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公有制企业登记事项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62&rec=81&run=13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企业登记没有固定的登记事项。1948年12月18日,
华北区人民政府公布《工商业申请营业登记暂行办法》,对登记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分别是:1.名称;2.类别(独资、合伙、公司--有限、两合、股份两合、合作);3.
地址;4.经理人;5.股东与股东会;6.制造或营业项目;7.创设年月。
  山东解放后,未开展统一的企业登记工作,各解放区民主政府零星的登记工作
仍沿用过去的登记事项。济南市工商业较发达,市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法规,明确规
定了登记事项。
  1949年1月,济南特别市政府发布公告,公布《济南特别市工商业登记暂行规
程》和《济南特别市工商业登记暂行规程实行细则》,分别规定了工商业的登记注
册事项。商业登记事项为:1.商业名称;2.所营业务;3.开业年月;4.所在地;5.
铺房间数与仓库间数;6.独资或合资;7.资本总额;8.商业主人或合伙人姓名、籍
贯、年龄、住所,合营商业各合伙人出资额;9.合伙商业设有执行业务之合伙人或
经理人之姓名、住所、年龄、籍贯;10.从业人数、职别;11.设有分店者,其分店
名称、所在地;12.加入何种同业公会;13.有代办商者,其姓名住址;14.其它认
为应行登记之事项;15.须具备同等资力之铺保两家。济南市商业在外地设立分店,
其登记的事项为:1.本店名称、住所;2.分店名称住所;3.分店所营业务与本店有
别之业务;4.分店资本与本店资本划分者,其资本额互相调用者,其调额之约计数;
5.分店经理人之姓名、住所;6.分店从业人数、职别;7.铺房间数。工业企业的登
记事项为:1.工业名称与所在地;2.独资或合资,各出资人姓名、住所、籍贯、出
资额与出资种类;3.填报工厂登记表,设有分厂者,应以厂为单位,分别填报;4.
经理人或执行业务合伙人之姓名、年龄、籍贯、住所。公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除
按上述事项登记外,还要登记所属的机关及住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的登记事项与私营企业相
同,但公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其登记事项为:企业名称、
所营事业、企业所在地、领导机关、开设年月以及备考等事项;其分支机构的登记
事项与公司相同。1952年9月,山东省对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名称的管理和使
用作了如下规定:1.凡中央及大行政区各部门投资经营的企业(包括大行政区委托
省市代管的)称国营企业,在企业名称前冠以“国营”字样;2.省以下地方政府投
资经营的企业,称“地方国营企业”,其名称前冠以“地方国营”;3.政府与私人
资本合资,称“公私合营企业”,其名称前应冠以“公私合营”字样。这一规定和
名称习惯一直持续到1985年。
  1962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从1963年开始,
山东省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负责人姓名、开业日期、主
管部门、生产或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数额、职工人数或从业人数、在职的资
产阶级工商业者人数等。资金和从业人员认定标准是,由国家核定资金的按核定资
金登记,不由国家核定资金的工商企业以自有资金(合作企业包括股金)为准。工商
企业的职工人数和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人数,以申请登记时的实有人数为准。经核准
的企业由所在县、市人民委员会或者登记主管机关发给开业证照。登记主管机关认
为无需发给开业证照的,可以只登记不发照。其中,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
产或经营范围、转业、合并或迁移,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其它事项变更只需备案。
  1982年6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颁布。1982年以后,山东省企业登记
的事项为: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核算形
式、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从业人数。其中职工人
数或从业人数不在营业执照上体现。企业改变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
产经营方式要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筹建登记的事项为:筹建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经济性质、筹建项目、
投资总额、建筑面积、设计生产能力、筹建项目批准日期、计划竣工日期、筹建项
目主管部门。
  从1985年开始,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要由行政区划、字号、
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核准分级管理,使用
“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局核定;使用“山东省”、“山东”
、“齐鲁”字样的名称由省工商局核定。企业名称不允许冠以党政机关名称,也不
得使用国家、国际组织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和数字组成的名称。
  1989年,山东省确立企业法人登记制度后,企业登记事项变动较大。企业法人
的登记事项确定为: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
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期限、分支机构。其中经营场所、
从业人员、分支机构只在登记注册书上填写,不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体现。不具
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办理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是: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隶属关系不在营业执照上体现。企业
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
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要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
  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管理,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1958年以前,企业的经营范
围基本由企业自己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1953、1954年,国家开始对粮食、
油脂、油料、棉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这类商品只有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具有
经营权,其它企业无权经营。从1950年开始,山东省陆续成立了部分行政性公司。
三大改造完成以后,一些大中城市基本上按照产品归类、协作对口的原则,分行业
组织了一大批工业公司和商业专业公司,垄断某一类商品的经营。并且各个专业公
司参与市场管理,其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这类商品只有代购代销的权力。1978年
以后,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管理时紧时松。1984年,全国性经济过热,企业的发展速
度很快,其经营范围也越来越大,市场秩序有些混乱。1985年,各地结合清理整顿
公司对重要生产资料的经营业务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如彩电、冰箱等)的批发业务进
行了整顿,对商业、物资、供销社系统所属的专业公司,继续允许其承担重要生产
资料的供应业务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他们的经营范围按各自分工主营的
商品大类核定,不允许交叉经营,其它企业取消上述商品的经营权。1989年至1992
年三年治理整顿期间,对企业的经营范围又一度趋严,除国务院规定的化肥、农药、
农膜、卷烟等实行专营专卖外,一些部门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部门垄断性经营的规
定。到1992年底,仅省以上机关制定的涉及企业经营范围的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
的商品就达104种,彩电、录像机、小轿车、劳保用品、副食品等都实行过专营或
定点经营。
  对企业经营范围用语的使用,长期缺乏统一规定,一般使用商业的统计分类核
定企业的经营范围。1984年,国家颁布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国家标准,
从1985年开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始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行业
的小类名称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用行业代码调整企业登记档案。在登记的实践中,
该行业分类中工业划分过细,商业划分过粗。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工商局于
1989年7月制订了《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作为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的用语,
山东省从1990年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