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党政机关及部队经商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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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机关及部队经商办企业始于抗日战争时期。在抗日战争中,由于根据地政
府及部队的供给严重不足,为克服战时困难,减轻人民负担,机关、部队经商办企
业持续了几年,在当时的条件下也起过积极作用。后来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有些
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私自经商,甚至自购政府出售的粮、款,从事囤积经营。1943
年2月2日,冀鲁豫行署针对这一问题发出训令,禁止各级政府公务人员经商,与民
争利。训令指出,这种行为不仅有碍公务,且产生其它不正当行为。
  1946年7月,渤海区党委行署决定,机关公营商店一律停止营业,共计有裕华
百货商店、同兴号商店等15家,资本将近400万元,转让私人经营。并指出机关生
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自给,减轻人民负担。机关生产要向农业、手工业发展,凡保
留的工业、手工业项目,有与民争利的,让与私人经营。1946年10月,滨海专署批
示各机关、部队,从10月份起,收缩贸易,停止经商,各机关、部队办的公营商店
转让私人经营。要求各机关、部队主要从事农业、手工业和运输业。除机关、部队
自己开垦土地外,占用的一般土地立即归还群众。
  1946年12月,山东省工商总局发出通令,绝对禁止机关贸易生产,已从事经营
者限年底清理完毕。1947年7月20日,山东省政府发出关于停止各部队、机关贸易
生产自给任务的通令,禁止各部队、机关经商办企业,并对各部门的经费开支重新
规定适当标准,由省财政厅供给;现有各部门经营的贸易、工厂、作坊一律交工商
局接收。并决定所有机关生产资金全部交公作为献金,以渡过战争时期的财政困难。
在此之前,1946年底,山东省工商总局成立了直属贸易公司,其任务是有效地保证
自卫战争中各种重要军需品的供应,并适当调剂各地区土产品出口,以加强对国民
党控制区的贸易斗争。
  1948年6月,华北工商会议通过《公营私营关系问题(草案)》。该草案指出,
机关经营商业利少害多,要求把机关商店合并于公营商业,按照“公八私二”原则
分配利润。1949年2月5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发通知,允许各机关组织本机关人力从
事手工业、农业生产,但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雇佣劳动进行生产。
  1949年2月4日,冀鲁豫行政公署发出关于机关生产的通令,机关生产一律根据
工商业登记办法向政府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者停止其营业。通令发布后成立
的商店一律不许登记,并勒令停业。对以下行为,工商局有权制止,并根据情节之
轻重,给予该机关生产单位予以警告、罚金以至停业处分:1.波动物价扰乱市场者;
2.与私营合营商业或与私商勾结破坏市场活动者;3.违法走私漏税或贩卖违禁品者;
4.化装私商面目在市场上活动者;5.拒绝执行机关生产管理委员会及工商局命令者。
  1950年,由于上海粮价飞涨,河南等地灾荒歉收,又加上盐税加价和一万元大
钞发行等影响,又造成许多部队、机关由从事生产发展到大做生意。政务院财经委
员会、华东军政委员会相继通令各地,纠正机关、部队做生意的现象。山东省人民
政府于1950年6月15日发出命令,重申机关、部队、学校不得从事商业活动。此后
直到70年代末,党政机关和部队办企业的问题不甚突出。
  80年代开始,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有所发展,尤其是党政机关举办
的各类政企职责不分、官商不分、党政干部兼职任职的企业。1984年12月3日,中
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决定》要
求党政机关不得使用公款(包括行政经费、党团费、老干部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
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不得在利益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
挂在一起。乡镇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
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已办的企业,要转交出去;兼职任职的干
部,要辞去一头,或辞去行政职务,或辞去企业职务,二者不得兼任。1985年3月
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要
求凡县团级以上干部子女、配偶,一律不准经商。同年5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又
对部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作了规定,要求现役军人不得私人经商,军以下单
位主要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山东省从1985年开始对党政机关及党政干
部经商办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大部分停办或同党政机关脱钩,
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多数回到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职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的子女及配偶问题也得到解决。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于1986年2月4日发出《关于进
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于1986
年4月21日提出了贯彻执行意见。
  1986年6月30日,省工商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
的上述精神提出了具体意见,作为在企业登记管理中掌握的标准,从严审查这部分
类型企业的投资主体、资金来源、从业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资格:1.党政机关
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对隶属于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按以下标准掌握:
使用事业编制而行使党政工作职能的机构,或使用事业编制直接为机关服务的机构,
如机关生活服务站,行使监督检验等职权的事业单位,包括公路站、车辆监理站、
卫生防疫站、工商所、税务所视同党政机关不允许经商办企业。授权行使行政职能
的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管理机构、县以上供销社,虽未在党政机关的
编制序列,也不允许用公款、贷款经商办企业。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也不准再
办其它企业。2.有些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允许在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内经商办企业。
如民政部门为安排伤残人员和优抚对象办的企业;妇联可用儿童福利基金资助和推
动有关涉及儿童食品、服装的生产经营;共青团组织可以创办服务业企业;侨联、
工商联可以举办少量企业以发挥其特长。3.各类事业单位,允许利用其人才和设备,
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创办企业,但不得办成纯商业企业。
  1986年7月25日,省工商局和省劳动局对党政机关服务公司作了具体规定。对
未纳入当地劳动部门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的各种劳动服务公司和网点进行检查整顿。
劳动服务公司主要是安排待业青年,要以发展服务业和加工业为主,严禁经营重要
生产资料的供应业务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劳动服务公司要独立经营、自
负盈亏、独立核算。
  1986年底,全省按照上述规定,由各级工商局清理整顿了770户党政机关办的
企业。这部分企业大部分被停办,办得好的交有关单位继续经营。领导干部兼职的,
大部分回到机关,个别的辞去了行政职务。1988年下半年,在结合清理整顿公司中,
又对全省869户党政机关办的公司进行了整顿。年底,撤销了221户,脱钩了302户。
党政机关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的1100人,当年退出了809人,
占73.5%。据1989年上半年统计,全省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公司)是922户,撤销或
脱钩867户。党政机关干部兼职任职的1210人,辞去一头职务的有1169人,占96.6
%。清理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工作基本结束。
  部队经商办企业问题主要由部队负责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