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公有制企业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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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前,公有制企业主要为公营军工企业,其设立、生产、销售均由政
府全过程管制,工商局起组织、领导、管理作用,不单独行使行政监督管理权。新
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公有制企业的开、停、并、转、迁及一切经营活动均纳
入计划,政府决定,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领导,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处
于特殊地位,工商局主要职责是对私改造和自由市场管制。1962年后,开始对公有
制企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管理内容仅限开、歇业登记,但已有强制手段,即批
评教育、通知有关部门停止贷款、停止原材料和货源供应、罚款、限期停业、吊销
证照。1982年后,检查的内容为]为:督促企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监督企业执行
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检查企业按核准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查处违反规定
的行为。处罚手段包括批评教育、警告、罚款、通知银行冻结或撤销帐户、勒令停
办或停业、吊销筹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从1989年始,对企业法人监督检查的内容
调整为以下四项:监督企业法人按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监督企业法人
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类 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处罚种类是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同
时,工商局可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