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公有制企业登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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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山东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没有单项的对公有制企业登记管理的办法。1943
年,冀鲁行署颁布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凡本区的工厂、作坊、店铺、行商及
经营杂货土产等的摊贩,均需登记,不登记者不得营业。敌占区商人也应在经常往
来营业地区的县工商局登记,并应觅得住在根据地之保人或铺保,始准登记。商人
中途歇业,要申请注销登记,呈缴营业许可证。其后,各地相继规定了一些登记管
理政策。一般把登记对象分为“坐商”和“行商”。有固定营业门市的商户为坐商,
营业额较大但无固定门面的商人为行商。坐商发营业执照(有的地方发甲种营业执
照),行商发营业证(有的地方发乙种营业执照)。
  新中国成立后,对公有制企业的登记时断时续,在断续的登记中,仍沿用了坐
商和行商的分类方法,因无专项登记办法,有时按私营登记办法划分。
  1962~1988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未登记)登记对象分为工商企业、分支机构、
筹建企业。独立核算的为工商企业,非独立核算的为分支机构,基本建设满一年的
为筹建企业。前两者都发营业执照,但在营业执照“核算形式”栏中注明独立核算
或非独立核算。筹建企业发筹建许可证。
  从1988年开始,企业登记对象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筹建企业。具备法
人资格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
营业执照,筹建期满一年的核发筹建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