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企业登记没有固定的登记事项。1948年12月18日,
华北区人民政府公布《工商业申请营业登记暂行办法》,对登记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分别是:1.名称;2.类别(独资、合伙、公司--有限、两合、股份两合、合作);3.
地址;4.经理人;5.股东与股东会;6.制造或营业项目;7.创设年月。
山东解放后,未开展统一的企业登记工作,各解放区民主政府零星的登记工作
仍沿用过去的登记事项。济南市工商业较发达,市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法规,明确规
定了登记事项。
1949年1月,济南特别市政府发布公告,公布《济南特别市工商业登记暂行规
程》和《济南特别市工商业登记暂行规程实行细则》,分别规定了工商业的登记注
册事项。商业登记事项为:1.商业名称;2.所营业务;3.开业年月;4.所在地;5.
铺房间数与仓库间数;6.独资或合资;7.资本总额;8.商业主人或合伙人姓名、籍
贯、年龄、住所,合营商业各合伙人出资额;9.合伙商业设有执行业务之合伙人或
经理人之姓名、住所、年龄、籍贯;10.从业人数、职别;11.设有分店者,其分店
名称、所在地;12.加入何种同业公会;13.有代办商者,其姓名住址;14.其它认
为应行登记之事项;15.须具备同等资力之铺保两家。济南市商业在外地设立分店,
其登记的事项为:1.本店名称、住所;2.分店名称住所;3.分店所营业务与本店有
别之业务;4.分店资本与本店资本划分者,其资本额互相调用者,其调额之约计数;
5.分店经理人之姓名、住所;6.分店从业人数、职别;7.铺房间数。工业企业的登
记事项为:1.工业名称与所在地;2.独资或合资,各出资人姓名、住所、籍贯、出
资额与出资种类;3.填报工厂登记表,设有分厂者,应以厂为单位,分别填报;4.
经理人或执行业务合伙人之姓名、年龄、籍贯、住所。公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除
按上述事项登记外,还要登记所属的机关及住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的登记事项与私营企业相
同,但公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其登记事项为:企业名称、
所营事业、企业所在地、领导机关、开设年月以及备考等事项;其分支机构的登记
事项与公司相同。1952年9月,山东省对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名称的管理和使
用作了如下规定:1.凡中央及大行政区各部门投资经营的企业(包括大行政区委托
省市代管的)称国营企业,在企业名称前冠以“国营”字样;2.省以下地方政府投
资经营的企业,称“地方国营企业”,其名称前冠以“地方国营”;3.政府与私人
资本合资,称“公私合营企业”,其名称前应冠以“公私合营”字样。这一规定和
名称习惯一直持续到1985年。
1962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从1963年开始,
山东省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负责人姓名、开业日期、主
管部门、生产或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数额、职工人数或从业人数、在职的资
产阶级工商业者人数等。资金和从业人员认定标准是,由国家核定资金的按核定资
金登记,不由国家核定资金的工商企业以自有资金(合作企业包括股金)为准。工商
企业的职工人数和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人数,以申请登记时的实有人数为准。经核准
的企业由所在县、市人民委员会或者登记主管机关发给开业证照。登记主管机关认
为无需发给开业证照的,可以只登记不发照。其中,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
产或经营范围、转业、合并或迁移,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其它事项变更只需备案。
1982年6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颁布。1982年以后,山东省企业登记
的事项为: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核算形
式、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从业人数。其中职工人
数或从业人数不在营业执照上体现。企业改变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
产经营方式要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筹建登记的事项为:筹建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经济性质、筹建项目、
投资总额、建筑面积、设计生产能力、筹建项目批准日期、计划竣工日期、筹建项
目主管部门。
从1985年开始,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要由行政区划、字号、
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核准分级管理,使用
“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局核定;使用“山东省”、“山东”
、“齐鲁”字样的名称由省工商局核定。企业名称不允许冠以党政机关名称,也不
得使用国家、国际组织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和数字组成的名称。
1989年,山东省确立企业法人登记制度后,企业登记事项变动较大。企业法人
的登记事项确定为: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
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期限、分支机构。其中经营场所、
从业人员、分支机构只在登记注册书上填写,不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体现。不具
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办理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是: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隶属关系不在营业执照上体现。企业
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
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要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
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管理,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1958年以前,企业的经营范
围基本由企业自己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1953、1954年,国家开始对粮食、
油脂、油料、棉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这类商品只有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具有
经营权,其它企业无权经营。从1950年开始,山东省陆续成立了部分行政性公司。
三大改造完成以后,一些大中城市基本上按照产品归类、协作对口的原则,分行业
组织了一大批工业公司和商业专业公司,垄断某一类商品的经营。并且各个专业公
司参与市场管理,其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这类商品只有代购代销的权力。1978年
以后,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管理时紧时松。1984年,全国性经济过热,企业的发展速
度很快,其经营范围也越来越大,市场秩序有些混乱。1985年,各地结合清理整顿
公司对重要生产资料的经营业务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如彩电、冰箱等)的批发业务进
行了整顿,对商业、物资、供销社系统所属的专业公司,继续允许其承担重要生产
资料的供应业务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他们的经营范围按各自分工主营的
商品大类核定,不允许交叉经营,其它企业取消上述商品的经营权。1989年至1992
年三年治理整顿期间,对企业的经营范围又一度趋严,除国务院规定的化肥、农药、
农膜、卷烟等实行专营专卖外,一些部门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部门垄断性经营的规
定。到1992年底,仅省以上机关制定的涉及企业经营范围的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
的商品就达104种,彩电、录像机、小轿车、劳保用品、副食品等都实行过专营或
定点经营。
对企业经营范围用语的使用,长期缺乏统一规定,一般使用商业的统计分类核
定企业的经营范围。1984年,国家颁布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国家标准,
从1985年开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始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行业
的小类名称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用行业代码调整企业登记档案。在登记的实践中,
该行业分类中工业划分过细,商业划分过粗。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工商局于
1989年7月制订了《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作为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的用语,
山东省从1990年起实行。
第三辑 公有制企业登记事项
视图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企业登记没有固定的登记事项。1948年12月18日,
华北区人民政府公布《工商业申请营业登记暂行办法》,对登记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分别是:1.名称;2.类别(独资、合伙、公司--有限、两合、股份两合、合作);3.
地址;4.经理人;5.股东与股东会;6.制造或营业项目;7.创设年月。
山东解放后,未开展统一的企业登记工作,各解放区民主政府零星的登记工作
仍沿用过去的登记事项。济南市工商业较发达,市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法规,明确规
定了登记事项。
1949年1月,济南特别市政府发布公告,公布《济南特别市工商业登记暂行规
程》和《济南特别市工商业登记暂行规程实行细则》,分别规定了工商业的登记注
册事项。商业登记事项为:1.商业名称;2.所营业务;3.开业年月;4.所在地;5.
铺房间数与仓库间数;6.独资或合资;7.资本总额;8.商业主人或合伙人姓名、籍
贯、年龄、住所,合营商业各合伙人出资额;9.合伙商业设有执行业务之合伙人或
经理人之姓名、住所、年龄、籍贯;10.从业人数、职别;11.设有分店者,其分店
名称、所在地;12.加入何种同业公会;13.有代办商者,其姓名住址;14.其它认
为应行登记之事项;15.须具备同等资力之铺保两家。济南市商业在外地设立分店,
其登记的事项为:1.本店名称、住所;2.分店名称住所;3.分店所营业务与本店有
别之业务;4.分店资本与本店资本划分者,其资本额互相调用者,其调额之约计数;
5.分店经理人之姓名、住所;6.分店从业人数、职别;7.铺房间数。工业企业的登
记事项为:1.工业名称与所在地;2.独资或合资,各出资人姓名、住所、籍贯、出
资额与出资种类;3.填报工厂登记表,设有分厂者,应以厂为单位,分别填报;4.
经理人或执行业务合伙人之姓名、年龄、籍贯、住所。公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除
按上述事项登记外,还要登记所属的机关及住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的登记事项与私营企业相
同,但公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其登记事项为:企业名称、
所营事业、企业所在地、领导机关、开设年月以及备考等事项;其分支机构的登记
事项与公司相同。1952年9月,山东省对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名称的管理和使
用作了如下规定:1.凡中央及大行政区各部门投资经营的企业(包括大行政区委托
省市代管的)称国营企业,在企业名称前冠以“国营”字样;2.省以下地方政府投
资经营的企业,称“地方国营企业”,其名称前冠以“地方国营”;3.政府与私人
资本合资,称“公私合营企业”,其名称前应冠以“公私合营”字样。这一规定和
名称习惯一直持续到1985年。
1962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从1963年开始,
山东省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负责人姓名、开业日期、主
管部门、生产或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数额、职工人数或从业人数、在职的资
产阶级工商业者人数等。资金和从业人员认定标准是,由国家核定资金的按核定资
金登记,不由国家核定资金的工商企业以自有资金(合作企业包括股金)为准。工商
企业的职工人数和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人数,以申请登记时的实有人数为准。经核准
的企业由所在县、市人民委员会或者登记主管机关发给开业证照。登记主管机关认
为无需发给开业证照的,可以只登记不发照。其中,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
产或经营范围、转业、合并或迁移,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其它事项变更只需备案。
1982年6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颁布。1982年以后,山东省企业登记
的事项为: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核算形
式、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从业人数。其中职工人
数或从业人数不在营业执照上体现。企业改变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
产经营方式要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筹建登记的事项为:筹建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经济性质、筹建项目、
投资总额、建筑面积、设计生产能力、筹建项目批准日期、计划竣工日期、筹建项
目主管部门。
从1985年开始,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要由行政区划、字号、
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核准分级管理,使用
“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局核定;使用“山东省”、“山东”
、“齐鲁”字样的名称由省工商局核定。企业名称不允许冠以党政机关名称,也不
得使用国家、国际组织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和数字组成的名称。
1989年,山东省确立企业法人登记制度后,企业登记事项变动较大。企业法人
的登记事项确定为: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
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期限、分支机构。其中经营场所、
从业人员、分支机构只在登记注册书上填写,不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体现。不具
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办理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是: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隶属关系不在营业执照上体现。企业
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
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要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
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管理,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1958年以前,企业的经营范
围基本由企业自己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1953、1954年,国家开始对粮食、
油脂、油料、棉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这类商品只有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具有
经营权,其它企业无权经营。从1950年开始,山东省陆续成立了部分行政性公司。
三大改造完成以后,一些大中城市基本上按照产品归类、协作对口的原则,分行业
组织了一大批工业公司和商业专业公司,垄断某一类商品的经营。并且各个专业公
司参与市场管理,其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这类商品只有代购代销的权力。1978年
以后,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管理时紧时松。1984年,全国性经济过热,企业的发展速
度很快,其经营范围也越来越大,市场秩序有些混乱。1985年,各地结合清理整顿
公司对重要生产资料的经营业务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如彩电、冰箱等)的批发业务进
行了整顿,对商业、物资、供销社系统所属的专业公司,继续允许其承担重要生产
资料的供应业务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他们的经营范围按各自分工主营的
商品大类核定,不允许交叉经营,其它企业取消上述商品的经营权。1989年至1992
年三年治理整顿期间,对企业的经营范围又一度趋严,除国务院规定的化肥、农药、
农膜、卷烟等实行专营专卖外,一些部门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部门垄断性经营的规
定。到1992年底,仅省以上机关制定的涉及企业经营范围的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
的商品就达104种,彩电、录像机、小轿车、劳保用品、副食品等都实行过专营或
定点经营。
对企业经营范围用语的使用,长期缺乏统一规定,一般使用商业的统计分类核
定企业的经营范围。1984年,国家颁布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国家标准,
从1985年开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始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行业
的小类名称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用行业代码调整企业登记档案。在登记的实践中,
该行业分类中工业划分过细,商业划分过粗。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工商局于
1989年7月制订了《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作为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的用语,
山东省从1990年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