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进出口商品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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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10月9日, 青岛商检局发布《工商部青岛商品检验局检验通则》。规定:
凡出口的商品均应依法请求报验,经检验局认为合格给予证书后方得报关出口。在商
人请求检验时,规定须先将商号驻所(地址)、货物种类、数量、记号、出口日期、载
运船名、运往地点、受货者姓名牌号等用中文按要求填写《检验请求单》,连同检验
费送局。还公布了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种类。对国内商人互相买卖之商品规定自愿申
请检验。报验时间限定在报关出口3日以前。对已报验商品检验不合格欲申请复验的,
要求商号须在初次检验完毕后3日内申明理由, 限定复验一次,准予复验的商品另行
取样检验,不收复验费。
1932年12月14日,青岛商检局执行国民政府公布的《商品检验法》,要求商民对
应施检验的商品于输出或输入前向所在地的商品检验局报请检验,“非经检验领有证
书的不得输出或输入”。
1938年7月2日,伪青岛商检局发布《青岛商检局关于严格施行报验手续的布告》,
规定,自7月5日起,凡内销商品报验后,必须施行检验得出结果,始能发给证书,并
责成主管处、股严格执行,要求中外商号提早报验。
1947年,青岛商检局印发《经济部青岛商品检验局报验须知》。规定,报验之商
品尚未全数运到或未整理齐全者不得报验,凡报验者,每票《检验请求单》只准填写
一种商品,对同一种商品因商标、运销地点或船名不同应分别填单,所填栏目内容均
应填写完全。尚有差错或漏填者由报验人自行更改,否则不予接受。还规定,报验人
员呈交《检验请求单》后,14日内不通知商检局拣样的,所办报验手续予以注销,所
缴检验费概不发还。对已发检验证书过期的商品或者经复验不合格的商品,须报请重
验。
1949年8月23日, 青岛商检局拟订的《青岛商品检验局报验须知》,在重申原有
报验办法的同时,更换了《检验请求单》、《证书展期请求单》和《换证请求单》格
式。新的《检验请求单》含有申请检验联、拣样派出单、领证凭单,为3联1体的纵列
式格式。12月10日,公布《青岛商品检验局检验实施通则》,对申请报验手续、做法
等作出具体规定,要求申请报验时,申请人必须持有贸易管理局签发的登记证,否则
不予受理。
1950年7月14日, 青岛商检局贯彻贸易部制定的《商品检验局转口商品检验暂行
办法》,按规定的报验条件、填单做法、查验放行要求,调整了日常工作。11月4日,
对输出入植物病虫害开始受理报验。
1953年3月24日, 青岛商检局启用《检疫申请单》。4月,启用全国统一的4联体
纵排格式的《报验单》 (第一联为申报检验事项栏,第二联为拣样栏,第三联为领取
证单凭条,第四联为计费、收费栏)。
1954年4月1日,青岛商检局与青岛海关联合发布公告,规定输入植物非经检疫不
得输入。
1959年3月, 青岛商检局提出“电话报验、送证上门”、“简单项目就地检验就
地发证” 的做法。8月,制定《青岛商品检验局出口换证查验暂行办法》,规定:转
移检验的商品和外省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办理换证须在报验时附缴贸易合同 (信用
证) 及检验结果单;并批出口的须附缴加权平均结果单;对符合条件的可不经查验直
接换证;对超出检验有效期以及合同有特殊要求的,须按规定查验。
1960年,为简化手续、便利工作,青岛商检局印发《免附信用证的通知》。要求
申请人在报验时不再附带信用证,只须将信用证的有关检验条款抄译在《检验申请单》
上。 7月,该局编制《检务工作手册》,规定进口非法定检验商品由收货部门自行验
收,发现质量问题向商检局申请品质鉴定。对收货人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由商检局受
理检验。 1961年7月26日,该局制定《青岛商品检验局办理出口商品预验试行办法》
(8月1日实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办理预验时,在填写《检验申请单》的同时提供外
销合同;未对外成交的,应提供品质规格检验项目要求;预验商品经检验合格后,限
期装运出口。逾期不出或因受外界影响,品质、规格发生变化的,须进行复验。此时,
该局恢复了报验时审阅信用证的做法。
1962年4月,青岛商检局对转运其他口岸的出口商品,在签发《检验合格检定单》
时,实行随附《易地换证通知单》的做法,以便了解查验换证情况。
1963年12月, 青岛商检局执行外贸部商检局指示, 对西药品凭药检部门出具的
《检验报告书》换发商检证书,作为对外索赔或退货的依据;对进口到货残短、渍毁
的,凭申请办理公证鉴定。
1973年4月, 青岛商检局按照外贸部商检局的通知要求,建立进口货物流向单据
搜集、分发制度。除对陆运进口商品督促报验外,还组织协调外运部门按时提供大、
小舱单、《进口货物通知单》,了解、掌握海运进口商品流向。
1974年,青岛商检局作出决定,凡是外贸公司申请商品预验(包括产地检验)的,
一律填写申请单,经商检局检验后,发给合格鉴定单或不合格通知单。
1976年,青岛商检局贯彻国家计委的通知精神,加强进口物资检验工作。为做好
金属材料、化工原料、机电仪、车辆等进口商品的督促验收工作,采取按《舱单》、
《货物残损情况单》实行排查和逐批登记的做法。
1977年6月13日至29日,青岛商检局派员参加西安全国检务工作会议,参与讨论、
修改了《检务工作细则》等文件。会后,围绕宣传商检政策、规范填单做法等问题认
真进行研究,提出了改进措施。同时,补充完善了《检验申请单》的栏目内容,统一
了格式。
1984年,为贯彻落实《商检条例》,山东商检局举办外贸单位报验人员学习班,
疏导解决业务问题,培训外贸报验员200多人。
1985年,山东商检局恢复实行在报验单上加注合同检验条款内容的做法;对进口
报验单位提供单证不齐的,准予先受理,后补单证;对因登轮验舱、验残来不及填写
书面申请的,允许先检验,后补办申请手续;对外省市前来申办检验手续的,准予受
理电报、电传报验。
1987年12月20日,山东商检局对报验填单决定实行加注《对外贸易进出口业务统
一商品目录》商品编号的做法。
1988年8月15日,为配合疏港疏运,山东商检局在山东外运公司设立办事处,于9
月1日开办进口商品报验及咨询业务。对进口商品报验,要求提供合同、发票、提单、
装箱单等单据;对《种类表》以外的进口商品由外运公司代收、用货部门填写《进口
货物验收申报单》或《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申报;由收、用货部门验收的进口商品,
验收合格的,填写《进口货物验收结果报告单》;验收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要求收、
用货单位保持现场,最迟在三分之一索赔有效期内,持有关单证,到当地商检局办理
检验出证。10月,该局按国家商检局的指示,对出口丝类和坯绸凭外经贸部核发的出
口许可证接受报验。12月,执行国家商检局的指示精神,加强对出口商品报验管理。
对列入《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第一、二类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出口经营范围批件
接受报验并登记备案;对未列入经营范围的不予受理。
1989年9月,山东商检局执行《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按统一规定的报验范围、
报验随附单证、报验时间地点及出运限期等要求全面规范工作。12月,对列入《种类
表》的进口商品开始办理进口登记。同年,该局建立了按年度培训外贸报验员制度,
对培训人员实行集中授课、统一考核、合格发证、持证报验的做法。当年,接受培训
的外贸专业公司、工贸企业和三资企业的报验员达300余人。
1990年1月1日,山东商检局对列入《种类表》的出口服装和纺织品,实行凭出口
质量许可证受理报验的做法。1月和4月,先后执行了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复验办法》
和《免验办法》。4月7日,印发《关于进出口商品报验有关规定的通知》,限定出口
商品在报关或装运前10天报验,进口商品最迟在不少于索赔有效期三分之一的时间报
验;将每日14点定为划分工作日的界限,凡在14点后受理报验的均列为次日转单。同
时,决定简化包装检验申请手续,取消《包装使用鉴定申请单》,改用《出口商品检
验申请单》。5月1日,执行国家商检局的通知,对列入《实施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
目录》的商品在报验时加核安全标志。7月1日,发出通知,规定申请人在办理出口报
验时一律加附合同、信用证及有关函电复印件,并用横线标出有关商检条款。
1992年7月30日,山东商检局印发《关于加强进口汽车质量许可证把关的通知》,
规定,未向国家商检局申办进口汽车质量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进口汽车,对由港澳地区
进口的汽车一律凭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性能检验证书受理报验。
1993年, 山东商检系统在报验填单中使用了8位数的H.S编码。4月12日,发出通
知,授权下属市地商检局办理进口汽车《免证证明》的申请工作,并规定,在省内口
岸直接进口的汽车和在保税仓库直接销售的进口汽车由当地商检局办理;在省外进口
的汽车未办《免证证明》的,由用车单位所在地商检局办理。11月,山东商检局局机
关的检验业务微机联网进行试运行(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投入运行)。该项工作通过进
出口报验输入基础信息,收到了数据多用、信息共享的效果。
1994年3月10日,山东商检局与省肉蛋进出口公司实现了EDI电子报验联网。5月1
日,实行凭安全标志受理进口汽车报验,对未加贴安全标志的,按《商检法》的有关
规定处罚。同年,针对进口商品漏报、漏验问题派员到“联通报关行”蹲点,查堵漏
报验情况。 在10个工作日内,堵住漏报的进口商品货值达900多万美元。之后,又与
青岛海关有关部门协调工作,沟通情况,达成共识。同时,还通过定期收集进口到货
流向单据的做法促进进口商品报验。
1995年6月27日, 山东商检局召开会议,解决漏报验问题。规定集装箱运输的法
检进口商品,委托商检公司驻箱站人员进行监督,未报验的必须填写《办理商检手续
通知单》,并按时送交检务部门,由检务部门分发到对口检验部门催办报验;对大宗
散装进口法检商品,由商检协会扦样服务部负责巡回稽察,填单记录;对未能在口岸
报验而运抵省内各地的,由当地商检局督促报验和扦样。在此同时,要求各检验部门
在收到《办理商检手续通知单》后,在10日内将落实情况反馈给提供信息部门。7月,
加大报验管理力度,规定凡涉及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检务部门统一办理;对实行质量许
可证或卫生注册的出口商品,必须注明其注册编号;对已开展批次管理的商品,要求
在各种证单上注明批号。

1949年-1995年进出口商品检验统计表
表6-1
┌──┬───┬─┬──┬─┬─┬─┬──┬─┬──┬─┬─┬─┬───┐
│1949│196 │ │ │ │ │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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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2550 │ │ │ │ │ │7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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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737 │ │ │ │ │ │16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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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4347 │ │ │ │ │ │7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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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7833 │ │ │ │ │ │6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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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7948 │ │ │ │ │ │41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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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10870 │ │ │ │ │ │156 │ │ │ │ │ │ │
├──┼───┼─┼──┼─┼─┼─┼──┼─┼──┼─┼─┼─┼───┤
│1956│16369 │ │ │ │ │ │5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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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 │ │ │ │ │ │ │ │ │ │ │ │
├──┼───┼─┼──┼─┼─┼─┼──┼─┼──┼─┼─┼─┼───┤
│1958│9933 │ │ │ │ │ │25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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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11504 │ │ │ │ │ │180 │ │ │ │ │ │ │
├──┼───┼─┼──┼─┼─┼─┼──┼─┼──┼─┼─┼─┼───┤
│1960│25236 │ │ │ │ │ │235 │ │ │ │ │ │ │
├──┼───┼─┼──┼─┼─┼─┼──┼─┼──┼─┼─┼─┼───┤
│1961│16614 │ │104 │ │ │ │37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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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22654 │ │12 │ │ │ │55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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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38657 │ │ │ │ │ │2208│ │ │ │ │ │ │
├──┼───┼─┼──┼─┼─┼─┼──┼─┼──┼─┼─┼─┼───┤
│1964│46832 │ │ │ │ │ │1995│ │ │ │ │ │ │
├──┼───┼─┼──┼─┼─┼─┼──┼─┼──┼─┼─┼─┼───┤
│1965│38542 │ │ │ │ │ │2196│ │ │ │ │ │ │
├──┼───┼─┼──┼─┼─┼─┼──┼─┼──┼─┼─┼─┼───┤
│1966│40277 │ │ │ │ │ │182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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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36996 │ │ │ │ │ │668 │ │ │ │ │ │ │
├──┼───┼─┼──┼─┼─┼─┼──┼─┼──┼─┼─┼─┼───┤
│1968│32928 │ │ │ │ │ │520 │ │ │ │ │ │ │
├──┼───┼─┼──┼─┼─┼─┼──┼─┼──┼─┼─┼─┼───┤
│1969│29724 │ │ │ │ │ │593 │ │ │ │ │ │ │
├──┼───┼─┼──┼─┼─┼─┼──┼─┼──┼─┼─┼─┼───┤
│1970│26083 │ │ │ │ │ │1024│ │ │ │ │ │ │
├──┼───┼─┼──┼─┼─┼─┼──┼─┼──┼─┼─┼─┼───┤
│1971│31305 │ │ │ │ │ │768 │ │ │ │ │ │ │
├──┼───┼─┼──┼─┼─┼─┼──┼─┼──┼─┼─┼─┼───┤
│1972│39478 │ │ │ │ │ │1588│ │ │ │ │ │ │
├──┼───┼─┼──┼─┼─┼─┼──┼─┼──┼─┼─┼─┼───┤
│1973│40751 │ │31 │6 │ │ │3031│ │ │ │ │ │ │
├──┼───┼─┼──┼─┼─┼─┼──┼─┼──┼─┼─┼─┼───┤
│1974│11699 │ │29 │25│ │ │1845│ │244 │34│ │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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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1975│23182 │ │35 │61 │ │ │1099 │ │311 │228 │ │ │万美元│
├──┼───┼───┼──┼───┼──┼──┼───┼───┼──┼───┼──┼──┼───┤
│1976│25516 │ │26 │178 │ │ │1163 │ │250 │202 │ │ │万美元│
├──┼───┼───┼──┼───┼──┼──┼───┼───┼──┼───┼──┼──┼───┤
│1977│25068 │66228 │19 │27 │ │ │1640 │45621 │339 │284 │ │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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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29049 │79983 │22 │47 │ │ │2427 │55347 │521 │512 │ │ │万美元│
├──┼───┼───┼──┼───┼──┼──┼───┼───┼──┼───┼──┼──┼───┤
│1979│35508 │117552│29 │26 │ │ │9239 │77318 │936 │1240 │ │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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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46571 │136458│141 │0 │0.3 │ │6600 │107151│783 │2110 │11.9│1.97│万元 │
├──┼───┼───┼──┼───┼──┼──┼───┼───┼──┼───┼──┼──┼───┤
│1981│49017 │143233│105 │0 │0.2 │ │4393 │135720│659 │1477 │15.0│1.1 │万元 │
├──┼───┼───┼──┼───┼──┼──┼───┼───┼──┼───┼──┼──┼───┤
│1982│31945 │177054│244 │1042 │0.8 │0.6 │1876 │130643│969 │1883 │19.1│1.4 │万元 │
├──┼───┼───┼──┼───┼──┼──┼───┼───┼──┼───┼──┼──┼───┤
│1983│35206 │205271│202 │959 │0.6 │0.5 │1565 │97842 │298 │1355 │19.0│1.4 │万元 │
├──┼───┼───┼──┼───┼──┼──┼───┼───┼──┼───┼──┼──┼───┤
│1984│33462 │212668│164 │995 │0.5 │0.5 │2418 │136635│288 │1638 │11.9│1.2 │万元 │
├──┼───┼───┼──┼───┼──┼──┼───┼───┼──┼───┼──┼──┼───┤
│1985│36777 │283741│345 │5840 │0.9 │2.1 │3179 │173070│609 │3044 │19.2│1.8 │万元 │
├──┼───┼───┼──┼───┼──┼──┼───┼───┼──┼───┼──┼──┼───┤
│1986│51295 │435401│603 │9890 │1.2 │2.3 │3900 │228376│732 │3327 │18.8│1.5 │万元 │
├──┼───┼───┼──┼───┼──┼──┼───┼───┼──┼───┼──┼──┼───┤
│1987│56069 │625611│2112│27841 │3.8 │4.5 │4103 │303997│613 │2974 │14.9│1.0 │万元 │
├──┼───┼───┼──┼───┼──┼──┼───┼───┼──┼───┼──┼──┼───┤
│1988│27198 │427315│1594│28487 │5.9 │6.7 │2897 │336229│313 │42862 │10.8│12.7│万元 │
├──┼───┼───┼──┼───┼──┼──┼───┼───┼──┼───┼──┼──┼───┤
│1989│32974 │176324│2286│9258 │6.93│5.25│3605 │222007│533 │33429 │14.7│15 │万美元│
├──┼───┼───┼──┼───┼──┼──┼───┼───┼──┼───┼──┼──┼───┤
│1990│60149 │133961│1594│3289 │2.7 │2.5 │2773 │190522│462 │30447 │17 │16 │万美元│
├──┼───┼───┼──┼───┼──┼──┼───┼───┼──┼───┼──┼──┼───┤
│1991│60264 │136200│801 │1738 │1.3 │2.6 │2992 │253180│606 │26285 │20 │10 │万美元│
├──┼───┼───┼──┼───┼──┼──┼───┼───┼──┼───┼──┼──┼───┤
│1992│70991 │163883│751 │1118 │1.1 │0.7 │4623 │217362│655 │10112 │14 │4.6 │万美元│
├──┼───┼───┼──┼───┼──┼──┼───┼───┼──┼───┼──┼──┼───┤
│1993│64627 │233811│504 │1347 │0.8 │0.6 │10011 │252562│554 │9169 │5.5 │3.6 │万美元│
├──┼───┼───┼──┼───┼──┼──┼───┼───┼──┼───┼──┼──┼───┤
│1994│77812 │285171│493 │1204 │0.6 │0.4 │13113 │232192│603 │10829 │4.6 │4.7 │万美元│
├──┼───┼───┼──┼───┼──┼──┼───┼───┼──┼───┼──┼──┼───┤
│1995│87662 │392268│1084│3494 │1.2 │0.9 │5951 │337942│719 │10745 │12 │3.2 │万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