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公有制企业登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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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山东抗日根据地,公有制企业比重很小,主要是为战争服务的公营军工厂和
集体性质的合作社。很长一段时期,公有制企业只接受工商局的领导和管理,不办
理登记。1943年3月18日,《晋冀鲁豫边区商人办法》发布以后,合作社开始登记。
1943年8月20日,《冀鲁豫区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将登记范围扩大为工厂、作坊、
店铺、行商(其中主要是私商)。1947年,山东省胶东区开始对一切营业企业无论公
营、私营、公私合营都办理登记发照,登记的范围扩大到运输航运业和采矿业。
1948年,潍坊特别市政府发布公告,要求全市开设的公私商号全部登记,登记的范
围包括原有与新开设的公司、工厂、商店、银号、作坊等。
  由于全区各地的工商业登记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甚至未开展工作,全区
没有准确的工商企业数字。为此,华北区人民政府于1948年12月18日颁发《华北区
工商业申请营业登记暂行办法》。1949年2月15日,冀鲁豫行政公署发出贯彻执行
《工商业申请营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令。《通令》指出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弄清华
北区工商业的情况,划分行业,掌握批准开业权。山东省各地工作开展比较快,在
颁发营业执照时审查比较认真,对企业商品种类、经营范围、经营方法及资金数额
审查严格,对其中制造与贩卖奢侈品的工商业一般不批准登记。有超过市场需要的
行业,特别是粮、棉、油、货栈业不轻易批准,各行各业必须专行专业,不准跳价
乱业。这次登记与以往有所不同:一是登记的范围明显扩大。除一般工商业户必须
办理登记外,机关工厂商店与私人工商业同样申请登记领证,但机关商店不再新设
也不再增发营业证,国营工厂商店、供销合作社也必须申请登记领证。工商局对国
营工厂商店和供销合作社只有发证之责,无审查批准之权。二是通过登记划分行业、
了解基本情况,限制部分行业的经营(如奢侈品)和投机商人的非法活动。1949年1
月20日,济南特别市政府发布布告,公布《济南特别市工商业登记暂行规程》和《
济南特别市工商业登记暂行规程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进行登记工作,济南市制
订了配套措施,如《济南特别市工商业确定范围实施办法》、《济南特别市工商业
暂行分类表》。这次登记的范围比较宽,从经济性质来看,无论公营、私营或公私
合营,一律向工商局申请登记。从行业看,包括所有工商业以及营利性事业,如医
院、戏曲、电影业。1949年济南市企业登记管理范围具体行业如下:

  (一)工业类
1.纺织业 2.针织业 3.漂染业
4.颜料工业 5.火柴工业 6.钮木制杆业
7.制针业 8.制粉业 9.磨坊业
10.榨油业 11.机器业 12.翻砂铸铁业
13.造纸业 14.印刷业 15.造胰制碱业
16.制革业 17.砖瓦业 18.石灰业
19.酿造业 20.机制卷烟业 21.汽水工业
22.木器业 23.黑白铁业 24.色纸业
25.土制卷烟业 26.铜锡器业 27.制棉业
28.油漆粉刷业 29.刻字业 30.藤竹绳业
31.自行车修理业 32.营造业
33.其它正当营利制造业

  (二)商业类
1.银钱业 2.银楼业 3.粮业
4.油业 5.杂货业 6.食物业
7.薪炭业 8.面粉代销业 9.棉业
10.纱布业 11.细布呢绒业 12.百货业
13.鞋帽业 14.颜料业 15.碎货业
16.茶叶业 17.酱菜业 18.五金铁器业
19.电料业 20.自行车业 21.纸业
22.教育用品业 23.图书出版业 24.钟表眼镜业
25.玻璃镜业 26.国药业 27.新药业
28.木业 29.漆业 30.陶瓷器业
31.盐业 32.枣行业 33.山果业
34.服装业 35.皮毛业 36.麻袋业
37.洗染业 38.估衣业 39.古玩业
40.照相业 41.镶牙业 42.牛羊肉业
43.猪肉业 44.牛乳业 45.汽车运输业
46.运输业 47.民船运输业 48.铁道运输业
49.牛栈业 50.旅店业 51.旅馆饮食业
52.腌腊业 53.鸡鸭鱼业 54.卷烟业
55.烟叶业 56.席箔业 57.戏曲电影业
58.澡塘业 59.理发业 60.典当业
61.委托赁贷业 62.货栈业 63.姜麻业
64.医院业 65.其它正当营利事业
  1950年10月,省政府委托各级合作总社办理县以下基层合作社的临时登记工作,
(县以上的合作总社由华东合作事业管理局负责登记发证)。1951年下半年始,山东
省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开始参照政务院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办理登记,
其中称公司的公有制企业,由当地市、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报政务院
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登记并发给执照。
  1953-1957年,全省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主要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以及
交通运输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全省加强了对私营工商业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从
业人员以及歇业的登记管理,制止不法资本家投机违法、抽逃资金、解雇工人、逃
避改造等问题。小型私营企业量大面广、技术落后,不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因此对
一些小型工厂实行并厂生产。对一些小型商业企业进行自由结合联购分销,有些条
件好的并店联合经营。1953-1954年政务院先后决定国家对粮食、油脂、油料、棉
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计划供应的政策,全省经营上述商品的私商改由为国营商业
经销、代销,一部分商店进行合并和迁移,并对网点分布进行了相应调整,个别的
私营商店转移到了其它行业。凡是给国家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的
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标牌,悬挂门前,以资鼓励。1958-1962年,企业登
记管理工作陷入停顿。
  1962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这是全国第一
部关于公有制企业登记管理的法规。它要求各地对已经开办的工商企业进行一次全
面登记。1963年5月3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贯彻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全省开始对公有制企业进行登记管理。公有制企业主要是国营企业、地
方国营企业、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企业。登记范围除工业、商业(包括饮食、服务
业)、交通运输和建筑业外,扩大到以下几类:1.机关消费合作社,工矿、企业、
机关、部队、学校、团体等附设的对外营业的生产单位和手工业、修理服务单位(
只对内部职工经营、服务的不登记);2.劳改部门所属的对外发生供销、加工订货
关系的生产单位和营业门市部;3.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修理、制造生产单位;4.各
级地方国营运输公司、队和集体所有制的运输站、组;5.粮食部门所属的糖管所、
零售店、加工厂;6.商业厅、卫生厅、外贸局系统兼营批发、零售业务的各级公司
(不兼营批零业务的管理机构不登记),城市区店,一、二级站,批发部、零售店,
附设加工厂;7.供销社系统的各级经理部、批发站、贸易货栈、区或公社一级的供
销社、门市部;8.建筑部门所属的各级建筑工程公司、修建队、建筑材料加工厂;
9.国营、公私合营书店和合作组织的以及个体经营的书店、书摊、画刊门市部;10.
剧院、影院及对外营业的文娱场所;11.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办的农副产
品加工作坊;12.对外经营的仓储单位;13.各县、市人委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
它生产、经营单位,也可以依照工商企业登记的规定办理登记,或只登记不发证。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业登记工作又陷于停顿。
  1979年,山东省开始恢复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这时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全民所
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供销合作社)以及逐步发展起来的股份
制企业。1980年2月,省经委、农委和省工商局转发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工
业企业普查登记的通知》,全省首先对工业企业进行了普查和登记工作;下半年开
始对旅店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进行登记。1980年8月,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全面开展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全省开始对全民
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交通运输业(中央直接管理的铁路、公路、航空、航运企业
及其营业所、售票所未登记)、建筑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包括广告服务单位、
看车场、书店、书摊、影院、剧院、对外营业的文娱场所),以及工业、商业、物
资、农林、水产、医药等部门对外经营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国防工业附设的民
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军人服务社,各部门招待所,外地工商企业派驻的推销、采购
机构,全面登记。1982年登记范围扩大到外贸业和旅游业。1983年开始对县以上计
划部门批准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筹建登记。1986年初,全省开始对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科技开发企业办理登记。同年3月开始,对各专业银行、保
险公司进行登记。同年4月,对联合经济组织开始办理登记。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山东省企业登记管
理的范围又进一步扩大。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包括公用
事业、卫生事业和教育事业等都纳入登记范围。从事部分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
技性社会团体也开始办理登记。1989年,省民用航空企业、铁路局(包括铁路分局)
开始办理登记手续。1990年,全省邮电通讯企业(包括各级邮电局、邮政局、电信
局、邮电所、邮政储蓄所和报刊门市部)开始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