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综合业务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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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 青岛商检局曾于1929年10月9日发布《工商部青岛商品检验局检验通
则》,并于1930年和1932年先后执行国民政府工商部颁布的《商品检验暂行条例》和
《商品检验法》,明确商检机构的检验和监督职能,但由于当局软弱无能,及洋人公
证行垄断检验市场等原因,进出口商品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只能停留在书面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面对国家经济恢复和外贸业务发展,商检管理逐步得到
加强。1949年12月10日,青岛商检局制定《青岛商品检验局商品检验实施通则》,首
次规定商品生产厂必须接受商检机构对品质、包装的指导、改进,否则将由主管部门
撤销登记。同年,公布了《青岛商品检验局检验实施方法》。
1950年10月,青岛商检局贯彻中央贸易部的《驻厂检验办法》,将出口商品检验
管理延伸到生产厂、库,由驻厂检验员按规定的拣样办法、检验方法及标准施行检验、
监督,并将质量问题解决在生产环节之中。11月,执行中央贸易部的《输出、入植物
病虫害检验暂行办法》,对进出口的植物商品实施检验、监督。
1951年3月1日,青岛商检局在青岛的中外私人公证行被取缔后,接办了公证鉴定
业务。1953年年底,与外贸经营部门共同制定《驻仓拣样检疫试行办法》,实行派员
驻仓拣样、检疫和监视发货。8月10日和10月8日,会同青岛海关制定《海关、商检局
与各有关机关对于查验国营公司进口货物的配合办法》和《青岛海关与青岛商品检验
局对于进出口货物化验拣样鉴磅等工作配合办法》,加强与青岛海关在进出口商品的
查验、化验、鉴磅等项工作中的配合。
1954年,该局围绕国家《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的公布实施,深入宣传品
质管制政策,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口岸检验工作座谈会,研究解决有关业务问题。同时,
并派出人员专项指导生产, 解决苹果罐头加工质量问题。1956年5月,派出驻厂员指
导输苏冻鱼生产加工实行现场检验,并制定《冻鱼驻厂检验办法》和《冻鱼加工厂加
工管理规定》。
1957年4月, 青岛商检局贯彻全国商检局长会议精神,开始对具备条件的大宗出
口商品办理原始检验的交接手续。由商检局与生产厂签订协议后,将检验人员和用具
随同检验工作一同交由厂方管理,实行工厂检验,商检局进行监督检查和换证放行。
同年,分别转移《种类表》内4种商品(棉花、食盐、猪鬃、肠衣)和《种类表》外2种
商品(硫化碱、梧桐木) 的原始检验工作。1958年4月,相继将酒类产品的重量鉴定和
花生油、 豆油、棉籽油、花生饼、绸匹的原始检验工作进行转移,至1959年3月,共
转移22种出口商品的原始检验工作 (至1965年,累计转移原始检验的商品有27种,出
口重量鉴定全部转移到外贸公司) 。此时,采取了驻厂监督检查、巡回监督检查和口
岸查验多种管理方式。 8月、 9月分别制定《青岛商品检验局监督检查试行办法》和
《青岛商检局对转移花生、绸疋、生丝、棉花四种商品的监督检查试行办法》,完善
了管理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12月,针对出口商品错装、错运和品质问题的发生,
与海关制定《关于对出口商品检验监督配合办法》。
1960年,青岛商检局制定《口岸与内地工作配合意见》,加强口岸与内地品质检
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1961年,贯彻中央关于“重合同、守信用、重质先于
重量”和对进出口商品实行品质管制(管制内容:品质、规格、包装、标记、批号)的
方针政策。实行关(海关) 、银(银行)、检(商检局)相结合和产(生产厂)、销(经营单
位) 、检(商检局)相配合的做法,严把质量关。与此同时,制定《青岛商检局办理出
口商品预验试行办法》、《棉布下厂预验程序》、《棉布下厂预验的职责任务》。在
管理与监督方面,实行了专人分厂、分片负责、采用定期驻厂和临时抽查相结合的办
法,坚持做到四查:查厂方商检政策和协议的执行情况;查厂检拣样、检验方法、技
术操作及原始检验记录是否正确;查原料、生产加工、样品保管、卫生及储运条件是
否合乎要求;查产品质量、包装、重量、标记是否与标准和要求相符,并在审核出证
时采取批批查验的做法。11月23日,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
求下属机构改进工作方式,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1962年9月20日, 该局印发《青岛商品检验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工作意见
的报告》,对改进检验、拣样、监督检查、查验换证等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1965年,
根据检验转移后出现的问题,采用“三定一包”,即定人、定商品、定厂库,一包到
底的做法,通过跟踪监督检查,把质量问题消化在基层加工过程中。1966年“文化大
革命”之后,商检的管理职能受到了严重削弱,对外监督工作未有深入开展。
1973年,青岛商检局进口商品检验开始纳入管理日程,通过协商外运部门,建立
起由山东外运提供《进口到货通知单》,商检局按流向通知进口收用货单位进行验收
的监管渠道,促进进口商品质量问题及时得到解决。1974年,贯彻全省进口物资检验
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对集中订货、集中到货、集中存放的农副产品、工业原料、金属
材料和化工原料等在口岸或集中储存地点组织检验,做好进口商品品质的统一掌握和
出证工作。
1975年8月、9月,青岛商检局分别向地方和中央领导部门写出报告,要求建立出
口商品检验网,实现“工贸检”脱产、半脱产和不脱产检验人员的有机结合、“专检
与群检结合”、“管促结合”,共尽职守,提高产品质量。10月,经批准在昌潍 (潍
坊)地区对出口鸡、兔和柿饼搞检验网建设试点。后来建网工作扩展到棉花、水产品、
猪鬃、皮鞋、金属材料等商品。并在加强质量管理意识、提高出口合格率等方面取得
较好效果,详见下表5-1。

实行检验网点建设后的商品质量比较表
表5-1
┌───┬────┬───────┬───────┐
│商品 │项目 │未实行检验网点│已实行检验网点│
│名称 │ ├───────┼───┬───┤
│ │ │1974年 │1975年│1976年│
├───┼────┼───────┼───┼───┤
│水产品│出成率 │26.6% │45.1% │55.5% │
│鸡 │合格率 │87% │91% │97% │
│兔 │合格率 │86% │92% │95% │
│柿饼 │合格率 │85.2% │- │98.63%│
│ │口岸查验│16批 │- │1批 │
│ │返工批数│ │ │ │
└───┴────┴───────┴───┴───┘

1977年4月15日, 青岛商检局的冻鸡、冻兔检验网点建设经验在全国出口农副产
品检验网点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进行交流,并列入会议纪要。同期,在进口检验管
理中,上报《青岛商检局成套设备后阶段检验、监督管理的作法》,外贸部商检局全
文作了转发,在全国商检系统内进行交流推广。1979年,在抓检验网点建设方面,坚
持为生产加工部门培训技术人员(从1975年至1979年,对外培训520人次) ,坚持面向
生产, 实行管促结合。 降低返工率和包装破碎率, 集运检验不合格率由14.8%降到
1.37%。 同年,组织力量深入车间,跟班指导鲱鱼籽加工,品质明显提高,出口后客
户满意; 对全省34个鸡、兔加工点的270余名卫生检验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颁发了
合格证书; 对涉及进口棉花的8省、市50余处收货点做好协调配合和检验分工,获得
655万元的索赔; 兖州煤炭基地引进的综合设备、从日本进口千斤顶数量、规格和品
质也存在严重问题,及时出证索赔;受省经委和标准计量局委托,受理检验食品、轻
纺、化工产品35种,配合了全国评优活动的开展。
1981年,该局贯彻“加强管理、认真检验、公正准确、维护信誉、促进外贸、为
四化服务”的25字商检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把关”与“服务”的关系,把检验管理、
质量把关与“管、卡、压”严格区分开来,并以此为基点,大力开展了综合业务管理
工作。对全省《种类表》内89种出口商品和14种进口商品进行全面调查,配合公司完
成进出口任务。其中,抓加工、挑选和晾晒环节,提高了花生仁的合格率;抓标准管
理,保证了兔毛的质级;抓配料加工指导和三级把关,提高了松花蛋的出口质量。在
进口方面,通过对辛店齐鲁石化总厂炼油厂和烟台合成革厂成套设备派员驻厂跟班检
验、管理,发现大量质量和残短问题,出证由收货单位对外索赔824万元。
1983年, 青岛商检局围绕提高出口商品质量提出了多项管理措施。4月,起草由
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出口机床、电机、轴承、柴油机等六类机电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8月25日至27日,组织8个部门联合召开了全省出口商品质量会议,将出口机电、纺织
产品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和对出口食品加工企业进行整顿列入会议内容。同时,要求
生产企业建立厂长领导下的厂检机构,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要求专业外贸公司
健全质量验收制度, 加强批次管理和商品包装管理。9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
商检局分别将会议情况做了全文转发。
198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
发布,将商检机构监督管理列为三大任务之一,首次以国家法规形式明确商检机构的
监督管理职能。山东商检局为贯彻执行《商检条例》,于8月22日和10月7日先后起草
了《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的几项规定》和《山东进口机电设备检验监督管理
的几项规定》,分别由山东省政府和山东省外经贸委行文印发。其时,在实行“既把
关,又服务;既搞好检验出证,又加强监督管理;既加强商检自检,又组织、依靠社
会力量检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管机构的作用。随之,对年出口换汇额百万美元以
上的商品(占全额的92%)和成交额千万美元以上的商品(占前档的67%)作为工作重点,
组织工、贸、检“三级把关”;将具备条件的纺织品、丝绸、石墨、滑石等纳入认证
管理。在进口商品方面,采取宣传和督促相结合的做法,通过讲《商检条例》、讲案
例,按时寄送到货通知单和催办单,督促进口商品验收。对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复
验出证由收货人对外索赔。同时,还编写印发了《签订进口合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公布实施省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通知》、《关于违犯商检条例的罚款
通知》等文件和规定,加大监督力度。
1986年, 山东商检局继续深入开展监管工作,于1月27日印发《关于调整部分进
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管的通知》 。 12月2日, 与山东外经委和山东省外贸局联合印发
《关于对进口大宗商品实行装船前检验的通知》 ,规定100万美元以上的进口商品买
方签约时要订明条款,实行发运前在输出国检验,定明大型设备和价值昂贵商品到达
目的地后实行买、卖双方验收或卖方委托代理人参与验收。
1987年,山东商检局开始使用《进口商品申报通知单》、《进口商品验收催办单》、
《进口商品检验结果报告单》 ,对进口商品实行申报、催办制度。3月,与山东省外
经贸委、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对进口索赔有成效的单位实行奖励的通知》。
之后,又制定《山东省出口服装质量管理办法》、《出口散装粮谷、饲料、矿产品等
商品重量管理暂行规定》 下发有关单位执行。8月,根据统一部署,会同企业主管部
门对全省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向青岛啤酒厂、济南机床厂派驻质量监督
员3名,对出口商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12月20日,会同山东省经委、山东外经贸委、
山东省外贸局、青岛海关联合制定《山东省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对法
检进口商品和《种类表》、《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外的进口商品的
监督管理全面加以规范,明确了有关各方的工作职责。
1988年7月16日, 山东商检局为促进山东外向型经济发展,在济南举办新闻发布
会,提出实行“一简、二免、三优先”的优惠政策:一简,即简化报验手续和检验程
序;二免,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凡是不涉及安全、卫生并且不使
用中国商标出口商品的免除强制性检验,由企业自验,商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上述
商品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一年内免除质量许可证管理;三优先则是对外商投资企业
和“三来一补”企业可予优先受理报验、优先安排检验、优先签发证书。要求急办的,
可不受时间限制,实行昼夜服务。10月11日至13日,在青岛召开山东商检系统局、处
级负责人会议,确定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监督管理的年度指标列为目标考核的
主要项目。同年11月,印发通知,提出“治理环境、整顿秩序”的几项措施。将对实
施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对国家规定由专营单位经营或限量进口商品列入重点监
督管理的范围。12月19日,印发《关于加强进口商品验收销案工作的通知》,决定从
下一年1月10日起对《种类表》 外进口商品检验结果单实行审查销案制度,规定下属
分支机构对未能验收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使用《进口货物验收催办通知单》,进行催
办验收。
1989年2月21日, 《商检法》发布,将监督管理列为商检机构执法的重要内容。
于是,商检机构的执法地位和主管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山东商检局在贯彻《商检法》
以后,通过监督管理从严查处了漏报验问题和棉花、玉米、豆饼(粕)、烤烟、水产品
等掺杂掺假和混种、混装问题,严厉打击了伪造商检单证的不法行为。
1990年3月1日,山东商检局制订印发《山东商检局建立原始检验记录、商品档案、
生产厂(库)档案的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口预验、进、出口商品鉴定
工作的原始记录和生产厂(库) 档案提出要求,统一改进并加以完善、规范。12月2 9
日,印发通知加强法制建设,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山东商检系统业务、行政案件
复议和应诉案件的处理工作;同时,成立职能科室,负责商检法律、法规、政策的宣
传、咨询,业务、行政、争议、诉讼工作的办理和监督,并指导下属机构正确行使处
罚职权;为适应新时期对外贸易的发展,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商检改革,进一步强
化检验把关的措施》。
1991年,该局又以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为契机,举办新闻发布会,
召开全省商检局长会议和全省出口企业经验交流会,宣传商检法规,为提高产品质量,
提出了9条支持大中型企业多出口、 多创汇的具体措施。同时,针对部分出口商品存
在的质量问题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抽查,采取有效措施。期间,先后控制了输往
日本冻鸡克球酚超标的问题,解决了出口活络扳手废品率过高、出口啤酒标贴不规、
服装缝线不匀、整烫不良和轮胎表面沾污等问题;对《种类表》外的针织服装和索具
从严治理,提高了产品质量。此外,还制定了《山东省出口手绣手编抽纱制品监督管
理办法》、《山东省出口布绒玩具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商检局进口索赔办法 (试
行)》等15个检验监管办法。
1992年9月4日,山东商检局印发了《山东省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同年,随着外贸改革的深入,监管工作面继续向外延伸,先后印发了《山东商检局保
税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山东商检局渔货贸易区以及鲜活水产品海
上交货检验签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出口针织服装监管抽查细则》,将开发
区的进出口商品和海上贸易鲜活水产品纳入监督管理范围之内,针织服装的抽查也得
到规范。同年,在宏观管理方面,加强对“大、贵、特、新”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监管
工作,集中力量对出口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40种大宗出口商品排队摸底,确定每月
召开省局机关业务协调会,每季召开全省商检系统协调会,进行商品质量分析,沟通
情况,解决问题。
1993年,山东商检局管理工作重点向非法检进出口商品延伸,4月6日,制定《山
东商检局〈种类表〉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办法》,对非法检进出口商品抽查内容、
做法作出具体规定。 其中,要求重点监督抽查的出口商品,每季度抽查不少于1次,
如不合格应连续抽查2至3次;进口商品抽查批量不少于到货的5%。6月1日,与山东省
公安厅联合制定发布《山东省进口机动车辆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各种机动车辆
进口后,由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用车人据此到公安
车管部门办理挂牌手续; 对不在进口口岸挂牌的, 收、用货人持口岸商检机构出具
《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到用车所在地办理商检车辆证明,由当地车管部门办
理挂牌;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商检机构对外出具索赔证书。6月下旬,
为了扩大商品质量宣传效果, 举办全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展,展出了优质出口商品500
余种,给18种假冒伪劣进出口商品曝光。
1994年3月, 山东商检局成立综合业务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负责综合业务管理、
商检方针政策宣传贯彻、社会检验员认可、内外业务协调、“两证”管理 (食品生产
加工厂、库卫生注册、出口商品生产质量许可证) 、组织对《种类表》外进出口商品
的抽查检验和对出口生产企业进行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等项工作。 同年,先后制定
《关于对新加坡出口肉类的有关规定》、《出口花生加工厂登记管理办法》、《出口
玩具企业考核管理办法》、《出口机械产品监督抽查办法》、《关于解决有关农药和
兽药残留问题的通知》等30多个文件。在此期间,对大宗出口商品采取加严管理措施,
在采取“三统一”(统一目光、统一检验方法、统一把关措施)的同时,进行分类管理,
促进多出口、多创汇。配合生产经营单位的出口,使鞋类、裘革制品、水泥、玩具等
产品成为出口值过亿元的拳头创汇商品。在进口商品方面,把监督管理工作延伸至国
内流通领域, 8月15日,与工商管理部门联合制订印发《山东省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
验监督管理办法》,对列入重点监管目录的商品,逐一进行核查。此外,还与海关、
外运部门进行协调,对进口商品流向单,大、小舱单实行跟踪管理,对重要进出口商
品实行稽查,对逃避检验,故意违法的,给予曝光、处罚,扩大了检验面。
1995年,山东商检局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商检工作特点,重点加强依
法行政、依法监督的职能。对一些重点企业派驻质量监督员,对陶瓷、水泥、包装、
玩具、纺织、服装等大宗出口商品实施分类管理。在进口商品监管方面,重点对国家
发布的9种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商品和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进口商品加大核查
力度,抽查检验进口彩电、空调和摩托车2000余件,发现三分之一以上不符合规定;
抽查进口化肥5批,其中4批为假冒伪劣商品,全年对20余起违反商检法规的行为进行
了处罚。并且,还围绕促进山东省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制定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
“管理效益年”活动的意见》、《关于全力支持和促进我省西部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
的措施》、《促进和推动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措施》和《改善投资环境的措施》等文
件,组织召开西部地区商检座谈会,全方位开展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