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类 经济案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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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0年之前,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予以受理,并按民事程序审理。
省工商局的行政诉讼工作,是1987年9 月国务院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
例》发布后开始进行的。该《暂行条例》规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从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投
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罚的投机倒把案件,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和复议决
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它违法违章案件,由于法律法规无规定,故被
处罚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生效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
处的所有投机倒把和违法违章案件,以及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被处罚当事人如果不服,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经济检
查工作,完全置于司法监督之下。
为配合《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省工商局统一布署,1990年全省工商局系
统开展了“依法行政年”活动。据1990年上半年统计,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举办
《行政诉讼法》培训班376期,培训1.4万人次;举办企业厂长、经理工商行政管理
法规培训班934期,培训5.8万人次;举办个体户学法培训班1701期,培训27.4万人
次;组织举办《行政诉讼法》理论研讨会、报告会68场次。许多市、地工商局增设
了专门应诉的法制科(处),培养应诉人员,对行政诉讼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
1989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发生诉讼案件10起,其中胜诉4起, 当事人撤
诉4起,调解处理1起,未结案1起。
1990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6起,其中胜诉7起,败诉1
起,当事人撤诉4起,未结案4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应诉3起,均未败诉。