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衡器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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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器计重,是重量鉴定的一种鉴定方式。新中国成立以前,衡器计重一直被私人
公证行把持。
1951年3月1日,青岛商检局正式设立专门机构,凭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办理进
出口商品的重量鉴定业务。 先后对19000件进口棉花、2万余包出口花生仁和2万余件
进口烤胶进行过磅。1952年10月,青岛商检局执行外贸部发布的《输出商品复磅办法》,
对经鉴磅的商品,先发给鉴磅结果单,出口日期确定后,申请人凭鉴磅结果单和证明
出口日期的文件,换领鉴定证书;商品鉴磅后转口输出,或逾鉴磅日期一个月以上,
或因气候变化、露天堆存、包装或封识破坏、地点移动、货主转让等情况,可能使商
品重量发生变化,均予以复磅;复磅重量与鉴磅重量间的变重幅度不得超过千分之一,
超过时由申请人补足重量后,始予换证;复磅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发现变量幅度超过
千分之一情形时,应予全部复磅。同年,开始赴产地对出口苏联水果进行鉴重。1953
年10月8日, 会同青岛海关拟订《青岛海关与青岛商品检验局对于进出口货物化验、
拣样、鉴磅等工作的配合办法》。
1954年8月13日, 青岛商检局向外贸部商检总局报告出口苦杏仁鉴重工作的国外
反映,并提出了意见,建议千件以下的定量包装货原则上不以抽磅方式进行。该建议
被外贸部商检总局采纳。 8月23日,该局开始按照外贸部商检总局发布的《输出输入
商品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执行鉴重工作。12月9日,青岛商检局遵照第二届公证鉴定
会议关于1954年公证鉴定工作调研项目的分工,将《袋装货物抽查鉴重比例与准确性
的研究》、《特种商品(猪鬃、烤烟叶、冻猪肉、冰蛋)鉴重方式之研究》、《皮重的
抽查鉴重方法》及《个别商品的自然变化》等有关鉴重工作方面的初步研究成果,上
报外贸部商检总局。
1955年6月10日, 拟订《产地、加工厂重量鉴定办法》草案初稿。11月12日,遵
照外贸部商检总局下达的《重量鉴定工作规定》及《产地重量鉴定暂行规定》两项草
案执行鉴重任务。
1956年8月15日起, 青岛商检局执行外贸部商检总局颁发的《商品检验局重量鉴
定工作暂行规定》。在短重方面根据规定的允许差,严格控制短重问题,以保证交货
数量;在溢重方面,根据国际贸易习惯上的一般交货溢重惯例,灵活掌握处理。进口
商品鉴重后,如发现重量有溢短时,在有确实证明的条件下,分析溢短原因,出证索
赔。10月23日,致函青岛港务局,建议其在码头上设置固定或活动小型地磅,使用电
瓶车连车带货通过地磅衡重的办法,以解决不具备公估(水尺计重)条件的船舶装运铁
砂的困难。10月26日,根据《重量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制订《出口商品重量
鉴定监督检查配合办法》 ,实行“监视衡重”的方法,报请外贸部商检总局备案。1
957年10月30日, 遵照外贸部商检总局的指示,结合当地的情况,制订《出口商品重
量鉴定监视衡重试行办法》。
1958年7月, 青岛商检局在抽查衡重和监视衡重的基础上,陆续与有关部门订立
《关于出口商品重量鉴定工作换证协议书》,对出口商品衡器计重采取两种做法,一
是对大宗商品采取监视衡重和配合收货人验收,一是对部分商品采取在收货人验收的
基础上进行抽查, 重点做好监督检查。10月31日至11月7日,先后组织专人分赴各出
口经营部门仓库和过重现场,向具体过磅人员全面了解生产、加工过程中衡重情况及
存在的问题。 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提出了具体要求。11月2
1日上报《关于出口商品鉴重工作移交后进行监督检查情况的报告》 。1959年,根据
《重量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对抽查时差重幅度的规定,结合花生仁及花生果的实际组
重,制订《花生仁、花生果差重幅度表》,为过磅员准确掌握差重幅度提供方便。该
表经外贸部商检总局修改批准执行。
1960年9月28日, 青岛商检局组织各出口公司召开有关加工鉴重工作会议,总结
了两年来鉴重监督检查的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了提高出口商品重量准确性
的措施。1961年,共完成监重换证572批,其中,出具索赔证书1批。1962年,在加强
现场检查工作中,通过对码单的审核,及时发现并纠正标记、规格、数量填错、重量
计算差错等88起。同年,针对进口粮食衡重工作较混乱的情况,拟写了《加强进口粮
食计量工作的意见》 ,转发有关部门。1963年6月14日,调整商品分工,将冷冻水产
品、冰蛋、干蛋、冻鸡、冻兔、毛类、皮张、烤烟、丝绸、棉布等出口商品的鉴重监
督检查工作,分别交由检验科室对口负责办理。为了加强配合,由原主管科与检验室
订立了《鉴重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协议》。同时对进口散粮以轨道衡、汽车衡计重,铁
路局负责轨道衡司磅,粮食局负责汽车衡司磅,商检局负责监视衡重和审核单证。对
转移给公司负责的小地秤计量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管理,青岛商检局先后举办衡器鉴重
训练班6期,为公司培训了鉴磅人员184名。
1964年6月3日起,该局对进口古巴糖鉴重程序进行调整,采取先全部过重,然后
与地脚(扣除杂质)相加计算,同时检验旋光度进行核算,再计入卸货损耗,如仍有短
少者,方签发短重证书。并致函粮食接运部门对进口粮食衡重中地脚处理不当、麻袋
使用混乱等问题采取措施。 1965年3月17日,对计划分拨各地的进口叙利亚棉花,为
便于疏港,通知到货地商检局,到货后就地计重,按规定出具证书。
1970年3月,青岛商检局受理检验的进口奥地利硫酸铵1批在卸运中发现货物未按
定量包装, 经全批过重,共短重82吨,出具了索赔证书。1971年2月,对进口新加坡
和马来西亚天然橡胶的重量检验采用以公斤为计量单位。
1974年,青岛港进口棉花绝大部分调往省外,仅运往陕西省的就有567批计1.3万
多吨,而且分布很广。青岛商检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制订了《陕西省进口外棉检验和过
磅须知》 ,分发有关厂库进行宣传,在当地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顺利完成任务。9
月,该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对进口散装化肥运载的车辆均以地中衡过重,在
港口有困难时, 采取抽车过重,即每个不同车型轻重车各过磅1次,其他相同车型进
行标志打尺计量。
1975年,青岛商检局针对出口棉花生产加工情况,采取了“厂检局核”的检验方
式,加强各厂的巡回检查,充分发挥了群检作用,全年完成出口棉计重956批30219吨。
同年, 还承担了进口黄麻的计重工作,实行倒垛、扦样和衡重工作同步进行。197 7
年7月, 青岛港轨道衡拆除,进口粮食计重工作暂停。同年,青岛商检局对进口散装
糖以校准的衡器全部过重,对袋装糖(定量) 以校准的衡器抽重不低于10%的完好袋并
推算全船重量,如差重幅度过大须扩大抽重比例。
1978年,青岛商检局完成54万包进口棉花的鉴重出证任务,出证后收货人对外提
赔共达390万元。进口尼加拉瓜棉花,仅因短重就提赔34.67万美元 (不包括退货的58
5包)。同年,进口粮食52万余吨,重量不合格率为79.3%。
1979年, 青岛商检局受理鉴重进口原糖7批计44753吨,橡胶614批计9100吨,钢
材2233批计8656吨; 鉴重出口粮食74批计5078吨,动植物油140批计7649吨,非金属
矿产品49吨计43376吨,食盐24批计710吨。
1980年, 青岛商检局检验进口古巴原糖3万吨,发现货物的旋光度和水分与合同
不符, 短重100吨,及时出具索赔证书。同时,受理进口棉花鉴重34批计153500吨,
原糖2批计23082吨,化肥18批计154895吨,橡胶7批计26149吨。
1981年,派员参加石家庄全国衡器计重工作会议,参与研究制订了《进出口商品
衡器鉴重办法》、《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同年,因进口棉花短重索赔率较高,
实行专人现场监视衡重(包括校核衡器),监督指导司磅操作,核对重量和码单。在复
磅中, 对超过2‰允差的批次,监视重新过磅。同年,香港劳勃生公证行经理麦京臣
受英国兄弟公司委托来青岛复查进口印度棉短重问题,经复查,对商检结果表示满意,
返港后连续三次申请委托青岛商检局进行公证业务。
1982年,青岛商检局根据全国北京公证鉴定座谈会和石家庄全国衡器计重工作会
议的要求,多次召集有关处室负责人专题进行研究,贯彻会议精神,并陆续调配11人
组成衡量组, 专职负责货载衡量和衡器计重工作。4月,贯彻执行国家商检总局关于
加强进口棉花皮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指示, 认真做好到货回皮工作。8月,切实加强
鉴重出证工作,在强调派员到现场监视衡重的同时,认真校准衡器,严格执行鉴重技
术规程, 坚持监装监卸,防止卸货不净和人为损耗事故。9月,根据国家商检总局的
指示,将由青岛口岸进口,调往陕西省的棉花计重、扦样工作移交给西安商检局。同
年,完成进口棉花、橡胶、原糖、化肥等衡器计重33船次计207738吨,签发短重证书
118份, 应赔金额153.4057万元。1983年,青岛口岸进口棉花、原糖、化肥、橡胶等
大宗进口商品,短重问题突出。其中进口棉花89批2.86余万吨,经检验发现短重及残
损问题,出具索赔证书,收货人对外索赔38.35万多美元。
1984年1至10月份,山东商检局共完成进口化肥鉴重51船60批计586734.03吨,因
短重出证7批计80389.05吨,占13.7%。1985年,共计完成公证鉴定工作3778船批,其
中,对进口商品衡器鉴重,残损鉴定等出证后,收货人对外提赔达83.9万美元。12月,
印发了题为《出口粮食、饲料短重突出国外反映强烈》的简报,引起国家和省政府领
导的重视。
1986年3月5日,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商检局代拟的《关于加强出口粮食、饲料计
重工作的通知》 ,要求对出口粮食短重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订防止短重的措施。3
月18日,山东商检局根据《关于组织调查出口玉米计量等问题的通知》精神,与有关
部门组成出口粮食、饲料短重问题调查组,赴淄博、潍坊、青岛、临沂、济宁、泰安
等6市地的18个县市所属56个基层单位进行调查, 就所查供货点定量包装组重不足、
缝包不合要求、装卸运输撒漏、装船倒包不净、地脚未加处理、衡器保管和使用不善
等问题,书面上报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综合治理。
1987年1月1日,山东商检局开始执行国家经委、外经贸部、交通部、国家商检局、
国家计量局联合发布的《出口粮食重量管理办法》,凭申请办理对出口粮谷的重量鉴
定工作。3月31日,制订发布《出口散装粮谷、饲料、矿产品等商品重量暂行规定》。
4月, 根据形势的需要,设立专职机构和人员负责大宗商品的衡器计重,分别采用亲
自衡量、监视衡重和抽查衡重的方法。对内实行统一的目标管理制度,根据商品特点、
现场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档案,探索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
作质量的新、快、准的做法;对外本着既把关又服务的原则,开展以“工作质量好、
协调配合好、职业道德好、遵守纪律好”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共建活动。与发、收
货单位协调配合, 帮助发、收货单位培训司磅员200多名。在进口散装化肥、粮食、
原糖的衡器计重工作中,严格把好卸货、清扫、计量三关,建立环环扣紧的工作制度。
在司磅中,凡经过多次抽查过磅质量符合要求的,给司磅员的衡器上加挂“信得过”
标志,使大宗商品的衡器计重工作质量得以保证,并在进口散装原糖的卸船、灌包、
计重整个过程中派员昼夜监磅。
1988年,山东商检局接验的青岛口岸进口糖14船,总重量为274113.174吨。经对
散装原糖灌包衡重, 袋装白砂糖直接衡重,重量均符合合同规定。1989年4月,青岛
日报社与青岛电视台记者到山东商检局对进口糖监重的现场进行了采访。《青岛日报》
以《青岛口岸接糖质量国内领先》的标题,在一版进行了报道,青岛电视台也于同日
进行了新闻报道。同年,该局完成进口原棉鉴重6船批计16977吨,因短重出证后,收
货人对外索赔43.42万美元。
1990年, 山东商检局完成衡器计重518船批,计494872吨。因短重出证后,收货
人对外提赔89.73万美元。 其中,进口原棉20船批,短重索赔金额70.93万美元。199
1年,针对近几年来山东出口棉花掺杂使假、以劣充优、短重等现象较为严重的情况,
牵头组织外贸、棉麻部门召开会议,对出口棉花加工企业进行重新考核,进一步强化
三级把关。 1992年,举办鉴定业务培训班,对全省商检系统从事衡器鉴重工作的2 0
多人进行了培训,经考试全部合格。
1993年3月, 山东商检局大宗商品的鉴重工作再次改为按商品归口管理。同年,
为了加强衡器计重管理,制订发布《进出口商品衡重、计量司磅员认可管理办法》。
在重量鉴定工作中,加强运货车辆的管理,充分发挥港内各部门监督作用,设船边理
货员、空车皮检查员,并采取车车回皮的管理办法,对于无故不回车皮的车辆,通知
联运不予结算运费,改变了过去装船只回一次车皮的做法,解决了跑车漏衡的问题。
1994年, 完成衡器计重3526船批计745.3万吨。其中,进口散装古巴原糖2.75万吨,
短重189.52吨,出证后,收货人对外索赔4.4万美元。
1995年4月9日,该局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管理办法〉
和〈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的通知》,要求下属机构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坚持
依法施检,根据分管商品的特点,建立岗位责任制,确保重量鉴定工作质量;规定重
量鉴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 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同年,共完成衡器计重2739船批计
382.5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