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货载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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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载衡量是商检部门对进出口货物的体积、重量进行测定的公证鉴定项目之一。
1951年3月1日,青岛商检局开始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衡量鉴定工作。其做法是,由
船行申请,船东付费。受理申请后,商检人员持装运单核对标记,逐件测量或过重,
计算体积或总重量,对外签发衡量证书。
1953年,青岛商检局执行外贸部商检总局函示,对衡量鉴磅工作按毛重收取衡量
费,不足1吨者按1吨计。1954年11月,该局开始试行外贸部商检总局下达的《进出口
货物吨位衡量工作规定》,并转发有关单位,以便更好地配合工作。
1955年,青岛商检局对出口梧桐木实行以体积吨计量。1956年,与出口经营部门
制订了《出口梧桐木检尺工作监督检查配合办法》,将该项工作改由公司组织专人检
尺,商检局抽查复验的方式进行。
1957年12月,青岛商检局制定《进出口商品吨位衡量工作规定(草案)》,报外贸
部商检总局核示。1958年2月8日,经外贸部商检总局批准执行。之后,随着鉴重工作
的转移,衡量工作除部分移交经营单位外,其余由公司丈量提供尺码,由商检人员进
行审查复核。
1960年3月15日, 青岛商检局根据青岛口岸实际情况,将原来的《进出口商品吨
位衡量工作规定》删去有关进口部分内容,修订为《出口商品吨位衡量工作暂行规定》。
该规定明确要求:商品检验局根据承运人(外轮代理公司)的申请,办理出口商品吨位
衡量工作,签发货载衡量单,供承运人作为结算运费的依据。同年,该局共完成货载
衡量工作6105批。1962年,共完成出口货载衡量工作5560批。1964年后,衡量工作凭
外轮公司申请办理,一般是派员赴码头、仓库打尺,对公司自行衡量的,核实衡量结
果单后,换发证书。
70年代,该局多采取抽查、审核后出证的办法,出口公司直接向外轮代理公司提
供尺码,外代汇总报商检局审核出证。1975年,执行外贸部商检局指示,衡量尺码由
英制改为公制(按国际海运规定,以1立方米为1量尺吨)。1977年,派员参与外贸部商
检局衡量工作研讨,并制订《货载衡量操作规程(试行)》。1979年,充实人员加强衡
量工作,开始对国外班轮的衡量结果进行抽查,全年出口衡量77船次,抽查16船次,
涉及各种包装规格的货物240批,发现尺码错报的131批,分别予以纠正。
1980年4月, 青岛商检局开始统一办理国际海运船舶承运进出口商品的货载衡量
工作。 1981年,设专职衡量工作人员2人;亲自复尺的占10%,其余均为审单换证。1
982年1月,组成专业班子,进行衡量打尺业务技术培训,对资班轮出口货物做到商检
自行打尺丈量。
1985年,山东商检局对国轮衡量工作进行核查10余船次,发现出口商品所报尺码
比商检实衡数字少10%~25%, 引起船公司重视,扩大了商检衡量工作范围。1986年7
月,凭日轮申请,该局对输往日本的湖草(饲料)全部进行衡量,发现托运人少报尺码
约30%。 1986年至1989年,为承运人挽回经济损失533万元,其中广州远洋轮船公司1
82万元、 天津远洋轮船公司268万元、上海远洋轮船公司83万元,直接维护了国家和
贸易关系人的经济利益。
90年代,随着中国大批货轮转向远洋运输以及货物集装箱的不断增加,散货装运
量较小,山东商检局的货载衡量工作逐渐减少。1993年,该项工作基本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