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公有制企业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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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2年后,军营、公营的工厂或商店,机关生产单位必须有直辖上级的具保,
加盖公章和首长的名章,才能领取营业执照。一般的工厂(场)、坐商须有两家以上
殷实铺保,填具保证书,经审查后发给营业执照。作坊须有一家以上殷实铺保或所
在地村公所的正式证明,经审查后发给营业执照。机关生产经营的工商业,须有本
机关的正式证明,经审查后发给营业证。
  1948年1月20日,《济南特别市工商业登记暂行规程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程
序较以往不尽一致,带有集中办理登记的痕迹。全市成立工商业登记委员会,委员
会下设各专业登记委员会。工商业户按行业归到各专业登记委员会注册,由专业登
记委员会向工商业户发放登记表格限期收齐,并负责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企业户主
重新填报;初审合格的申请书表,送交市工商业登记委员会复审,以统一各行业的
登记材料。复审后的申请登记书表,一律呈送市工商局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正式
营业执照。
  1963年,山东省对公有制企业全面登记,工商企业的开业和歇业,要经过业务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再到县、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由于企业类型的不同,登记
审批的程序也有差异:1.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凡是没有列入国家计划的,一律不予
登记,报请省计委处理;2.属于中央管理的工商企业,应经中央主管部、委、局审
查同意,并向所在县、市的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发证;3.属省、县、市管理的工
商企业,应经过省主管厅、局、委、县、市主管局或科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县、市
的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发证;4.集体所有制和个体工商企业,应经过主管业务部
门审查同意,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发证;5.外地派驻的推销、采购机构,由其上一
级的领导部门审查同意,并向驻地县、市的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发证。
  1965年,全国试办了12个工业交通企业的托拉斯,托拉斯直属的厂、矿企业办
理开业、歇业和变更登记的审批手续,由中央工商局授权总公司统一审批管理,然
后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军队和地方为方便过往军人和较偏僻驻地军人的生活,相继成立了一批军人服
务社,最早始于1955年。1975年,山东省明确规定,设立军人服务社,要由团以上
后勤部门提出申请,征求驻地商业部门的意见,逐级上报审批。陆军报济南军区后
勤部,海军报北海舰队后勤部,空军报济南军区空军后勤部批准,经省商业局同意,
由省工商局发给“军人服务社营业证”,始得营业。新的营业证从1976年5月1日起
使用。1979年,军人服务社的设立审批又作了相应调整,不再限制设立的单位,但
设立单位要填写营业报批表,与当地县、(市)商业局协商同意,由市、地商业局签
章后,按部队系统报济南军区或北海舰队、军区空军后勤部批准,经省商业局同意
后,由省工商局核准发给营业执照。1983年由省工商发照改为由省工商局核准签章,
所在地的县、市发给营业执照。
  酒厂、药厂和有民品生产任务的军工企业的特别审批是从1978年开始的,这些
企业一律由省工商局审批发照。1983年,省工商局对这部分企业的审批程序作了调
整:1.过去由省主管部门批准,省工商局核准发给营业执照的酿酒厂、药厂、兽药
厂、国防工业有民品生产任务的企业等,改由所在地的市、县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
但批准程序仍执行原来的规定:(1)酒厂中的全民、集体(不包括社队集体)厂,其
申请登记表须经主管部门、当地市、县政府、工商局签章后,报经省第一轻工业厅、
专卖事业管理局批准签章,再报省工商局核准签章,然后由市、县工商局颁发营业
执照。社队利用下脚料和残次水果为原料办的小酒厂,除地方批准手续同上述规定
外,省级须由省社队企业局开具证明信,经省工商局核准签章,由市、县工商局发
给营业执照。(2)药厂申请登记表由主管部门、县(市)工商局签章,经省医药局、
卫生厅(兽药厂经省农业厅)签章,经省工商局核准签章,由市、县工商局发给营业
执照。(3)国防工业有民品生产任务的企业,申请登记表经省军工局批准签章,经
省工商局核准签章,由市、县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2.全国性公司设在山东省的分
公司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进出口以及有对外业务的公司,过去由所在市、县工
商局发给营业执照,改由省工商局发照。
  1985年,山东省在清理整顿公司中针对公司过多过滥的状况,对公司的审批程
序作了调整,由主管部门审批改由综合部门审批。具体划分是:成立生产性、商业
性以及产销合一的全省性专业公司,由省经委审批。其中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或重要
的全省性公司,报省政府批准;所有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经贸委审核,经
省政府同意后报经贸部审批;科教文卫等其它部门成立的全省性专业公司,由省编
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成立跨市、地的公司,各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后,报经公司所
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综合部门审批;各市、地、县成立专业公司,要分别经市、
地、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综合部门审批。其后,对部分类型的公司的设立审批又
作了相应规定。科技开发性企业由省科委审批,建筑企业由省建委审批,企业集团、
股份制企业由省体改委审批。一般性企业由企业归属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989年,为维护登记的严肃性和达到分权制衡的目的,山东省登记主管机关内
部的核准登记实行了程序化管理,分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五个环节。各
地在省工商局的安排下,经过一年多的时间,重新调配了人员,改造了办公室,安
装铝合金柜台,按登记程序实行窗口化服务。省工商局对各级工商局的登记管理权
限、监督检查分工、对企业的处罚权限和程序作了相应划分,增加了地区一级工商
局的管理权限。各级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权限分别是:
  (一)省工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1.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或省行业归口管
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名称冠以“山东”、“
山东省”或“齐鲁”字样的省属公司、企业。2.经省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
府各部门设立的名称冠以“山东”、“山东省”或“齐鲁”字样的省属经营进出口、
劳务输出业务或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3.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或省政府授权部门审查
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4.经省政府授权部门或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由省属企业、省属事业单位设立的名称冠以“山东”、“山东省”或“齐鲁”字样
的企业。5.国家工商局核转的全国性公司在山东省设立的名称冠以“山东”、“山
东省”或“齐鲁”字样的子(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和其它企业。6.企业名称不冠所在
地行政区划名的中央驻鲁企业和中央、外省市驻鲁单位设立的企业名称冠以“山东”
、“山东省”或“齐鲁”字样的企业。7.中央驻鲁企业和经省审批机关审查批准或
同意设立的省属企业,企业名称冠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全国性公司在山东省设
立的子(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名称冠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的,由省工商局核转给企业
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工商局登记发照。8.省工商局核准登记的公司和企业在各
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由主办企业向省工商局申请办理增设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省
工商局核准后核转给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工商局登记发照。9.市、地、县属企业,
名称冠以“山东”、“山东省”或“齐鲁”字样而不冠所在地市、县名经批准后,
省工商局核定企业名称,由市、县工商局核准登记。
  (二)市、县(区)工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1.市、县(区)政府批准设立
或政府授权部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
立冠以市、县(区)名的市、县(区)属公司、企业和集团,分别由市、县(区)登记。
2.市、县(区)政府授权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县(区)属企业、单位
设立冠以市、县(区)名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分别由市、县(区)登记。3.省工商局核
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三)地区行署批准设立或行署授权部门、行业归口部门审查同意,由行署部门
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企业和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企业、事
业单位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由省工商局委托地区工商局核准发照。
  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检查的分工权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权对本辖
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法人进行检查应由企业原核准
发照机关负责,或由核准发照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检查;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辖区内,发现由上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的违法行为可报上级
登记机关进行查处,经上级登记机关同意,也可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