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残损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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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损鉴定主要是检验进口货物的残、短、渍、毁、污染等方面损失情况。商检局
凭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办理鉴定业务,出具的证书作为索赔、理赔或赔偿的依据,以
维护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1951年5月22日,青岛商检局开始办理残损鉴定业务。同年6月,受理进口化工品
15件和丽撤担的验残案件,英国利物浦及伦敦两家保险公司依据青岛商检局证书,分
别向责任方进行了理赔。1953年,开始执行外贸部商检总局颁发的《商品检验局关于
办理残损鉴定(包括验残、载损鉴定与积货鉴定)及进口品质鉴定工作之规定》。
1954年4月19日, 青岛商检局致函各有关公司,要求进口商品的验残或品质鉴定
工作,应在原卸货口岸或合同规定收货鉴定地点申请办理,以一次为限;经商检局鉴
定后的货物,加盖验讫印章,以示识别;凡经甲地鉴定后的货物,申请乙地再次鉴定
的, 必须提供前次检验鉴定证书,以便鉴定出证时参考。9月20日,按时完成外贸部
商检总局分配的进口商品肥田粉和进口商品矽钢片两项验残研究项目,并上报了编写
资料。
1955年8月27日,青岛商检局提出纸张等六类商品自然损耗率的意见。1959年1月
5日, 将硝酸铵钙、原棉、电焊条、糖等四种商品的贬值方法撰文上报外贸部商检总
局。
1961年4月,英国籍“英戚恩”轮装运古巴粗糖来青岛,发现水湿残损程度严重,
船方借口途中遭遇风浪致损,经青岛商检局实地验查,判定系舱内水管漏水所致。出
证后, 收货人向船东索回货物残损部分75%的赔款。1962年,受理进口货物残损鉴定
98起,出证后收货人对外索回人民币20.89万元。
60年代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口岸正常验残制度受到破坏,批次不清,
残损扩大,致损原因难以查明。
1971年6月, 英国籍“汉茨兰”轮自安特卫普装化肥来青岛,青岛商检局检验后
发现化肥严重水损, 经查,系航行途中甲板上浪,舱内进水所致,共水湿化肥13168
袋,全部溶化的5169袋,净损失291.151吨。出证后,收货人向船公司索回了赔款。
1972年7月, 青岛商检局与海关、外理、外运、人保、港务局仓库等单位,共同
组成了青岛港外轮验残小组,并制定了《对外理货签残细则》。1975年,在进口到货
中,因品质、规格、数量、重量、残损等原因,向国外出证451批,应赔金额达360万
美元。 1978年9月,进口墨西哥棉花1991包,经青岛商检局查勘发现棉包上有干水印
和不同程度的霉变现象,货调郑州后,随货及时进行了检验、过磅,发现水湿、霉变
残损严重,系大雨淋湿所致(发货人承认淋雨15天)。出证后收货人对外提赔,外商认
赔39.7万美元。
1979年,该局与海关、港务局等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加强了各个环节的有机配合,
要求检验人员把进口货物情况全部掌握起来,做到心中有数,使残损货物批批查清责
任。同年,烟台口岸地区成立了有理货、外运、商检、保险等部门参加的港口验残小
组,加强查残力度。对公证鉴定工作进行调整,决定将验残工作归口统一办理。
1980年3月, 青岛商检局根据国家商检总局的指示精神,开始办理国轮载运进口
货物残损鉴定工作,对无法在口岸检验的,由收货地商检局办理异地检验手续。5月,
执行国家商检总局《重申海运进口残损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出证的通知》,要求
凡在青岛口岸卸货时已发现包装外表残损的和已签证残短的进口商品,必须在口岸申
请青岛商检局检验出证。需要到内地检验始能估定损失程度和修理费用的,必须先报
经青岛商检局查明致损原因后,介绍到内地商检局进行易地检验,并仍由青岛商检局
对外出证。同年,孟加拉国籍“塔兰尼”轮混装黄麻、麻布和锯材,失火烧损了部分
黄麻和麻布, 船方申请积货鉴定,收货人申请验残。经检验确定黄麻贬值为55%,麻
布贬值率为68%, 出证后收货人对外办理索赔, 黄麻赔偿83.88万美元, 麻布赔偿3
6.55万美元。
1981年3月26日, 该局制定了《进口棉花验残估损方法》,报国家商检总局批准
后作为进口棉花残损鉴定的依据。 4月,残损鉴定工作,开始遵照国家商检总局颁发
的《海运进口商品残损鉴定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同年,与上海商检局共同起草
了包括舱口检视、载损鉴定、监视卸载、积货鉴定、积载鉴定和验残等内容的《商品
检验局公证鉴定实施细则》,并编写了《进口商品残损鉴定案例汇编》。1983年12月
7日至13日, 派员参加国家商检局在南京召开的进口商品残损鉴定工作经验交流会,
参与研究了加强验残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有关政策界限的掌握问题。
1984年以后, 山东商检局的验残工作相对稳定,每年验残60批~70批。1989年1
0月1日起,执行国家商检局发布的《海运进口商品残损鉴定办法》,凭进口商品的发
货人、收货人、保险人、承运人的申请和国内外仲裁、司法、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
舱口检视、载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海运进口商品残损鉴定工作。
1990年2月,“STAKTESAS”轮装运2560桶环氧氯丙烷出口欧洲,因外泄等种种原
因,该轮驶至新加坡被迫返航。为协助完成抢险排毒任务,山东商检局专门组织了抢
险检验小组,在青岛市口岸办统一指挥下,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圆满完成了国
外有关人士认为中国难以完成的排毒工作,为国家赢得了荣誉,受到表彰。
1992年7月, 从独联体进口1170桶金属钠,卸货后发现货桶严重锈蚀,多数桶有
渗漏痕迹,部分桶内容物外露,散发浓重刺鼻异味。经山东商检局逐桶核查检验,按
照国际标准,判定为使用过期包装桶所致,为收货人挽回了损失。同年,在对“大兴”
轮进口鱼粉自燃火损鉴定中,努力克服货物已分散,使用单位多、残损程度不一等困
难,出证后收货人对外索赔380万美元。
1993年,“富华探险”轮所载进口鱼粉在航途中起火,经秦皇岛、天津卸货后,
又到青岛卸货。持续燃烧两个多月,货物损失惨重。经山东商检局鉴定,短卸6874袋,
烧焦、结块、水湿、发霉、烟熏等156930袋。经多方努力,使这一特大案件顺利结案。
商检局出证后, 收货人对外办理索赔,获赔122万美元和12.1万元人民币。11月,该
局参与青岛市涉外单位组成的青岛市政府口岸进口货物防损验残小组,负责青岛口岸
进口货物的防损、验残、施救、索赔的组织协调工作。
1994年7月, “AMERPRABHA”轮在进港卸货时发生撞船事故,货舱内进入大量重
柴油和海水, 价值300多万美元的铬矿被污染。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山东商检局通过
深入调查咨询,确定残损贬值15%,收货人对外索赔49.5万美元。
1995年1月, 青岛化工建设进出口公司从台湾进口2990吨乙二醇,货物卸岸后发
现被海水污染,因涉及船方,贸易关系人均以各自的要求提出申请。为查明致损原因,
分清责任,山东商检局鉴定人员经认真查勘和化验分析,查明系装船前洗舱不洁所致。
化验结果表明货物氯离子含量超过合同规定,投产后只能生产出二级产品,根据产品
差价和货物污染程度确定贬值10%,收货人对外索赔,挽回损失21.4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