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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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是商检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1929年10月,青岛商检局发布《工商
部青岛商品检验局检验通则》。1930年、1932年,先后执行国民政府发布的《商品检
验暂行条例》和《商品检验法》,一度明确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职能,但由于
当局的软弱无能,及外国公证行垄断检验市场等原因,监管工作基本停留在文字上。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外贸的发展,青岛商检局按国家赋予商检机构的品质管制政
策,在对进出口商品施行检验的同时,采取了监督检查、认可检验等措施,并大力开
展了商检政策宣传和业务调研、协调工作。
1984年,《商检条例》发布后,山东商检局将监督管理列为重要工作任务,先后
印发了各种商品监管办法,制定具体措施,调整内部机制。对外开展出口食品厂(库)
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抽查管理和认可社会实验室、检验员
等工作。
90年代,山东商检局根据国际贸易对商品质量、安全卫生的严格要求,深入宣传、
落实《商检法》,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对进口商品开展催办报验制度和开展国内流通
领域进口商品打假活动;对出口商品以质量控制和产品升级为出发点,坚持对出口生
产企业进行监督和帮扶。 1993年,对出口商品生产加工企业引入ISO9000质量体系认
证管理机制,与国际规范化管理相接轨。
至1995年底,经山东商检局考核合格,全省有1383个出口食品厂库获得卫生注册,
推荐指导144个企业获得国外的注册和认可; 有1351个出口生产企业获得产品质量许
可证; 有14个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考核认可社会实验室22个,自验单位
23个,社会检验人员259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