运输设备、柴油机及柴油发电机组等6类55种出口商品列入法定检验范围。
1984年1月1日,山东商检局根据国家商检局指示,对36种进出口金属材料实施法
定检验。同年,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和《种类
表》 ,列入出口法检商品42类307种,进口法检商品18类68种。并将装运易腐烂、变
质商品和冷冻品的船舶的验舱和集装箱的验箱列为法定检验项目。
1985年9月1日,经山东省政府批准,山东商检局对出口陶瓷、羽绒制品、进口胶
合板、木材实施法定检验。同年,还开办了海运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和使用鉴
定(强制执行)。
1987年, 山东商检局执行国家商检局1987年3月发布的《种类表》,应施检的出
口商品42类300种,进口商品18类58种。
1989年,山东商检局贯彻《商品检验法》,将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规定为
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安全卫生项目。此时,报验的法检商品和项目有:
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出口商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项目;出口危险货物包装
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的适
载条件;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范围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
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监视卸载、积载鉴定、残损鉴
定、价值鉴定、清洁验舱、密固、舱口监视、空距、封舱等。受理委托检验包括国内
外委托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和项目。
1990年1月1日,开始执行1989年8月1日公布的《种类表》,山东商检局应施检的
出口商品64类333种,进口商品40类148种。在鉴定业务方面,开拓了涉外投资财产价
值鉴定业务。
1990年12月1日,国家商检局发布了带有各种编码 (商检顺序号、H.S编码、海关
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经贸部商品编码)对照使用的《种类表》,
自1991年1月1日起实施。山东商检局应施检的出口商品17类589种,进口商品17类303
种。
1992年8月11日, 根据国家商检局指示,山东商检局对法兰、弯头、管件和锅炉
压力容器实施法定检验。
1993年1月1日,执行国家商检局公布的按H.S编码8位数分类的《种类表》,应施
检的出口商品(B)19类1627种,进口商品(A)19类1336种。
1995年7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新《种类表》,应施检的出口商品(B) 18类15
77种,进口商品(A)18类816种。同年,山东商检局受理报验的出口商品1287种,进口
商品379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